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1-12-28
文号:川办发[202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8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动《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以下简称《条例》)在我省落地见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精神实质


  (一)坚持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聚焦中心,依法督查,积极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认识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政府督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条例》厘清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保障制度等,实现了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有利于全面提升我省政府督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督查程序,依法依规督查


  (三)坚持统筹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督查和所属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实行总量控制,落实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严格控制督查规模、范围、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严格督查立项。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政府督查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要严格执行部门申报、政府督查机构审核、本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批的立项程序。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督查名义。


  (五)做好督查准备。开展督查前,根据督查事项认真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提前汇总相关政策、征集问题线索,编制具有指导性和实操性的督查指引。选拔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严实的人员组成督查队伍,并开展业务培训。


  (六)强化结果运用。督查工作结束后,要作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加强督查结果与目标绩效考核互动,坚持奖惩并举,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帮助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困难和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约谈、公开曝光,或移交有权机关追责问责;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扬和激励,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三、完善督查机制,健全监督体系


  (七)强化协同推进。树立“政府督查工作一盘棋”理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统筹协调、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融合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八)做好贯通协调。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配合,畅通与纪检监察、审计统计、执法检查等部门在信息交流、线索移交、追责问责和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常态化贯通协调机制。


  (九)引导各方参与。采取组织推荐与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省政府督查专家库,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参事、民生观察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各方面选任专家,并不定期予以调整。


  四、创新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


  (十)突出暗访督查。综合运用暗访、检查、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咨询等方法,持续完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


  (十一)融合线上线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依托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等开展线上督查,实现线上与线下督查有机结合,扩大督查广度、增加督查深度、提高督查效率。


  (十二)强化三级联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定期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同步督查,实现“督查内容统一、标准一致,方式多样、结果共享”。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扛起政府督查工作主体责任,将作决策、抓督查、促落实一体部署、一体推进。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督查工作,指导督查队伍建设,听取督查情况汇报,亲自带队督查,不定期开展暗访督查;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统筹调度,强化督促检查,带头暗访督查。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部门办公室主任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十四)强化队伍建设。建立政府督查专员队伍和部门专业督查队伍有机融合的政府督查队伍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指导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和队伍建设,省政府督查室承担省政府督查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督查专员队伍,赋予政府督查权责。各级政府部门要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专兼职督查队伍,确保督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


  (十五)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深入理解《条例》的重要精神和内在要求。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推进、监督《条例》在本地区本领域贯彻落实的责任,探索加强政府督查效能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作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查找本地政府督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及时补齐补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推荐阅读

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