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12-31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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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进口税则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或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


  第八十七章 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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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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