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政办通[2021]39号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9
文号:浔政办通[202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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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方案》已经十五届市委常委会第9次会议和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以及贵港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的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升我市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进行合同网签及备案,按程序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的,可享受已缴纳契税100%的补贴。


  二、补贴方式


  购房补贴按先征后补的原则,即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按程序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后,即可申领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购房人在申请期限内未缴纳契税的,不能享受此补贴政策。


  三、补贴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购房人申请契税补贴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以及桂平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合同日期需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即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24时止);合同备案证明和已缴契税凭证日期需在2022年4月15日前。


  以上申请材料需在2022年4月16日前提交,超过提交期限的不再受理。所有申请补贴的材料需核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补贴办理流程


  (一)按程序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


  (二)到桂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房保障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契税补贴相关材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后逐月汇总,统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契税补贴,并发放到位。


  五、退房退补有关规定


  已领取财政购房契税补贴的,如要办理退房、退税手续,必


  须先退回已领取的财政购房契税补贴,才能凭财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退房、退税手续。


  六、其他


  (一)本方案中“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二手房。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补贴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购房人房产信息查询及出具证明等工作。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辖区内购房;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购房人员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杜绝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出现。


  七、本方案实施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具体由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负责解释。


  《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29日,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就文件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因受新冠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缓慢,新建商品房库存量大,商品房销售困难,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的发展。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贵港市、桂平市先后召开了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在此情况下,我市制定和实施了《方案》,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我市的商品房销售,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实施的范围:桂平市辖区内。


  四、补贴对象:《方案》实施期间在桂平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进行合同备案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的购房者。


  五、补贴标准:按购房者所缴纳契税金额的100%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六、其他


  《方案》中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新建的住宅和商业性质的商品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和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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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税务焦点: 投流费被认定为广告费,如何应对15%(30%)扣除限额?

电商税务问题确实是当前很多商家面临的棘手难题。投流费扣除限制、佣金发票缺失、进货发票难题这三大痛点,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变得更加突出。

  一、投流费被认定为广告费的政策依据

  市监总局6月19日印发的《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六条规定:“对潜在广告受众基于模糊画像分类标记或者其网络地址浏览记录等,运用人工干预算法推荐等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认定其受众具有不特定性,适用广告法。”

  这实际上明确了投流费的广告属性,应按广告费处理。事实上,即使没有这个执法指南,从实质上来讲,税务机关也普遍认为投流费就是广告宣传费,只是实务中有较大沟通空间。

  二、前车之鉴:长沙某公司投流费被纳税调增案例

  5年前就有过一起公开的投流费被纳税调增案例。长沙某线上教育平台(以下简称“M公司”)开设了200多门职业培训课程,注册用户200多万,2018年收入规模4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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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这个项只要数额大,现在都容易引发预警。不管是财务报表上的“其他”还是税务申报表上的“其他”,往往是个“什么都往里装”的框,里面最容易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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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属于典型的税收争议。企业一定要拿出税总发[2017]30号文件做抗辩:对没有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三、电商面临的现实困境

  很多电商反映:“现在渠道成本特别高,平台压榨,你不投流根本没有流量,还要被纳税调增,那就不赚钱了。”

  这反映了行业的现实困境。实务中税务机关也知道让电商按15%调增太过苛刻,所以只要企业拿到的不是“广告费”发票(如拿到的是“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就存在沟通空间。

  《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出台,只是进一步压缩了这种沟通空间,给税务机关征税时又多了一个引用的依据。

  四、如何应对:一份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在立法层面没有改变扣除比例的情况下,目前只能依靠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以下是一份情况说明参考模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关于我司投流费性质认定及税前扣除事宜的情况说明

某某税务局:

  我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直播电商业务的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向平台支付投流费以获取流量支持。相关费用均取得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费”的合规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贵局在检查中提出,该费用应认定为广宣费,按照当年营业收入的15%限额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对此,我司结合业务性质、行业特性及相关政策,认为投流费与传统广宣费存在根本性差异,不受扣除比例限制,特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投流费属于获取客户的直接成本,而非期间费用

  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收入存在直接匹配性。我司投流费的核心功能是直接驱动交易转化,通过平台算法将直播间精准推送给潜在用户,用户进入直播间后可点击链接完成下单。

  整个过程可以通过点击率、转化率、ROI等实时数据监控投流效果与销售收入的关联。这种投流转化收入的及时闭环,符合“与收入直接匹配”的成本属性。我司在会计核算中也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列示,与传统广宣费的品牌曝光属性截然不同。

  第二,投流费实质是流量促进,属于电商运营的基础设施成本

  从商业本质来看,电商投流费与线下商业的店面租金具有同质性,均为获取交易场景的必要支出。线下企业在核心商圈租赁店面支付的租金本质是购买地段流量,该费用可全额计入成本扣除。

  电商企业通过投流获取平台流量,实质上是购买线上交易场景,投流费即流量租金。平台根据流量质量动态计费,与线下商场按照销售额抽成的浮动租金逻辑一致。

  第三,15%扣除比例已不适应电商渠道成本高企的行业现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的15%广宣费扣除比例制定于2008年,主要针对传统实体企业的营销模式,距今已17年。当前电商行业已进入流量竞争白热化阶段,投流费作为核心渠道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普遍超过20%,部分新兴品牌甚至高达50%。

  从行业特性来看,电商业务无自然流量,投流是生存之必须,属于刚性成本,而非可以选择的营销增量支出。若按15%限额扣除,我司每年需调增的金额占利润总额30%以上,且因业务持续增长,调增部分需要永久结转,实质是变相增加企业税负。

  第四,从发票品目以及平台定义来看,投流费符合信息技术服务的属性

  根据平台关于投流费的协议,其收取投流费是基于“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平台提供的软件技术支持、用户流量匹配、信息发布通道维护等服务。其核心是技术赋能+流量对接,而非广告发布。

  从服务内容来看,投流费对应的是平台算法技术服务,如用户画像分析、实时流量分配,而非传统广告的媒介发布。从发票合规性来看,我司取得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与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一致。

  第五,结合市监总局执法指南:受众不特定不等于流量费即广告

  市监总局《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第六条仅明确“受众不特定”是广告特征之一,并不意味着受众不特定就一定是广告。同时精准投放也只是一种信息传播技术,并不意味着使用了精准投放就一定是广告。

  广告是一种内容,投流是一种传播技术。判断是否为广告,关键是否通过了精准投放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即以是否传播推销内容为核心。

  投流费对应的精准投放,其核心行为是技术筛选匹配,而非传播推销信息。平台收取投流费后,做的是从海量用户中筛选出可能感兴趣的人,这一过程不产生任何推销内容,仅提供技术对接服务。

  第六,从立法目的来看,税收政策应适配新业态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规范税收征管,更在于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其以流量驱动的运营模式与传统商业存在本质差异。

  税收执法应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非机械套用传统规则。从行业发展来看,投流费是电商企业的基础性成本、刚性成本,全额扣除是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

  综上,我司认为投流费作为电商业务的直接成本、刚性成本、流量租金,在取得合规发票、业务实质清晰的前提下,应允许全额税前扣除。恳请贵局结合业务实质,考虑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新审视投流费的税务分类。

  五、重要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投流费在立法层面无限接近于广宣费,前述沟通方法只有在税务机关愿意站在企业立场考虑的情况下才有用。如果税务机关坚决要调整,企业怎么说可能都难以改变结果。

  六、 生存法则:合规时代的转型路径

  面对投流费税务新政的重压,企业亟需跳出传统流量思维,重构经营逻辑与组织架构。不同规模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差异化破局之道:

  头部玩家的合规重构

  大型企业可通过架构重组实现合规优化:拆分广告子公司专业承接投放业务,通过关联交易合理定价;或采用“品效合同”模式,将部分广告费与销售佣金挂钩。化妆品企业可探索与母婴公司达成“分摊协议”,巧妙借用后者剩余广告额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中小商家的精细化运营

  中小商家必须转向精准化运营:通过AI工具优化投放效果,果断淘汰点击率低于3%的低效素材;把握晚8-10点黄金时段加价投放,提升投入产出比。建立高复购客户社群,降低流量依赖,用“满赠活动”等合规营销方式替代高风险刷单行为。

  内容创作者的价值转型

  个体户与主播亟待内容升级:组建专业内容团队,深耕垂直领域产出优质内容(美妆教程/产品测评等),将自然流量占比提升至50%以上。通过分账模式将收入拆分至多个主体,分别享受15%扣除额度,实现合规优化。

  实体企业的战略机遇

  具备成熟线下渠道的实体企业迎来利好期。线上销售占比不超过30%的品牌所受冲击有限,反而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可趁机扩大市场份额。

  政策本质:回归商业本源

  此次投流费政策绝非简单的"加税",而是一次精准的行业纠偏。它撕开了电商"流量至上"的虚假繁荣,迫使行业从"烧钱抢流量"转向"用心造产品"。

  对企业而言,生存的关键不再是计算投流账,而是算清价值账:是否掌控产业链核心环节?能否让消费者愿意为品牌溢价买单?对整体经济而言,这场洗牌将推动资源向实体经济聚集,让电商回归"服务实体、提升效率"的本质,这正是政策深层次的导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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