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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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现代化改革深入推进,统计监督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统计监督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统计监督有效性有待提高,统计监督成效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使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统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压紧压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原则上每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统计督察“回头看”主要针对常规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健全督察整改落实体制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县开展统计督察,加强与省市县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设立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追责问责。进一步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健全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严格落实基层统计机构对源头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积极探索对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对各地区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将各地区各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监测评价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持续推进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统计数据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完善统计监测评价体系。深入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充分利用国家、部门、地方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更加注重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揭示问题风险,提出政策建议。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的优势,强化对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有效性,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对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实现对各地区高质量发展情况的定量评价。重点评价各地区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有效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以高效能统计监督服务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积极推动改进政绩考核办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五)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建立健全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家统计局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统计机构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多发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对地方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充分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在统计执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积极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做好必要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力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掌握的情况和数据清楚准确。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支撑。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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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一步优化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预缴环节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口径及出口业务等特定事项的申报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修订。《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度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

  预缴环节即可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缴环节享受。为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方便纳税人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明确,纳税人在预缴环节,即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除了重申出口企业纳税申报义务外,明确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同时,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包括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若上述企业填报的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再如,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须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须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完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结合上述政策执行口径优化情况及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此外,《公告》调整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基于计算方法的调整,表单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向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季度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收入857.04亿元,同比增长17.99%;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08.62亿元,同比增长19.38%,海外市场实际收入4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2%。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不少游戏公司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向境外发行游戏。A游戏公司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对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扰,便请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服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运营游戏

  A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新型游戏企业,研发实力较强,开发了一款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游戏,上线后受到玩家欢迎。A公司决定将这款游戏在境外发行,与境外B公司达成合作,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这款游戏。B公司拿到这款游戏的运营权后,通过国际知名网络平台和B公司所在地游戏推广渠道,将其在境外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游戏,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A公司认为,该项收入属于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基于此,A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追踪发现,A公司的这款游戏虽然名义上在境外发行,但大量境内玩家通过各种渠道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

  进一步分析发现,境内玩家对这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付费金额占该项收入的35%,且从游戏道具购买记录、充值IP地址等多维度信息判断,这款游戏的大量实际消费者在境内。A公司应对取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不能免缴增值税

  针对A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组建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要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运营游戏,并根据游戏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成,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29号公告规定,尽管A公司将游戏授权给境外B公司运营,但大量境内玩家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并消费,意味着该项无形资产的收入不是全部从境外取得。A公司需要根据每个付费玩家的信息判断——源自境外消费者支付的收入可免缴增值税,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中,源自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35%),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源自境外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65%),A公司可免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9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帮助A公司防范税务风险,项目团队结合行业最新政策和A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方案,并帮助A公司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项目团队深入审查企业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运营授权合同,协助A公司设计严谨的运营区域限制条款,即境外合作方只能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消费者发行游戏,若出现向境内引流玩家的行为,境外运营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强化合同的约束效力。同时,建议A公司构建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如境外运营方有向境内推广的迹象,及时向A公司发出预警,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项目团队为A公司量身定制了税务风险自查手册,明确自查内容、流程和方法,并建议A公司定期开展全面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如每季度对境外发行游戏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免税政策适用是否合规等。如果存在通过应用市场发行游戏的情况,需要按月取得收入明细,明确区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消费者消费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项目团队为A公司列举了实务中其他“看似境外发行,实则境内消费”的情形,提醒A公司注意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