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电子执业会员证书正式上线和推广使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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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推进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数字化水平,便捷广大执业会员领取会员证书,我会于今年立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了电子执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电子证具有易使用、防丢失、可验证等优势。现将电子证上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推广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证包含日常注册管理所需的基本信息。开发并上线执业会员电子证书,可为实施会员标准化管理、及时更新会员信息以及系统开展会员服务提供有力保障,有效提高注册管理工作效能。


  电子证书仅供会员本人使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电子执业会员证(附件1)包括以下信息与内容:会员照片、会员信息(姓名、性别、证书编号、会员类别、入会时间)、二维码、中注协及地方注协电子章(可验证)等。扫描电子证二维码即可查询会员证有效性,并可进一步查看会员详细信息,包括会员入会批准文件号、所在事务所、出生日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年检通过时间、转会转所情况等。


  二、电子证申领流程


  各地注协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执业会员遵循电子证申领流程。执业会员在所在事务所的指导下完成入会,在地方注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线上领取电子证事宜。


  执业会员线上领取电子证时,需遵循以下具体步骤:第一步,凭注师编号及密码(初始密码咨询所在事务所或地方注协)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步,在系统界面“基本情况”栏目中选择“下载会员证”功能,选择添加会员证本人照片方式。2010年及之后年度考试通过的会员,可直接选择在电子证上使用考试系统已存照片。考核通过及2010年之前考试通过的执业会员,待照片对比功能上线后,可远程核验,目前急需会员证的会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纸质执业会员证(或全科合格证)原件及本人证件照(JPG格式)参加现场核验。第三步,会员确认或补充个人信息后,即可下载电子证。具体使用说明和电子章验证方法可参照《电子执业会员证系统功能用户手册(会员版)》(见附件2)。


  地方注协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已通过现场核验的会员照片(照片对比功能上线后无需地方注协操作审核)及下载电子证,具体使用说明可参照《电子执业会员证系统功能用户手册(协会版)》(见附件3)。


  三、电子证换发要求


  各地注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子证换发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一)时间安排。电子证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换发。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批执业会员直接线上领取电子证。2022年之前入会的执业会员需线上领取电子证,应于2026年底前领取完毕。各地注协要立足各自实际情况和会员数量情况,明确具体的换发时间安排。


  (二)具体实施。要以执业会员年检为契机,推进电子证换发工作,避免额外增加会员负担。同时,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实并完善2021年及以后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信息。


  (三)宣传引导。各地注协要通过各种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为电子证推广、使用创造良好氛围。同时,耐心做好电子证方面的会员咨询、答疑等工作。


  各地注协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电子证换发工作,明晰内部职责分工,指派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同时,密切关注出现的情况与问题,并及时反馈中注协。


  中注协注册部联系人:石磊


  电话:010-88250132


  邮箱:shilei@cicp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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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