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1]2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21
文号:鄂政发[202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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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引导更多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力纾解融资难融资贵突出问题,提高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拓宽融资渠道,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开展首贷拓展专项行动,着力提高无贷户融资覆盖面。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联要定期梳理全省尚未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名单,组织金融机构结合名单摸排融资需求,加大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无贷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大型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要将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高于2020年,力争2021-2023年,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40万户,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线上+线下”首贷中心,整合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税款清缴、不动产登记、融资担保、银行贷款等涉企政务及金融服务,一站式服务企业首次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提升无抵押信用贷款比重,降低中小微企业获贷门槛。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深入挖掘整合金融机构内部中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提高客户信用识别能力,积极拓展“信易贷”“银税互动”等融资模式应用范围,持续提升信用贷款额度。稳步拓宽知识产权、畜禽活体等动产抵押范围,合理提高抵押资产估值折算比例,探索建立抵押担保轮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资产获信效能。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依托金融科技手段,打造线上线下、全流程的中小微金融产品体系,满足中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市场定位,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贷业务流程,丰富线上金融产品。(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金融机构)


  (三)实施信用培植工程,重点解决反映融资困难企业诉求。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培植平台,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向金融部门推荐有潜力、有市场的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名单,组织金融机构一对一开展对接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给予授信支持,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主办金融机构提出的信用培植辅导事项,逐项开展政策辅导,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反映融资难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或通过信用培植达到融资条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四)创设“楚天贷款码”,畅通银企线上对接通道。运用以二维码为标识的“楚天贷款码”,对接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线上扫码进行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惠企政策和银行产品服务一站式查询,为银企融资搭建线上对接“绿色通道”,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知晓度和融资便利度。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营业网点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布设“楚天贷款码”,提高扫码用码率。各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的融资需求,满足授信条件的要积极运用“301”等模式及时放款,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五)建立“四张清单”服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各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小微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受理回告、尽职免责“四张清单”服务机制,通过向社会公示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清单、小微企业贷款授信准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清单,切实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企业发送受理回告清单,反馈贷款办理初步意见。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间和申请材料数量要比上年压缩10%以上,凡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可查询的资料,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尽职免责清单向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公示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调动一线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六)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围绕全省10大农业主导产业链和16条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持续推行“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担任金融链长,促进金融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现链上企业批量授信。经信、农业农村等产业主管部门要筛选形成重点产业链企业名单,定期推介给金融链长单位及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对接。推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与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连接,推广“政采贷”等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产业链重点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签发供应链票据,支持金融机构为供应链票据提供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七)完善助企纾困融资安排,助力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积极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模式。商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手段,以“政府+银行+信保”方式,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楚贸贷”业务,更好破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融资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协调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市场化原则予以延期或续贷,帮助其恢复经营。要推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科技企业轻资产、重技术的特点设立“专精特新”专属产品;要大力引进和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各类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金融业态,鼓励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并围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同时,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对相关行业企业抽贷、断贷。(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八)引导金融资源下沉,更好服务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要加大重点金融机构和重点县域共建示范区建设力度,扩大“整村授信”覆盖面,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推广“农合联+政府性担保+银行”的枝江融资模式,运用农村网格化建设成果,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持续完善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从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实现县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速目标。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明确涉农贷款投放增长目标,督促县域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存贷比不低于50%,2021年全省县域贷款余额存贷比较上年提升1-2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推动降低融资成本,纾解企业融资贵问题


  (九)推动金融机构合理定价,促进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稳定负债成本。全国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政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成本,综合考虑客户贡献、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加强与地方征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改造信贷业务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贷款利率下降。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2021年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上年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执行收费减免要求,加大金融机构减费让利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最大程度减少贷款以外不必要的中介服务要求和环节。推动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减免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一)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压缩短期高息民间借贷市场空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随借随还、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提升企业用款便利度,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二)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减少企业融资附加成本。加强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中介的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评估费、公证费、验资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降低中介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突出担保业务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或免除盈利性目标和反担保要求,将支农支小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牵头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引导提高企业信用水平,降低企业融资风险溢价。积极运用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中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和信用水平。要建立“红黑”名单,持续加大对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涉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努力提高胜诉案件的金额执结率和积案执结率水平。(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支持政策合力作用


  (十四)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再贷款资金撬动作用,2021年全省再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260亿元,利用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5.5%,财政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奖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的积极性。强化再贴现政策导向作用,将不少于80亿元的再贴现额度用于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小微和民营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100亿元,纾解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提升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金融机构)


  (十五)认真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对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定期开展监管评价。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监管容忍度标准,督促和激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切实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质效水平,推动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速高于各项贷款比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十六)规范推进企业金融方舱建设。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等政策工具,持续救助受困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金融监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利息减免、续贷、展期、延期还本付息、信贷产品创新等方式,对入舱企业采取全方位、规范化诊治;有条件的市州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提高入舱企业的诊治效率;严控企业入舱范围及标准,将相对有限的行政、金融资源集中到暂时受困、经过诊治后能快速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方舱”服务的精准度及效率。(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七)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加强新型政银担合作,推广“再担园区贷”“科创贷”“新农直通贷”等产品和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做大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力争2021年新型政银担在保余额突破300亿元,2022-2023年新型政银担业务同比增幅超过20%。对于市县本级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依法合规新设1家,实现新型政银担合作全覆盖。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力度,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确保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涉小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并落实“四补”机制,各金融机构切实落实20%的分险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中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十八)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和运用。依托全省政务云和包括环境信用数据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共建、互联互通、安全高效”标准,建立覆盖全省的普惠金融平台,强化涉企政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积极运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和“楚天贷款码”,年底前基本实现省级、市州数据互联融通,增强企业信用“画像”和融资对接能力,运用“信息流”打造“资金流”。各地要充分发挥本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为银企线上对接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数据支撑。(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州、县政府)


  (十九)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对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财政资金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超过LPR-150BP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和分险补偿资金池。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应急资金,降低纾困贷款贴息申请门槛,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政府)


  四、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金融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要求传导至基层经营机构。


  (二十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定期开展交流商讨,研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政策高效协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掌握情况及时形成融资难贵企业名单,对接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并跟踪了解解决情况,避免“一报了之”,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提交省金融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十二)切实改进作风。开展“百万市场主体银企对接三年行动”,建立金融机构定期走访服务机制,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专门服务方式,及时回应解答企业融资相关业务咨询。对走访和咨询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及时反馈至各归口管理部门跟踪协调解决,主动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信用管理能力、达到基本融资条件。


  (二十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地方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成效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金融生态环境评估等,作为地区经济发展考核,以及选择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的重要参考。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评价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重点举措落实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综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到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综合评价、监管评级和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通过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引导法人金融机构做强主业,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对于措施落实不力、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和机构定期通报并约谈。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多部门协同,通过网站、报纸、宣传册、新闻发布会,融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持续加大纾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相关措施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推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相关优惠政策、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和使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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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完善所得税政策,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

融合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模式是应对老龄化挑战、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政策,精准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截至2024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亿,占总人口的15.6%,银发经济规模预计2035年将达30万亿元。老龄化持续加深对高质量、专业化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激增,亟须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向该领域聚集。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引导经营主体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是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工具之一。然而,当前针对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的税收政策多为“普适性”规定,难以契合医养结合服务的业务交叉、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特殊属性,政策供给亟须向“精准化”转变。

  就当前实践来看,医养结合机构主要是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诊治、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目前,该类机构在适用所得税政策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收入性质难以界定。医养结合服务同时具备医疗和养老双重属性,收入既可能包含护理费,也可能包含医药费、诊疗费。这种模糊性导致机构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同样提供相似服务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则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政策与经营周期不匹配。医养结合机构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大、市场培育周期长,普遍存在初创期亏损的情况。现行税法规定的5年亏损结转年限难以充分覆盖其盈利周期,无法有效缓解运营初期的资金压力,影响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精准的所得税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政策适用标准,消除模糊地带。建议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对服务项目进行清晰分类和界定,适时编制《医养结合服务收入所得税适用指南》,明确各类收入所对应的税目、优惠税率及备案手续。

  二是实施差异化优惠,减轻机构负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政策,引入定期减免优惠。同时,针对其盈利周期长的特点,适度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并探索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医养项目间的盈亏互补,切实减轻企业前期运营的税收负担。

  三是扩大税基优惠范围,优化征管措施。建议由卫健部门牵头出台医养结合机构升级标准并推行白名单制度,财税部门根据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所进行的设施适老化改造、专业设备购置、员工培训等支出,纳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此外,可研究针对行业特点的所得税分期缴纳、缓缴等弹性征管服务措施,为其创造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

  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还需在引进社会资本、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等所得税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构建多税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使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