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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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全市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75%;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数字技术影响力、数字资源配置力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内示范作用和全球辐射效应的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1.打造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搭载“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信息共享、政策咨询、政策匹配、项目对接等基础服务,以及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数据合规咨询、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作用,搭建数字贸易企业与海外市场资源的双向对接渠道。建设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公共采购的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和资源管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朝阳区政府,市贸促会)


  2.建设数据流通专项服务平台。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创新数据交易的规则、技术实现路径和商业模式,加快实现提供面向全球的数据价值发现、数据资产交易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构建数字贸易会展交易平台。高规格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搭建面向全球的线上线下数字贸易交流和展示平台;用足用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各领域数字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展会主办单位)


  (二)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


  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护。立足数字贸易试验区、各类数字贸易园区等特定区域,建设专用通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5G在特定区域覆盖;升级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数据中心,积极布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5.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步骤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争取建立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接。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好“国际信息产业与数字贸易港”;探索国际合作,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形成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


  7.提升数字贸易核心产业竞争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高端软件研发、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全球标杆企业;开发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网游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的原创精品IP和企业品牌;开办本土化的海外专属频道、专属时段、专属视听应用,丰富市场供给;用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加快新兴技术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从源头筛选、孵化、培育有潜力的数字内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委,海淀区政府)


  8.提升服务外包价值链地位。宣传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助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破解跨境电商发展瓶颈。优化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清单,稳步开展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程序申请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用好外经贸发展基金,支持跨境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拓展跨境市场信息服务、代理出口报关、代理收结汇、提前退税、低息订单贷款、出口信保、跨境物流服务等功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进行全流程追溯和风险管理,缩短退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从海外仓业务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多个维度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度


  10.推动数字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争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序开放;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与金融信息和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争取教育、医疗等领域开放度进一步提升,与增值电信等领域开放有机结合,在数字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制度创新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1.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服务,加强对数字贸易类企业个案业务的指导;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支撑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积极争取并优化游戏版号管理和服务措施;打造全市统一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为数字贸易重点企业的“高精尖缺”外籍工作人员来华办理普通签证、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提供便利;允许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适当招收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


  14.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商务、经信、发改、文化、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领域发展,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支撑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研发投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数字贸易及规则研究、开拓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等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加大数字贸易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我市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范围;推广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扩大投入,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等,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贸易企业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支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补助、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项目;引导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开展定向培养;建立数字贸易企业协会和数字贸易专家智库团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17.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指导。强化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防控的培训与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完善数字贸易保障体系


  18.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库。引入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编制数字贸易年度发展报告,总结推广数字贸易企业典型案例和发展经验。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服务机制,“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19.建立数字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会商解决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20.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打造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市区两级重点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逐步实现数字贸易相关统计数据各区、各部门间共享,建设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支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好上述二十条措施和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数字贸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发挥属地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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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