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厅企业[2021]10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七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题赛和赛道赛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14
文号:工厅企业[2021]1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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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创业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和稳定性,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支撑作用,第七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在继续办好区域赛基础上,拟围绕产业集群举办重点产业专题赛(以下简称专题赛),围绕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举办产业链协同创新赛道赛(以下简称赛道赛)。为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一)专题赛着力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助力打造一批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围绕在全国具有规模优势和影响力的地方主导产业,发掘和服务一批产业领域内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项目,加速整合相关资源,激发产业活力、提升产业集群竞争力。


  (二)赛道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围绕“铸造长板、补齐短板、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等产业链重点环节“出题”,引导创客团队、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答题”,通过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链整体提升。


  二、赛事组织


  (一)专题赛在大赛秘书处指导下,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自愿申请联合举办,大赛秘书处办公室根据申请省份产业集聚发展情况、赛事方案等进行统筹考虑,遴选确定6个以内作为第七届大赛专题赛。各专题赛全过程由秘书处办公室、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赛道赛由行业龙头企业自愿申办,大赛秘书处根据申请企业产业链地位、带动能力、所设问题、赛事方案等进行统筹考虑,遴选确定8个以内作为第七届大赛赛道赛。各赛道赛在大赛秘书处指导下,由秘书处办公室会同龙头企业负责组织,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办赛。


  (三)专题赛、赛道赛可按第七届大赛通知规定名额推荐获奖项目参加全国总决赛评审。


  三、有关要求


  (一)专题赛申办地区能够为参赛优秀企业和创客团队提供奖金奖励、租金减免、人才引进、产业投资、融资对接、市场对接、创新服务和专业化公共服务等专项优惠政策和精准化服务。


  (二)赛道赛龙头企业应聚焦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重点领域,在产业链上居于核心地位,技术水平先进、创新能力突出、品牌影响力大、市场占有率高,有能力从市场、技术、人才、融资、培训等方面为产业链上下游的创客团队和中小企业赋能,鼓励龙头企业提供奖项目孵化、检测检验、新品试用、协同创新、产业投资等支持。


  (三)赛道赛应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全链条相关领域,采取定向、定类、直接命题等方式设计“题目”,包括产业链发展基础性通用性的“卡脖子”前沿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新材料研制、关键核心工艺和基础软件、工具研发、算法模型以及特定应用场景创新解决方案等。题目设定不宜过窄,能够充分调动创客、中小企业的参赛积极性,也不宜过于宽泛,确保参赛项目在同一目标下具有可比较性。


  (四)拟申办专题赛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政府部门于2021年12月29日前向秘书处办公室报送专题赛申报表(附件1)。


  (五)赛道赛龙头企业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企业自荐,拟申办赛道赛的行业龙头企业于2021年12月29日前,向秘书处办公室报送赛道赛申请表(附件2)。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  陈子雄 010-68200370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刘 鑫 010-68205168


  电子邮箱:cnmaker@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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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