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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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全市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75%;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数字技术影响力、数字资源配置力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内示范作用和全球辐射效应的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1.打造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搭载“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信息共享、政策咨询、政策匹配、项目对接等基础服务,以及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数据合规咨询、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作用,搭建数字贸易企业与海外市场资源的双向对接渠道。建设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公共采购的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和资源管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朝阳区政府,市贸促会)


  2.建设数据流通专项服务平台。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创新数据交易的规则、技术实现路径和商业模式,加快实现提供面向全球的数据价值发现、数据资产交易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构建数字贸易会展交易平台。高规格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搭建面向全球的线上线下数字贸易交流和展示平台;用足用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各领域数字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展会主办单位)


  (二)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


  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护。立足数字贸易试验区、各类数字贸易园区等特定区域,建设专用通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5G在特定区域覆盖;升级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数据中心,积极布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5.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步骤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争取建立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接。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好“国际信息产业与数字贸易港”;探索国际合作,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形成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


  7.提升数字贸易核心产业竞争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高端软件研发、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全球标杆企业;开发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网游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的原创精品IP和企业品牌;开办本土化的海外专属频道、专属时段、专属视听应用,丰富市场供给;用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加快新兴技术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从源头筛选、孵化、培育有潜力的数字内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委,海淀区政府)


  8.提升服务外包价值链地位。宣传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助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破解跨境电商发展瓶颈。优化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清单,稳步开展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程序申请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用好外经贸发展基金,支持跨境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拓展跨境市场信息服务、代理出口报关、代理收结汇、提前退税、低息订单贷款、出口信保、跨境物流服务等功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进行全流程追溯和风险管理,缩短退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从海外仓业务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多个维度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度


  10.推动数字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争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序开放;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与金融信息和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争取教育、医疗等领域开放度进一步提升,与增值电信等领域开放有机结合,在数字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制度创新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1.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服务,加强对数字贸易类企业个案业务的指导;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支撑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积极争取并优化游戏版号管理和服务措施;打造全市统一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为数字贸易重点企业的“高精尖缺”外籍工作人员来华办理普通签证、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提供便利;允许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适当招收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


  14.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商务、经信、发改、文化、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领域发展,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支撑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研发投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数字贸易及规则研究、开拓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等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加大数字贸易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我市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范围;推广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扩大投入,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等,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贸易企业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支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补助、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项目;引导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开展定向培养;建立数字贸易企业协会和数字贸易专家智库团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17.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指导。强化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防控的培训与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完善数字贸易保障体系


  18.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库。引入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编制数字贸易年度发展报告,总结推广数字贸易企业典型案例和发展经验。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服务机制,“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19.建立数字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会商解决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20.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打造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市区两级重点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逐步实现数字贸易相关统计数据各区、各部门间共享,建设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支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好上述二十条措施和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数字贸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发挥属地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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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完善所得税政策,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

融合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模式是应对老龄化挑战、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政策,精准赋能医养结合服务行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截至2024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2亿,占总人口的15.6%,银发经济规模预计2035年将达30万亿元。老龄化持续加深对高质量、专业化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激增,亟须财税政策引导资源向该领域聚集。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引导经营主体行为的重要政策工具,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是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工具之一。然而,当前针对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的税收政策多为“普适性”规定,难以契合医养结合服务的业务交叉、投入高、回报周期长的特殊属性,政策供给亟须向“精准化”转变。

  就当前实践来看,医养结合机构主要是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诊治、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目前,该类机构在适用所得税政策时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收入性质难以界定。医养结合服务同时具备医疗和养老双重属性,收入既可能包含护理费,也可能包含医药费、诊疗费。这种模糊性导致机构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是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须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机构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同样提供相似服务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则需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政策与经营周期不匹配。医养结合机构前期固定资产投入大、市场培育周期长,普遍存在初创期亏损的情况。现行税法规定的5年亏损结转年限难以充分覆盖其盈利周期,无法有效缓解运营初期的资金压力,影响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精准的所得税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政策适用标准,消除模糊地带。建议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对服务项目进行清晰分类和界定,适时编制《医养结合服务收入所得税适用指南》,明确各类收入所对应的税目、优惠税率及备案手续。

  二是实施差异化优惠,减轻机构负担。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或西部大开发政策,引入定期减免优惠。同时,针对其盈利周期长的特点,适度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并探索允许同一集团内不同医养项目间的盈亏互补,切实减轻企业前期运营的税收负担。

  三是扩大税基优惠范围,优化征管措施。建议由卫健部门牵头出台医养结合机构升级标准并推行白名单制度,财税部门根据白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所进行的设施适老化改造、专业设备购置、员工培训等支出,纳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此外,可研究针对行业特点的所得税分期缴纳、缓缴等弹性征管服务措施,为其创造更加友好的发展环境。

  发展医养结合产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还需在引进社会资本、加速折旧、公益捐赠等所得税政策方面持续发力,构建多税协同的政策支持体系,以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使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