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4
文号:财会[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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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布实施《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任务措施,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和成效,为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全面深化会计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保障,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规划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会计司。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财政部


2021年11月24日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为科学规划、全面指导“十四五”时期的会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财政“十四五”规划》(财综〔202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本规划纲要。


  一、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是会计改革与发展推陈出新、成果丰硕、具有重要意义的五年,《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财会〔2016〕19号)确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为会计工作进入新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打下坚实基础。


  ——会计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取得阶段性进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4项部门规章修订并有效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等16项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扎实推进,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会计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推进。从无到有,包括1项基本准则、10项具体准则及2项应用指南、1项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和3项解释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并稳步实施,为深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夯实制度基础,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撑。


  ——企业会计标准持续完善。坚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总基调,收入、金融工具等11项具体准则及5项准则解释修订印发并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以积极回应并解决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技术问题,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支持。


  ——社会审计标准更加健全。保持与国际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修订33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完成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改革,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大力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职能转型实现突破。着眼于服务各类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基本建成并得到广泛应用,内部控制建设防风险、防舞弊的作用日益显现,电子会计凭证应用全面推开,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更加健全,会计职能实现从传统的算账、记账、核账、报账向价值管理、资本运营、战略决策辅助等职能持续转型升级。


  ——会计人才素质明显提升。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持续创新,职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员队伍结构持续向好,具备初、中、高级资格会计人员分别达到670.20万人、242.02万人和20.57万人,重点人才培养工程陆续推出,高端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加大,为行业改革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会计服务市场更加繁荣。以无纸化、“零跑路”为重点,持续深化会计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更友好的营商环境。大力倡导质量优先发展,狠抓服务质量整治,会计审计业监管不断加强,会计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10,代理记账行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1,会计服务市场活力得到充分激发。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重要会计国际机构治理,不断增强我国在会计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会计合作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宣言,“一带一路”国家会计准则合作论坛成功举办,双边、多边会计合作进展显著,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


  在肯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应当正视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仍需加强、会计服务市场管理仍需创新、会计审计工作质量仍需提升、高端人才供给仍显不足、法治建设仍有差距、数字化转型仍需加快,这些问题需要在“十四五”时期通过制度创新、体制优化、机制变革切实加以解决。


  (二)“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会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会计作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从国际看,一方面,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影响广泛深远,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外部环境面临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将会深刻影响现有国际会计秩序。另一方面,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入人心,多边主义仍是国际关系主流,全球经贸往来频繁,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增加,跨境会计、审计合作及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从国内看,一方面,我国已开启了向第二个百年奋进的新征程,经济增长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和治理优势不断凸显,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显著增强,公平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宏观治理手段不断丰富。会计信息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和宏观经济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中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将深刻影响会计政策的发展与走向,会计工作在职能职责、组织方式、处理流程、工具手段等方面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要求会计法治、会计标准不断健全完善、有效实施,要求会计人员持续提升素质、加速转型,要求会计管理部门继续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改进方法,在认真总结过去五年会计工作成绩经验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助推会计工作运用新技术、融入新时代、实现新突破,扎实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根本目的,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牢牢把握会计审计标准制定和实施“两个重点”、切实抓好行业和人才队伍“两个管理”、持续强化法治化和数字化“两个支撑”、努力实现会计职能对内对外“两个拓展”,积极推动我国会计事业取得新成绩、实现新跨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提高会计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会计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依法治理。坚持强化会计法治建设,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持续推动会计立法、普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加快推进职业道德建设,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强根基、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坚持创新变革。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推进会计管理制度创新,推动会计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破解会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破除会计改革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持续推动会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坚持将会计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中去布局、去谋划,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推动会计工作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单位经营管理活动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基础性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坚持开放包容。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发展原则,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会计领域国际治理和国际标准制定,持续加强会计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在会计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建设得到持续加强,会计审计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会计人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会计法治化、数字化进程取得实质性成果,会计基础性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以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政管理工作全局。


  ——会计审计标准更加科学。会计准则体系、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等各类会计审计标准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对基层会计实务工作的指导更加精准,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反应机制更加及时高效,切实推动各类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会计审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会计审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会计审计秩序进一步规范,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行业信誉度不断增强,跨部门、多维度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国际化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培育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服务机构,在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才队伍结构持续优化。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建立健全分层次、分类型的会计人才能力框架体系,持续创新会计人才培养方式方法,持续改进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和评价手段,持续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推动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全面提升,会计人才结构更加优化、会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同步加强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水平。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刚性要求和法律约束得到强化,会计监督体系更加健全有效,会计监督执法力量得到充实,会计监督检查方式得到丰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不断浓厚,为经济平稳运行和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会计职能实现拓展升级。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健全完善各种数据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形成对内提升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对外服务财政管理和宏观经济治理的会计职能拓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动会计审计标准体系高质量建设与实施。


  1.持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全面梳理并修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晰体系内各层级准则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前瞻性研究,主动应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影响,积极谋划会计准则未来发展方向。紧密跟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进展和国内实务发展,找准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之间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内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需要,定期更新准则汇编、应用指南汇编,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研究修订会计科目和报表格式。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研究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监管、税收等政策的协调,增强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健全完善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作用。


  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的运行框架,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模拟测试,建立适合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评估机制,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运行。优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跟踪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收集渠道,做好上市公司财报分析工作,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继续发挥由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理论学者等多方参与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解决问题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提高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


  2.继续深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根据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需要,继续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并推进全面有效实施。全面系统梳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并确立体系维护机制。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政府收入等政府会计问题的研究,制定有关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研究制定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扎实推进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研究行政单位成本核算相关问题。按年度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进一步明确准则制度中的相关规定。适时出台有关实施通知,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加强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实施问答等实务指导,及时回应和解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机制,积极发挥相关机制作用,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适应非营利组织改革发展需要,修订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发布工会会计制度及相关新旧衔接规定。适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资金)类会计标准,更好地满足相关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配合相关基金(资金)管理改革需要,研究修订或制定相关基金(资金)类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资金)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推进相关会计制度全面有效实施。


  3.不断完善和有效实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


  与时俱进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体系,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深入研究新技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手段、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风险的影响,制定或修订风险评估、会计估计审计、集团审计、温室气体排放鉴证、特殊目的审计、服务机构鉴证、商定程序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紧密跟踪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实施情况,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及时回应行业关切。做好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工作,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理解和执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能力。持续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加强审计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贯彻实施,筑牢执业道德底线,稳固诚信执业生命线。


  (二)全面推动会计审计业高质量发展。


  1.依法整治行业秩序。


  坚持系统思维、点面结合、综合施策,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秩序整顿规范,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发力。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串联违规造假行为的惩戒,对弄虚作假、配合企业蒙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惩重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着力整肃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行业乱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惩处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行业日常管理。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简政放权纵深发展。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业务流程、便利申请手续。探索建立审计报告数据单一来源制度,推动实现全国范围“一码通”。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新增退出备案管理。调整完善市场禁入措施,积极推动改善执业环境,稳定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预期。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会计资料、审计底稿出境,保障会计审计数据安全。多措并举,进一步激发现代会计服务业市场主体活力。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律管理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管理,加强财政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相关行业的成长发展与监督约束。完善现代会计服务业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加强行政监管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的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共用,形成监管合力。


  3.优化行业执业环境。


  推动建立质量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着力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恶性竞争问题。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保障机制,采取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等方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御能力。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出台一体化管理办法,建立可衡量、可比较的指标体系,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行业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继续推动解决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地域名问题,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域发展。支持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会计审计业发展。


  4.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结合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特点,每年从一体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专精特”发展等方面树立典型示范,推广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助力更多自主品牌会计师事务所走向世界,积极打造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服务中国经济参与和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创新继续教育方式,围绕专业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职业道德等重点,丰富完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切实提高培训效果,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促进审计质量提升。


  (三)培养造就高水平会计人才队伍。


  1.健全会计人才评价体系。


  探索建立以诚信评价、专业评价、能力评价为维度的会计人才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和教育广大会计人员诚信执业、提升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制度,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互认、与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互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员流动、提升的渠道。


  2.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以经济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为导向,以能力框架为指引,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应用。


  3.抓好会计人才培养重大工程。


  重点做好企业总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等高端财会人才培训培养工作。继续做好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会计名家培养工程等长期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开展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研究工作。健全会计人才使用机制,加强会计人才库建设,使高端会计人才更好服务于会计事业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4.推动学科发展和学历教育改革。


  构建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革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新形势的会计学科专业体系。配合教育部门深化会计学历教育改革,依托部分高校,聚焦直接影响会计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因素,从师资、课程、教材、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和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教改研究和探索。按照“产、学、研”一体化发展思路,优化会计学历教育人才培养结构,完善会计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推进设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完善会计专业学位体系,加强核心课程教材建设和会计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持续提升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5.加强会计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在会计人才培养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国家会计学院“国际一流、中国特色”学院建设,支持国家会计学院开展高端财会人才培养、会计专业研究生教育、新型财经智库建设、财经国际交流合作等。加强国家会计学院建设发展情况的定期评价工作。加强对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其加强会员管理,开展会员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参与会计人才培养,共同提高会计人员能力水平。


  (四)全面推进会计法治建设。


  1.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


  推动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落实会计审计工作的主体责任,丰富行政监管手段,畅通单位内外部会计监督衔接渠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民事责任承担机制,为持续推动会计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奠定制度基础。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会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同步推进释法宣法普法工作。创新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会计普法教育,加强对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的解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掌握法规制度、依法开展会计审计工作。通过立法普法,完善会计法治体系,构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会计法治体系。


  2.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


  围绕深化财会监督的要求,依法加大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实体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公开曝光力度。优化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计划、统合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权威性。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深入开展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人才培养、评价、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财会类专业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课程建设,不断提升会计人员诚信素养。加强会计诚信机制建设,依托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加强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会计行业信用记录,继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于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加大会计诚信宣传力度,加强会计诚信文化建设,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加强德治与法治的衔接与贯通,营造全行业守法、合规、诚信的向善向上氛围。


  (五)切实加快会计审计数字化转型步伐。


  1.积极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做好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修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展至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会计信息化对单位会计核算流程和管理的全面覆盖。加强会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涵盖输入、处理和输出等会计核算和管理全流程、各阶段的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进一步健全对企业业务全流程数据的收集、治理、分析和利用机制,推动统一的企业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探索建立跨平台、结构化的会计数据共享机制。制定、试点并逐步推广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动电子会计凭证开具、接收、入账和归档全程数字化和无纸化。推动企业将内控制度和流程嵌入信息系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借助信息化手段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推动地方试点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单位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内部控制。研究信息化新技术应用于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会计实践、财务会计工作和单位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建设。


  2.积极推动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函证数字化工作,加快推进函证集约化、规范化、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函证数字化试点工作,制定、完善函证业务、数据等标准,加快函证电子化平台建设并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函证不实等问题,以提升审计效率效果、防范金融风险。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数字化转型相关指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利用数字化审计技术。


  3.积极推动会计管理工作数字化转型。


  优化全国统一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持续采集更新会计人员信息,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有效发挥平台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会计人员管理效率。完善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力度,满足企事业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需求。升级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积极探索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行业发展状况的实时动态跟踪,完善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信息公示,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稳步推进会计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发挥会计数据标准的作用,打通不同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运用会计管理大数据,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数据支撑。


  (六)大力推动会计职能拓展。


  1.推动会计职能对内拓展。


  加强对企业管理会计应用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推进管理会计在加速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有效实施经营战略、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管理会计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政策指导、经验总结和应用推广,为行政事业单位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作出有益探索。全面修订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为各类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有效开展风险防控、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夯实基础。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国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加强可持续报告准则的研究,适时推动建立我国可持续报告制度。


  2.推动会计职能对外拓展。


  服务政府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管理等需要,推动有关各方加强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分析应用,为提升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水平和财政可持续性提供信息支撑。服务宏观经济管理需要,推动企业财务数据的有效分析运用,为财政部门及相关方面评估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和财政税收政策效果、做好相关政策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撑。服务政府监管需要,探索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共享试点,以会计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分析模型,分阶段形成非现场监管能力,支持会计准则高质量实施、审计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监管工作,为会计监管数字化提供支撑。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探索、总结、推广现代会计服务业在推动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数据增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会计改革创新成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七)全面参与会计国际治理。


  1.深度参与国际会计标准制定。


  全面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体系各个层级中有中方代表参与、在双边多边会计交流合作国际场合中反映中国声音、在支撑参与国际治理的各项基础能力建设工作中夯实制度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准则项目研究报告制度、国际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和涉外人员管理协同制度,有效提升参与企业会计准则国际治理能力。积极参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


  全面系统梳理会计国际治理层级,科学研究确立各层级参与策略,不断加大参与力度。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等治理层、核心技术层和战略层的各项事务,及时就会计国际治理体系改革重大问题加强协调沟通。加强国际会计技术前瞻性研究,广泛动员力量,积极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作用,形成“目标统领、工作统筹、力量统合、口径统一”的整体工作格局。通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解释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论坛、新兴经济体工作组及相关咨询工作组、全球主要会计学术组织等,多层次多渠道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密切跟踪国际可持续准则制定相关工作进展,充分发挥中方代表作用,在重大会计技术议题上阐明中方观点,影响国际准则制定。


  2.持续深化多边双边会计交流合作。


  积极发展全球会计领域伙伴关系,不断扩大会计国际交流合作范围。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国家关于加强会计准则合作的倡议》下的会计交流合作,提升“一带一路”国家准则建设和实施能力,定期召开合作论坛会议,相互宣传本国会计准则、法规和监管政策等,共同探索解决会计准则建设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好地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实现互利共赢。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世界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论坛、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等多边机制,协调立场,发挥参与技术研究、引领议题讨论等作用。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争取支持,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创造有利环境。


  3.稳妥推进会计服务市场双向开放。


  秉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会计服务市场开放谈判,全面落实《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积极参与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审计跨境监管合作,在互相尊重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寻求灵活务实的跨境监管合作途径和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4.研究资本市场开放相关会计审计政策。


  适应资本市场开放要求,持续研究制定境外机构在华投融资会计审计标准适用政策。巩固与欧盟、英国、俄罗斯、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等效成果。稳步推进中国—瑞士等会计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加快推进中国—俄罗斯和中国—英国等审计准则等效互认磋商。


  (八)加强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


  1.组织会计理论攻关。


  围绕会计改革与发展重点任务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围绕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会计工作转型发展等主题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加快推出系列成果,切实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应用,为有关政策的制定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科学论证和决策参考。


  2.完善理论研究机制。


  完善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专门论坛等学术活动机制,创新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机制,优化期刊选稿用稿、论文评选呈报、人才选拔推荐等学术评价机制,加强对政策导向和实务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建立各级各类会计学会及其所属机构分工合作的学术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以中国会计学会为引领,服务全国、协同高效的会计理论研究体系,结合会计改革发展进程组织开展案例研究,讲好中国故事。


  3.深化国际学术交流。


  充分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在深化会计国际学术交流中的平台作用,有效运用“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机制,配合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规划纲要的内容,重点抓好《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三项子规划的编制实施,积极推动重点改革发展任务落地见效。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纲要的有效落实;指导、督促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行业组织、会计学会等加强协作、抓好落实,共同推进会计管理工作,促进本地区(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各地区(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规划纲要中重大的会计改革与发展举措与本地区(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财政“十四五”规划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会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部门)会计“十四五”规划或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有关重大会计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队伍,落实会计管理经费,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重要的组织、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用好工作联系点制度,抓好窗口建设,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纲要的基本内容,广泛宣传“十四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理解、重视、支持,为全面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健全考核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督促落实。要定期检查、评估纲要的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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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股权转让后价格调整为何不能退税

近期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部分纳税人对个人转让股权退税政策存在误解,法院对争议问题作出判决,并在裁判文书中就有关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发现,近期有多名个人在转让股权后,因实际股权转让所得减少,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未获批准,遂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案例显示,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政策存在误解,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从裁判文书来看,法院不仅载明了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而且就诉讼的退税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笔者认为,有关判定和阐述有助于厘清问题的实质、促进税法遵从和税务执法。下面结合案例展开分析。

  股权转让后所得减少要求退税的误区

  从近期公开的2起个人股权转让行政诉讼案例来看,有关个人要求退税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认为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以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准。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引用了67号公告规定。该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当事人认为,其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少于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现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之前其已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应当退还。

  认为分期收款的应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案件诉讼中,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方式为分期收款的,当发生股权转让并收取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时,应当按照本期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总价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认为股权转让预缴的税款应当多退少补。

  根据(2024)沪7101行初694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当事人认为,由于股权转让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具有不确定性,之前缴纳的税款是预缴税款,应当待协议履行完毕再统算该股权转让应当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该股权转让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于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多缴税款,理应退还。

  认为后续减少的收入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2024)沪7101行初694号案件中,当事人引用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即“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提出既然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后续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认为事后减少股权转让价格不适用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

  (2024)京02行终378号案件中,税务部门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认为,股权转让方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应退还。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该文件,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转让方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之前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裁决,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此时转让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退税。

  当事人认为,该文件描述的是股权转让后收回已转让股权并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若只是减少股权转让价格,既未退款也未收回已转让股权,不是该文件适用的情形。

  认为申请有关退税有依据。

  比如,根据(2024)京02行终378号行政判决书,有关当事人提出退税的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即“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转让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来由于协议调整,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项减少,据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减少,由此产生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多缴的税款应当退还。

  法院未支持有关诉求并细致释法说理

  关于上述问题,法院未支持当事人的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

  其一,认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不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

  针对前述第一个观点,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并非转让方实际收到的款项,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即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转让方是能够且有意愿取得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并以此纳税。因此,当转让方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当一次性以协议约定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二,认定分期收款的计税依据应为股权转让全款。

  裁判文书针对前述第二个问题说明,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即使没有收到钱,纳税义务业已发生;受让方已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转让方纳税义务业已发生,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一次性纳税,而不是按照实际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时分次纳税。当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时,转让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收入应以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

  其三,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规定。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末汇算清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概念。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存在所谓的预缴,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纳税义务完结,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

  其四,认定后续减少的收入并不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虽然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但并不能因此反推出后续减少收入也应当减少股权转让收入。

  其五,认定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的不能退税。

  有关裁判文书载明,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规定了股权转让退税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该情形就不能退税,但并非意味着不符合该情形就不适用于该文件。因此,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价格减少的情形,不符合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能退税。

  其六,明确有关不予退税情形的根本原因是未产生多缴税款。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多缴税款,若不存在多缴税款,何来退税。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一般都会评估标的股权,在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基本接近评估价值,转让方以此为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续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减少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但都是在承认标的股权转让约定价格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都没有否认标的股权价值。转让方基于其商业目的同意减少股权转让价款,导致实际收取经济利益减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股权价值的认定,从而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的认定。因此,转让方虽然实际取得款项减少了,但并不存在多缴税款。

  对赌协议亦然,对赌失败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补偿,是转让方对标的股权经营风险的补偿,并非对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交易各方约定了业绩目标值及未达目标值需补偿,但该约定并非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而是对标的股权未来经营业绩的保证和经营风险的补偿安排。对赌协议并未对标的股权估值重新进行调整,也就是没有调整股权转让时的交易对价,因此不产生多缴税款。

  上述司法案例的启示

  从上述案例来看,多家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来源于标的股权的价值,转让方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价值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转让方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减少,也并不影响股权转让时点标的股权的价值,也就没有产生多缴税款。因此,股权转让后价格减少不能退税的根源在于,这种情形下没有产生多缴税款。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诸多退税理由,审理法院逐一解释政策,格外注重释法说理,尤其是重点阐释了有关股权转让不存在多缴税款的原因,有效化解了有关涉税争议。

  法院判决通过释法说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不仅澄清了有关退税问题,而且进行了生动的普法。


又现福建灵工平台移送公安,虚开风险或掣肘行业发展

编者按:近期,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因虚开发票16亿元被税务机关查处,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受票企业因取得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认定为偷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灵活用工行业常见业务模式,分析涉税风险高发环节,为企业提供申辩思路与合规建议。

  一、近期动态:某灵工平台虚开被移送公安,多家受票方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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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税务机关曝光一起灵活用工平台虚开案件。经查,福建某灵活用工平台在经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专票11781份,金额14.8亿元,税额8924.41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普票1236份,金额1690.25万元。因情节严重,该案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多家受票企业也受到税务处罚,以下为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平台取得外包服务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3年4月,某广告公司向外包服务人员及其团队购入设计服务,因该外包团队无法开具发票,该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订协议,由平台提供代付款、开具发票等服务,被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60%的罚款合计6.30万元。

  案例二:通过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被定性偷税

  2023年6月-2024年4月,某科技公司通过灵活用品平台支付部分员工的工资等费用,以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取得该平台开具的21份专票,价税合计318万元,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合计9.47万元,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被处罚款合计3170.14元。

  案例三:通过平台取得虚假推广费发票被定性偷税

  2025年2月,某科技公司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专票16份,金额887万元,税额53万元,被证实为虚开发票。经查,因销售需要,某科技公司员工秦某生寻找业务推广公司进行产品推广并凭发票、结算单进行费用报销,该公司知晓并非所有推广均由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但并未对推广渠道及对应公司进行核实,仅就员工提供的结算单,根据单位支付制度向开票方支付了推广费,因该员工已离职无法进行核实及补开发票,该公司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合计86.88万元。

  二、灵活用工行业受票方企业应当关注四大涉税风险高发点

  实践中,一旦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下游受票企业往往会被牵连,可能面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对应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构成偷税,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受票企业还可能因涉嫌虚开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些涉税风险通常集中于以下几类业务模式:

  一是事后补开模式:自由职业者已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务或服务,用工单位为获取发票,事后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为开具发票,此种补开行为往往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

  二是形式走账模式:自由职业者在提供服务前虽已约定通过灵工平台结算,但用工单位因缺乏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且未与自由职业者或平台签订清晰的挂靠、转包等协议,导致被认定为自由职业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而非平台提供服务;

  三是代发薪酬模式:通过平台向本企业员工、高管发放工资、奖金或分红,实质是利用平台拆分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若企业存在上述业务模式,且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重点监管:

  (一)发票开具明显异常

  如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严重不符,如基础劳务开具为“技术服务费”;开票时间与用工周期明显不匹配;或用工人员信息异常集中(如高龄、偏远地区人员占比过高、身份证号段连续等),此类行为易触发税务预警。

  (二)务工人员由受票企业自行寻找或与员工信息大量重合

  若企业自行招募和管理人员,仅通过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和开票,而平台未实际提供用工匹配服务,则易被认定为“形式走票、实质自雇”。另一种常见风险是企业将正式员工伪装为第三方劳务人员,导致个税、社保数据与实际情况矛盾,引发交易真实性怀疑。

  (三)资金回流痕迹明显

  若存在“先垫资结算、后平台回流”的资金操作模式,即便存在真实用工场景,仍可能因表面的资金回流触发虚开风险。具体表现为:受票企业直接向先行务工人员垫付劳务报酬,为满足票据合规要求,后续将资金转入灵活用工平台对公账户并扣除开票服务费,最终形成表面的资金回流。

  (四)务工人员提供高风险业务

  以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开展的劳务合作,因服务成果难以量化,常成为虚开高发区。尤其是大额咨询类发票,若缺乏咨询记录、成果交付证明、效果数据等证据链支撑,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

  三、灵活用工平台被定性虚开,受票方企业可采取的五大申辩策略

  (一)申请核实异常凭证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虚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往往被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导致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和补缴税款的风险。受票企业若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附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90日内完成核实,若无疑问且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将出具通知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可在收到异常凭证通知后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且暂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一机制是企业挽回损失的关键渠道,务必把握时效、及时提交材料,避免丧失救济机会。

  (二)争取《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撤回

  在跨地区协查案件中,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往往是下游受票企业被稽查的导火索。尽管有企业尝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质疑该通知单,但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该类文书本质上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协查线索,并不直接设定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更可行的做法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举证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力争推动上游税务机关撤回该通知,如江苏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向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由于甲公司走逃失联,乙公司无法联系甲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因此乙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张甲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虚开。经调查核实后,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随后甲公司所属税务局将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予以撤回。

  (三)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定性

  除了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认定其取得的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之外,企业如果符合(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积极争取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无法换开、补开的相关说明,以争取避免调增企业所得税的不利后果。

  (四)“非善非恶”定性: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如企业难以全面举证业务真实性,而税务机关亦无法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则可能落入“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即便受票企业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若发票本身被认定为虚开,企业仍需承担增值税进项转出及滞纳金的法律后果,但企业所得税成本仍可凭真实支出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五)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税务风险升级

  若受票企业被定性虚开,则应当在行政阶段及时介入,避免行政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我们认为,开票方与受票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各自交易实质独立判定,二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必然关联,还应当考量受票企业主观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

  四、小结

  灵活用工模式在降低用工成本、提升组织灵活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但其涉税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应注重以下方面:强化业务真实性管理,保留用工合同、考勤记录、成果交付、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链;审慎选择合作平台,关注其资质、风控能力和涉税合规情况;建立内部发票审核机制,杜绝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一旦面临稽查,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提交如用工协议、服务交付凭证、资金支付记录等主张业务真实发生,争取良好定性,避免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