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21]30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23
文号:中评协[202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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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保障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以下简称业务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向中评协进行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类咨询报告自愿进行备案。


  第四条 业务报备管理职责分工:


  (一) 中评协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业务报备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珠宝类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二)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报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报备管理


  第五条 业务报备采用网上报备方式。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正式报告前,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业务基本信息并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不含附件,下同)。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装订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第七条 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传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涉及所填业务基本信息变化的,应当进行修改操作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报告作废的,应当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第十条 业务基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涉密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可直接获取报告备案回执,无需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


  业务基本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因其他保密要求暂不能填报所有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注明该业务处于保密期并录入报告文号后,填报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信息,上传保密协议后获取报告备案回执。待业务解密后,补充上传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扫描件和资产评估报告电子版并完整填报业务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业务报备的具体要求:


  (一)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时、规范进行业务报备。


  (二) 资产评估机构应保证业务报备信息准确、完整,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 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珠宝类业务直接向中评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评协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中评协停止该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期满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地方协会初审通过,上报中评协同意后恢复其业务报备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业务报备信息拥有所有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业务报备信息除配合有权机关和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备案回执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名称、文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信息。


  经资产评估机构书面授权,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向授权书中注明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资产评估机构指定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定期、不定期对业务报备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业务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 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 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政监管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业务报备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信息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07〕105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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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