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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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全省贸易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建设,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进一步优化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增强消费动能,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市场主体


  1.积极培育优质零售、电商平台、品牌运营企业和邮政快递龙头企业,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航空快递货运枢纽、大型快件分拨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新增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或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产业项目由国家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保障。鼓励各地制定支持措施。(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在市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公有物业管理单位采取市场评估价等方式对公有物业租金适时调整,减轻市场主体租金压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二、鼓励连锁经营


  4.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探索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具体操作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制订。(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大型连锁企业拓展社区市场,零售、餐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相关宣传发布。(省商务厅负责)


  6.在对货运车辆施行市区通行管控的城市,允许符合条件要求的连锁商超按需申领并按规定使用城市配送专用标识,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的车辆可在禁行时段、禁行路段通行和临时停靠点上卸货物,保障民生商品配送车辆优先便利通行。鼓励使用新能源车配送。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另行制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商圈消费


  7.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优化区域内商业空间格局,结合当地实际将商业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业配套用地。对涉及民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大厨房、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邮政快递以及消费集聚区停车场所、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商业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各地结合实际打造一批餐饮集聚区、老字号集聚区、夜间消费集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消费集聚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优化供给提升质量,活跃特色商业和市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推动广州北京路二期、深圳东门步行街改造提升,评选认定一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鼓励各地培育一批重点步行街(商圈)。各地加强对步行街(商圈)的整体规划、软硬件设施改造、市政配套、运营管理和宣传促销,并给予政策支持。在街区1公里半径内,加快规划建设旅游车辆停车场所、景观绿化、灯光照明、电信设施、公共卫生间、公共交通环线等市政配套设施,解决违建等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推动差异化、品质化、多元化发展。对确定为全国示范步行街、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省财政对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汽车消费


  10.逐步放宽广州、深圳汽车上牌指标限制,释放消费需求。大力推广节能车、新能源车使用,2021—2022年,广州市配置节能小汽车增量指标增加至8万个;深圳市进一步放宽新能源小汽车指标申请条件,取消社保条件等限制,促进新能源小汽车销售。(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


  11.完善汽车销售网点布局,鼓励新能源汽车、高端进口汽车网点进入核心商圈布点,引导汽车生产经营企业下沉县域等三、四线城市市场。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探索汽车超市、线上购车模式,拓展维修、改装市场,培育汽车后市场消费。鼓励汽车服务商与经销商合作,积极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打造集餐饮、购物、住宿、休闲、文旅等延伸服务为一体的汽车驿站,培育汽车文旅消费。(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活餐饮消费


  12.统筹疫情防控和餐饮业发展,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各地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长,加大夜间消费保障力度,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对商圈、商业街、餐饮集聚区试点夜间分时段步行,增加餐位供应,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企业自建集点餐、优惠派送、资讯发布、结账于一体的消费平台、配送平台,推动数字化营销,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打造与文化旅游跨界融合的情景式餐饮消费新体验。搭建餐饮产业促进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厨房设备、旅游休闲、健康养生、冷链物流等产业与餐饮业联动发展,促进餐饮业采购和服务水平提升。(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时尚消费


  15.拓展消费新供给。加快培育本土品牌,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推动老字号品牌“进机场”“进高铁”“进服务区”“进社区”“进免税店”“进展会”,支持老字号企业做精做强,提升老字号品牌影响力。大力发展时尚创意、绿色智能消费,积极推动参展进博会、服贸会、广交会、中博会、消博会、加博会等展会的优质企业、项目、产品在步行街(商圈)展示或落地,多渠道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消费。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品牌企业在珠三角地区开设高端旗舰店、概念店、体验店,增强全球知名消费品牌集聚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引领消费新潮流。大力发展首店经济、首发经济,有条件的市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引进首店,推动国际国内品牌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全力打造一批新品集聚地、地标性载体。(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塑造消费新场景。推动传统购物中心、百货店、家居市场等向体验、时尚、社交综合场景转型,加快调整业态结构,创新经营机制,拓展车展、家装、旅游等跨行业服务功能,打造商文旅体、吃住行娱跨界融合的消费场景。鼓励电商平台企业与各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引导生产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进行营销推广,帮助生产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提升品牌运营能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文旅消费


  18.加强文旅平台建设。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区域文化和旅游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粤式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各地开展“粤夜粤美”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主题活动,推动博物馆、美术馆延长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服务,实现强强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大文旅消费促销。开展“广东人游广东”活动,举办广东文化和旅游消费季,鼓励酒店、民宿、旅行社、景区、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促进商旅文体融合。鼓励旅行社将商圈、商业街纳入旅游线路规划,联合演艺票务与周边商场、酒店产品开展针对性推广营销,联手打造资源共享、更具影响力的“游购广东”主题线路、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推出特色鲜明的健身休闲产品和服务,打造“南粤古驿道定向大赛”等系列精品赛事,带动体育企业策划举办活动和赛事,支持各地打造或承办品牌赛事。(省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体育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消费环境


  21.优化户外活动审批手续。鼓励在商圈、商业街举办促销、宣传、推广等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当地公安机关牵头,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快速审批制度,实施主题商贸活动安全许可“一门受理”“一次办理”“一网通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餐饮和零售业促消费。按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要求,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促销活动举办。最大限度放开餐饮和零售业夜间、闲时外摆管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大力培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消费的奖补政策。对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品牌经济、首店首发经济、免退税经济及绿色商场创建、商贸流通领军企业培育、步行街(商圈)建设、消费集聚区打造、消费促进活动举办等方面促进消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市,省级财政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操作方案由省商务厅牵头另行制订。(省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促销


  24.积极打造消费节庆品牌活动。省市联动开展“4+N”全省或全国性消费促进主题活动,重点推出春季汽车消费节、夏季“家520”购物节、秋季“食在广东”、冬季“123”买年货四季消费节和汽车、餐饮、家电、家居、服饰、美妆、玩具等行业促消费活动。各地联合行业商协会、企业,结合当地实际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在活动期间开展优惠促销,城市管理等部门按包容审慎原则管理,各地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参加活动企业免费开放,增加企业曝光度,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拓展多元化促销渠道。积极开展线上促销,支持各地挖掘一批品牌好、品质好的优特产品,结合产业实际开展线上促消费活动,积极开展“双品网购节”“双十一”“双十二”“618”等线上促销活动,满足消费者多样化购物需求,提升消费者线上购物体验。举办出口转内销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优质出口企业与线上线下采购商进行供采对接,支持和推动更多外贸企业扩大内销市场。(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跨界促销。视情在全省发放消费券。鼓励商贸、文化、旅游相关企业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合作发放消费券,以二维码、小程序、APP、单张等形式汇集消费优惠券、消费促销活动信息,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窗口宣传派发。绘制多语种电子旅游消费地图,标注零售、餐饮、娱乐、离境退税等各类消费门店、消费地标、消费集聚区、商圈、商业街,在省市各级文旅、商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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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完善所得税政策,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

融合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模式是应对老龄化挑战、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政策,精准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截至2024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亿,占总人口的15.6%,银发经济规模预计2035年将达30万亿元。老龄化持续加深对高质量、专业化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激增,亟须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向该领域聚集。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引导经营主体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是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工具之一。然而,当前针对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的税收政策多为“普适性”规定,难以契合医养结合服务的业务交叉、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特殊属性,政策供给亟须向“精准化”转变。

  就当前实践来看,医养结合机构主要是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诊治、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目前,该类机构在适用所得税政策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收入性质难以界定。医养结合服务同时具备医疗和养老双重属性,收入既可能包含护理费,也可能包含医药费、诊疗费。这种模糊性导致机构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同样提供相似服务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则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政策与经营周期不匹配。医养结合机构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大、市场培育周期长,普遍存在初创期亏损的情况。现行税法规定的5年亏损结转年限难以充分覆盖其盈利周期,无法有效缓解运营初期的资金压力,影响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精准的所得税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政策适用标准,消除模糊地带。建议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对服务项目进行清晰分类和界定,适时编制《医养结合服务收入所得税适用指南》,明确各类收入所对应的税目、优惠税率及备案手续。

  二是实施差异化优惠,减轻机构负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政策,引入定期减免优惠。同时,针对其盈利周期长的特点,适度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并探索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医养项目间的盈亏互补,切实减轻企业前期运营的税收负担。

  三是扩大税基优惠范围,优化征管措施。建议由卫健部门牵头出台医养结合机构升级标准并推行白名单制度,财税部门根据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所进行的设施适老化改造、专业设备购置、员工培训等支出,纳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此外,可研究针对行业特点的所得税分期缴纳、缓缴等弹性征管服务措施,为其创造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

  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还需在引进社会资本、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等所得税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构建多税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使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