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21]193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运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13
文号:京会协[2021]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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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会员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已完成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的开发,将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所有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鉴证业务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在北京注协报备系统中录入业务报告信息,生成统一编码,该编码应打印后作为封面装订在业务报告首页。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北京注协所属团体会员,即根据属地原则由北京注协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北京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北京注协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分所加盖分所公章出具的业务报告无须在本报备系统报备。


  三、时间安排


  1.即日起各事务所选派并仅限1人担任报备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管理员应保持稳定,根据需要可在本所内授权多人参与管理。管理员需加入北京注协报备系统管理员QQ群(群号码:326522191,申请入群时需注明事务所名称及管理员姓名),北京注协将不定期召开系统使用实务培训。


  2.2021年12月27日起各事务所开始管理员线上申请注册工作。具体申请注册方法届时详见报备系统内《使用说明书》。管理员线上申请注册需在报备系统登录页面注册新用户中上传以下材料:


  (1)管理员身份证(人像面)扫描件;


  (2)管理员身份证(国徽面)扫描件;


  (3)事务所执业证书(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发放)扫描件;


  (4)事务所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扫描件(授权书模板请在管理员申请界面内下载)。


  以上扫描件均应加注“仅供XX事务所报备管理员使用”字样水印。


  3.2022年1月1日起报备系统正式上线启用。具体使用方法届时详见报备系统内《使用说明书》。


  四、工作说明


  1.业务报告统一编码可以证明北京注协所属团体会员依照本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完成了业务报备。各事务所应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确保报备工作顺利实施。


  2.业务报告统一编码不应被理解为证明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在内容和专业上符合行业准则体系相关规定。


  3.事务所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这一原则不因取得统一编码而改变,统一编码不代表北京注协在任何意义上对事务所出具报告的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4.报备系统上线后,北京注协将向财政、证监、银保监、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科委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通报,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方便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业务报告使用者根据统一编码对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查询、验证。


  5.查询方法:


  (1)移动端编码查询


  业务报告使用者通过手机扫描统一编码(二维码),自动跳转到北京注协网站并显示备案信息(可公开);


  (2)PC端编码查询


  业务报告使用者登录北京注协网站,打开报备系统中的编码查询模块,输入业务报告统一编码,点击查询报告,网页直接显示备案信息(可公开)。


  五、联系方式


  (1)运维支持咨询电话:13051653113、18515423171


  运维支持QQ号码:28085077、41341346


  (2)北京注协监管部电话:88221065、88221121、88221038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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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