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企业函[2021]2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工信厅企业函[2021]2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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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部人才交流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各培训承担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2021-2022年度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下称“领军人才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计划


  (一)2021-2022年度计划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不少于2000名,培训周期为1年。其中,来自制造业企业的学员不少于30%。


  (二)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在区域或行业中处于龙头骨干地位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发展潜力大的初创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等方式,围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素质和水平。


  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


  经第三方评估考核和公开遴选,确定由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山东大学、天津大学、广西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等单位承担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及主题方向培训任务。


  围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扩大领军人才培训规模和影响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等分别开展2021-2022年度“专精特新”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专题培训任务,重点安排专精特新“小巨人”参加。


  详细信息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http://leader.miitec.cn。


  三、工作安排


  (一)领军人才培训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徐晓兰副部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并于10月30日前将《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见附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二)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培训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企业、讲求实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原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培训承担机构共同制定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要围绕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聚焦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积极发挥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联合各承担机构不断完善培训教学和服务体系,加强教学管理,提升教学质量,探索分层分类、长期短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化培训模式,统筹组织学员复训等,通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搭建联合培养全国互动平台;要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体系,坚持规范办训,强化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四)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培训工作整体部署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参加2021-2022年度领军人才“区域发展”“专精特新”“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培训。同时,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企业需求现状,采取联合或委托培养方式,选择领军人才培训承担机构开展培训,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统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五)学员选拔采取培训承担机构自主选拔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学员推荐和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各培训承担机构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学员推荐选拔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学员名单。


  (六)培训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引入第三方考核机构,对培训承担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末位淘汰机制,排名末位的2个承担机构,暂停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培训结束时,对按规定完成学业的参训学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七)各培训承担机构要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所需,结合自身优势,科学设置符合时代特点、满足学员需求的课程体系,通过组织学员参加跨区域、跨行业交流,优质企业对标学习,引导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等方式满足学员诉求,提升服务质量。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领军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统一品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江生、朱立强


  电话:010-68205326/68205325


  传真:010-66017331


  邮箱:dsm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人:刘晓闯、陆书涛、白晓


  电话:010-68209173/68208666/68207876


  传真:010-68217322


  邮箱:leader@miitec.org.cn


  附件:领军人才培训工作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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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