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12-31
文号:税委会公告[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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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进口税则目录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 谷物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昆虫的制品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 药品


  第三十一章 肥料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 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第四十八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 蚕丝


  第五十一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 棉花


  第五十三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 钢铁


  第七十三章 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 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 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 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 (保留为税则将来所用)


  第七十八章 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 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 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 铁道或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


  第八十七章 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第八十八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 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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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保税征管的影响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解释),对2023年8月15日联合发布的法释〔2023〕7号进行修改,新解释已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新解释基于原解释实施以来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聚焦刑事追责层面,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认定、处罚与从宽情形等进行调整,顺应了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治理更新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环保税的征管也会产生影响。

  新解释的修订要点

  新解释维持原解释20个条款的总体框架,对原解释进行完善补充,并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新表述保持一致,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扩大了入罪主体范围。将原解释第一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相较于原解释,主体范围有所扩大。

  新增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监控的污染物种类。这次新解释将原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关于“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表述修改为“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以正列举方式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扩大了污染监控面。

  优化了污染惩戒从宽处理机制。新解释第六条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独立考量因素,并明确“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彰显了宽严相济原则。

  严厉打击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表述,一方面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扩展,另一方面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增加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这对加大惩治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不法行为的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解释对纳税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新要求

  虽然新解释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聚焦于环境污染的刑事追责层面,但是客观上对纳税人加强环保税合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强化企业环保税申报质量管理。新解释施行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因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入罪的风险上升,这将有效提升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可靠性,促进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准确申报,从而提升环保税申报的真实性。

  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真实性。第三方污染监测是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支撑,新解释扩展了关于“第三方”的犯罪主体,增加了为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有利于提升第三方污染监测的规范性。

  强化企业环境守法激励机制。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新解释明确将生态环境修复行为作为从宽情节,势必增强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与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又间接减轻了企业的环保税税负。

  对税务部门加强环保税征管的建议

  新解释强化环境保护刑事追责,客观上可以促进环保税精细化征管。虽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定性一般不直接作为环保税行政案件定性的依据,但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相关行为的界定,可在特定条件下为环保税案件提供重要参考。税务部门可以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税的执法监管,引导纳税人合规管理。

  推进对应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日常监控。新解释对犯罪主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认定的相关表述,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相通,这也为主管税务部门“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提供了参考,为税务部门对环保税行政执法案件的准确定性和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精准定量提供了支撑。

  强化对污染监测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新解释关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适用标准的阐述,也为税务部门对污染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提供了重要支撑。笔者认为,结合主客观因素,对于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提供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税务部门“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新解释为税务部门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推进协同治税提供了契机。公安、人民检察院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涉及环保税问题,可将涉税违法线索移交税务部门,实现执法协同。税务部门可在开展环保税政策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公安、生态环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定期会商机制,拓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共享,及时锁定疑点,固化排污证据,推动环保税协同共治。

  取证也是跨部门协同征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为税务部门拓宽环保税案件取证渠道提供了新助力。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22日  版次:08   作者:王明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职工退休新规(2026年)

  近期,人社部发布新规,涉及养老保险、退休等重要事项,达到退休年龄还想继续工作,权益怎么保障?到龄退休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处理?2026男女退休规定,一文读懂↓

  超龄用工新规:权益有保障了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随着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这一群体规模日益扩大。

  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意见明确:

  ● 要消除户籍、身份、年龄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条件:两个缺一不可

  众所周知,办理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想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退休?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中输入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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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龄退休但缴费年限不够

  怎么办?

  以下这几种办法供你选择↓

  一次性补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到退休年龄后多缴5年还不到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齐;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普通职工,一般不能一次性补缴。

  延迟退休: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自愿弹性延迟退休。

  1.需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单位可以拒绝)

  2.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

  4.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只能申请一次)

  提前退休:这些事项要了解!

  想要提前退休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不超过3年;退休年龄不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职工50)。

  例如:1972年9月出生的男职工,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可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退休。

  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可申请提前退休。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常见问题解答

  Q1:申请提前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不需要,坚持自愿原则,只要满足条件,职工个人申请提前退休,不需要与工作单位协商,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的申请。

  Q2:申请延迟退休需要单位同意吗?

  需要。 职工希望延迟退休的,需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Q3:提前退休养老金会打折吗?

  不会。 在允许范围内选择提前或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正常发放,不会打折。退休手续办理成功次月起正常领取养老金。


  来源:人社部网站、中国会计报

       编辑:陈世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