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工发[2021]74号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8
文号:税总党工发[20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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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展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发现和宣传一批新时代税务系统先进典型,展现税务干部职工风貌,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励和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以更加昂扬的斗志奋进新时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二、主办单位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推选条件


  “最美税务人”应是税务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典型,热爱祖国,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望,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担当作为,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成就或突出贡献。


  四、推选人数和范围


  活动共设10个“最美税务人”名额,面向全国税务系统差额评选产生。其中: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推荐1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二)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推荐不超过1名候选人参加评选。


  推荐的候选人原则上以个人为主,特别优秀的集体也可参加评选。


  按照向基层倾斜的导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干部职工不作为此次活动候选人参加推荐评选。


  五、推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在税务系统内广泛征集遴选,优中选优,确保推选工作质量。


  (一)推荐环节。按照评选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商本级(驻地)党委宣传部遴选推荐候选人,对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事迹材料等真实性负责。拟推荐的候选人需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把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意见后,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拟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的候选人,应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商本级(驻地)党委宣传部确定推荐候选人,并在人选所在单位和省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选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考虑政治效应、社会影响、先进事迹、宣传效果等因素,推选出“最美税务人”建议人选,并在总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报批环节。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名“最美税务人”名单。


  六、事迹发布


  发布仪式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演播厅举行,时间安排在2021年年底或2022年年初,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统筹。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现场为“最美税务人”颁发证书。


  七、深入宣传


  中央、地方及税务系统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充分利用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报道、制作短视频微电影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报道活动开展情况、典型人物事迹,掀起全国“最美税务人”宣传热潮。


  八、学习实践


  举办“最美税务人”先进事迹巡回宣讲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灵活运用故事会、演讲会、报告会、交流会和典型访谈、文艺表演、微课堂、微视频等多种形式,讲先进故事、谈学习心得,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榜样力量,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成效。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1年“最美税务人”学习宣传活动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国税务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四史”宣传教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典型宣传工作的整体谋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做好组织遴选、事迹挖掘、审查把关、推荐上报、媒体宣传等各项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二)面向基层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推荐人选,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推荐,已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称号、“时代楷模”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最美人物系列称号的,不再参与推荐。


  (三)严把人选质量关。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甄别,突出典型,严格把好人选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人选质量。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原则,严格按照推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程序上报的推荐人选或者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发现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撤销资格并按程序递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最美税务人”推荐表(见附件)及详细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视频材料(高清,分辨率1920*1080以上,3分钟左右)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包括电子材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党建工作局 党若祥010-61986635,徐贞宇 010-61986162;税务系统内网邮箱:jcgzc@sat.tax。


  附件:2021年“最美税务人”推荐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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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