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便[2021]62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21-12-15
文号:财会便[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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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1年11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2年1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


  联系人:会计准则委员会董笑宏


  联系电话:010-6854627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


  1.《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021年11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有关披露要求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全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将于2022年3月28日截止。


  一、有关背景


  2020年1月,信用评级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以下简称解释委员会)提出请求,希望解释委员会能够研究解决关于供应链融资(反向保理)安排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进行列示和信息披露的问题:一是企业应当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反向保理安排中与购买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负债;二是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哪些有关反向保理安排的信息。


  为对上述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解释委员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项议程决议《供应链融资安排——反向保理》,规定了有关反向保理安排的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要求,明确了反向保理安排的相关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以及在附注中对融资活动、流动性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等。解释委员会期望议程决定的发布及实施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及透明性。


  然而,利益相关方在议程决议发布后仍坚持提请理事会修订相关准则。他们认为,如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披露要求不作有针对性的修订,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可能无法从财务报表中获得他们需要了解的信息,而且不同企业之间因不同做法而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


  为此,理事会于2021年6月将供应商融资安排作为一项有限修订项目,加入其工作计划。理事会认为负债的列示以及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应当考虑更为广泛意义上的负债和现金流量,而不仅只是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活动有关的负债和现金流量。因此,理事会决定不将负债的列示和现金流量的分类问题作为此项目的一部分,仅通过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增加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要求,以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理事会认为供应商融资的安排和做法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对供应商融资安排作出明确定义可能会与未来实际情况不符。为此,理事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只阐明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具体特征,并未对其作出明确定义。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是: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该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供应商融资安排通常还被称为供应链融资、应付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关于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的信息披露: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应当提供使投资者能够评估筹资活动产生的负债变动的信息,包括因现金流量和非现金变动产生的负债变动。为满足投资者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此类信息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增加披露因供应商融资安排产生的非现金变动,例如未来现金流出将何时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具体信息披露: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当增加披露供应商融资安排的以下信息:


  1.各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延长付款条件和担保提供情况等);


  2.对各项供应商融资安排,每个报告期期初和期末:


  (1)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属于该安排的金融负债的余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2)在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余额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所对应的金额;


  (3)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例如,发票日后30至40天);


  3.在报告期期初和期末,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


  (三)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关于风险敞口的汇总定量信息,以及非衍生金融负债固有流动性风险的相关信息。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在披露上述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一是在考虑企业拥有可以获取为满足流动性需求而取得的借款承诺额度或其他信用额度时,供应商融资安排应当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二是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下延长的付款期或其供应商提前的收款期。


  (四)关于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当同时采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并进行追溯调整。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问题


  问题1:披露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草案并未对供应商融资安排进行定义。相反,《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草案第44G段描述了拟要求企业提供的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特征。第44G段还列举了理事会建议范围内的不同形式的此类安排的例子。


  结论基础第BC5段至第BC11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该提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理事会的提议?为什么?如果您不同意理事会的提议,请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问题2:披露目标及披露要求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草案第44F段拟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供应商安排的相关信息,以使财务信息使用者能评估这些安排对企业的债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为实现此披露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草案第44H段拟要求企业披露如下信息:


  1.各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2.对各项供应商融资安排,每个报告期期初和期末:


  (1)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属于该安排的金融负债的余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所列示的报表项目;


  (2)在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余额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所对应的金额;


  (3)第(1)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例如,发票日后30至40天);


  3.在报告期期初和期末,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的范围。当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相似时,第44I段允许企业汇总提供不同安排的上述信息。


  结论基础第BC12段至第BC15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该提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理事会的提议?为什么?如果您部分同意,请明确说明您同意哪些,不同意哪些。如果您全部或者部分不同意理事会的提议,请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问题3:增加披露示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修订草案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修订草案提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44B段关于融资活动引起的负债变化信息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附录二应用指南第11F段和实施指南第IG18段关于企业面临流动性风险的信息中分别增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示例。


  结论基础第BC16段和第BC21段至BC22段解释了理事会提出该提议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理事会的提议?为什么?如果您不同意理事会的提议,请提出建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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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此外,《公告》调整了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基于计算方法的调整,表单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向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委发布的《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产业季度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游戏市场收入857.04亿元,同比增长17.99%;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708.62亿元,同比增长19.38%,海外市场实际收入4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92%。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迅猛,不少游戏公司将目光投向境外市场,向境外发行游戏。A游戏公司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对境外发行游戏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产生困扰,便请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税务合规服务。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运营游戏

  A公司是一家国内的创新型游戏企业,研发实力较强,开发了一款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游戏,上线后受到玩家欢迎。A公司决定将这款游戏在境外发行,与境外B公司达成合作,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这款游戏。B公司拿到这款游戏的运营权后,通过国际知名网络平台和B公司所在地游戏推广渠道,将其在境外市场进行宣传推广。

  A公司授权B公司在境外独家运营游戏,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A公司认为,该项收入属于跨境应税行为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基于此,A公司到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追踪发现,A公司的这款游戏虽然名义上在境外发行,但大量境内玩家通过各种渠道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

  进一步分析发现,境内玩家对这款游戏中虚拟道具的付费金额占该项收入的35%,且从游戏道具购买记录、充值IP地址等多维度信息判断,这款游戏的大量实际消费者在境内。A公司应对取得收入中来源于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不能免缴增值税

  针对A公司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取得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组建了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对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辅导: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免缴增值税,关键要看玩家是否在境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第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对“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运营游戏,并根据游戏的实际运营情况对收入进行分成,涉及销售网络游戏虚拟道具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29号公告规定,尽管A公司将游戏授权给境外B公司运营,但大量境内玩家接入境外服务器参与游戏并消费,意味着该项无形资产的收入不是全部从境外取得。A公司需要根据每个付费玩家的信息判断——源自境外消费者支付的收入可免缴增值税,源自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收入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取得销售虚拟道具收入中,源自境内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35%),应按照政策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源自境外玩家消费的部分(该项收入的65%),A公司可免缴增值税。

  建议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29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帮助A公司防范税务风险,项目团队结合行业最新政策和A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方案,并帮助A公司完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一方面,项目团队深入审查企业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运营授权合同,协助A公司设计严谨的运营区域限制条款,即境外合作方只能向中国大陆以外的消费者发行游戏,若出现向境内引流玩家的行为,境外运营方需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强化合同的约束效力。同时,建议A公司构建合同执行跟踪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潜在税务风险,如境外运营方有向境内推广的迹象,及时向A公司发出预警,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项目团队为A公司量身定制了税务风险自查手册,明确自查内容、流程和方法,并建议A公司定期开展全面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如每季度对境外发行游戏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收入确认是否准确、免税政策适用是否合规等。如果存在通过应用市场发行游戏的情况,需要按月取得收入明细,明确区分境内外收入,并对境内消费者消费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项目团队为A公司列举了实务中其他“看似境外发行,实则境内消费”的情形,提醒A公司注意及时确认这部分收入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