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1]30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3
文号:中评协[202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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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向中评协进行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类咨询报告自愿进行备案。


  第四条 业务报备管理职责分工:


  (一) 中评协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业务报备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珠宝类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报备管理


  第五条 业务报备采用网上报备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不含附件,下同)。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装订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第七条 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涉及所填业务基本信息变化的,应当进行修改操作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作废的,应当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第十条 业务基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涉密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可直接获取报告备案回执,无需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


  业务基本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因其他保密要求暂不能填报所有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填报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信息,上传保密协议后获取报告备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补充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并完整填报业务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规范进行业务报备。


  (二) 资产评估机构应保证业务报备信息准确、完整,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珠宝类业务直接向中评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评协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中评协停止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期满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初审通过,上报中评协同意后恢复其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拥有所有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业务报备信息除配合有权机关和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回执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名称、文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信息。


  经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授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向授权书中注明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产评估机构指定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定期、不定期对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 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 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政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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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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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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