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政办函[2021]47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02
文号:涟政办函[202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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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及其社会事务管理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涟源市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日


涟源市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采石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采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商业性开采、加工、销售石灰石和其他建筑或生产用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种费目


  石料开采及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的增值税、资源税、环保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税费联合征收。


  三、征收方式


  (一)采石行业税费征收采取“双控双管、保底增量”机制。


  (二)采石行业纳税人在购买火工产品时,按20元/公斤自行申报税费。


  (三)涟源市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对采石行业纳税人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四)采石行业纳税人根据市征收办监测销量数据及销售额自行申报后缴纳税费。


  (五)市征收办监控室应实行24小时监控,并组建稽查队24小时巡查。


  四、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省有关税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市场价格制定采石行业税费征收标准(见附件)。每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收费政策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采石行业的税费联合征收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调研,制定方案(2021年7月20日至10月上旬)。全面调查摸底本市境内的采石行业纳税人,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制定联合征收工作方案。


  (二)发布公告,宣传发动(2021年10月)。发布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管理的通告,召开市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开展采石行业税费征收工作。


  (三)升级系统,建立站点(2021年9月上旬至10月底)。升级改造原煤炭税费征管执法协调办电子监控系统,将各采石行业纳税人的过磅系统连接到升级后的远程电子监控系统,在较大的石料开采或加工场地建立征收站点,组织驻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四)制定规程,联合征收(2021年11月至12月)。制定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组织市征收办征收人员、采石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和财税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税费联合征收的有关流程,2021年12月份,正式实行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


  六、职责分工


  (一)市监察委:负责对采石行业税费征缴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在征缴工作中的敷衍塞责、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征收办:负责升级全市联合征收远程电子监控系统,建立监控站点,协调各税费执收部门,联合征缴税费;负责移送偷逃税费案件给有关执法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偷逃税费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及时向全市财税信息共享平台报送采石行业分户分税(费)种的征收信息。


  (三)市税务局:负责从税收征管方面为采石行业税收实行联合征收提供合法性依据,授权或配合与市统征办对采石行业税费实行联合征收管理;负责对市税费联合征收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依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征收税款和申报税款之间的差额进行退、补税处理。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从土地复垦规费征管方面为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提供合法性依据,配合市征收办对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负责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房产面积、占地面积、耕地占用面积及采矿许可证办理、探明可开采储量等信息。


  (五)市水利局:负责从水利规费征管方面为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提供合法性依据,配合市征收办对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


  (六)市林业局:负责从森林植被恢复规费征管方面为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提供合法性依据,配合市征收办对采石行业规费实行联合征收。


  (七)市财政局:负责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的财政拨款信息,协助从纳税人的财政拨款中扣缴查补税费或欠缴税费。参与采石行业税费清查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火工产品审批和使用量登记信息(治安大队);负责配合征收办稽查队查扣冲站、偷逃税费车辆和人员(治安大队);负责办理市征收办移送的采石行业企业涉税费案件,协助征收办依法采取强制清缴措施进行清收(经侦大队);积极参与采石行业税收联管联控,为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因安全生产停产复产信息;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行业企业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十)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涟源分局:负责定期不定期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排污监测信息;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排污不达标的采石行业纳税人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十一)市民爆公司: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火工产品领购信息。


  (十二)国网涟源市供电公司: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征收办提供采石行业纳税人生产用电信息;根据领导小组要求,配合应急、环保等职能部门对勒令停产整顿的采石行业纳税人采取限电措施。


  (十三)市治超办:负责通过治超办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市征收办提供全市境内采石、碎石企业运输车辆信息(含外来车辆),负责配合市征收办对偷逃税费行为进行打击。


  (十四)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向市征收办提供境内采石行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装机容量、设计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参数信息及企业技术改造、扩能改造信息;根据领导小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对偷逃税费、恶意拖欠税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污不达标的采石行业纳税人采取停产、限电等限制措施;负责协调处理涉采石行业纳税人的各种矛盾;配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采石行业纳税人联合征收税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抽调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精兵强将参加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工作,在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分工的同时,为税费联合征收管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宣传,形成合力。全市上下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为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法。各成员单位和参加采石行业税费联合征收工作的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在履行联控联管和税费联合征缴工作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文明、惩处有力;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索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决杜绝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市监察委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和参与采石行业税费征缴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工作督查,对采石行业税费征缴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如顺利完成采石行业税费征缴年度目标,则依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和市征收办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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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