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3
文号:京商服贸字[2021]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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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特制定《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10月13日


北京市关于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数字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新引擎。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助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市数字贸易进出口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25%,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占全市服务贸易的比重达到75%;培育一批具有全球数字技术影响力、数字资源配置力和数字规则话语权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数字贸易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内示范作用和全球辐射效应的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


  1.打造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搭载“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信息共享、政策咨询、政策匹配、项目对接等基础服务,以及专业翻译、法律咨询、数据合规咨询、风险预警,知识产权、支付清算、版权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发挥相关部门驻外机构作用,搭建数字贸易企业与海外市场资源的双向对接渠道。建设国际公共采购“一站式”交易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公共采购的有效管理、实时监督和资源管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网信办,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朝阳区政府,市贸促会)


  2.建设数据流通专项服务平台。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搭建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来源合规审查、数据资产定价、争议仲裁等,创新数据交易的规则、技术实现路径和商业模式,加快实现提供面向全球的数据价值发现、数据资产交易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3.构建数字贸易会展交易平台。高规格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搭建面向全球的线上线下数字贸易交流和展示平台;用足用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音乐节、“电竞北京”、中国(北京)国际视听大会等国际性活动,促进各领域数字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展会主办单位)


  (二)探索推动跨境数据流动


  4.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护。立足数字贸易试验区、各类数字贸易园区等特定区域,建设专用通道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5G在特定区域覆盖;升级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数据中心,积极布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


  5.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创新。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分步骤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争取建立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协同参与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监管;逐步建立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对接。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好“国际信息产业与数字贸易港”;探索国际合作,逐步推动技术、监管、规则等制度创新,探索形成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的实现路径。(责任单位:海淀区政府、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三)夯实数字贸易产业基础


  7.提升数字贸易核心产业竞争力。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高端软件研发、卫星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全球标杆企业;开发数字出版、数字影视、网络电视、网游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的原创精品IP和企业品牌;开办本土化的海外专属频道、专属时段、专属视听应用,丰富市场供给;用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赛事,加快新兴技术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应用,从源头筛选、孵化、培育有潜力的数字内容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电局,市教委,海淀区政府)


  8.提升服务外包价值链地位。宣传推广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外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利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与新基建投资、建设与运营服务,助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领域传统服务外包企业向“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提升外包企业数字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破解跨境电商发展瓶颈。优化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清单,稳步开展北京市跨境电商销售医药产品试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程序申请增设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拓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业务。用好外经贸发展基金,支持跨境贸易数字化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拓展跨境市场信息服务、代理出口报关、代理收结汇、提前退税、低息订单贷款、出口信保、跨境物流服务等功能,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进行全流程追溯和风险管理,缩短退汇时间,降低运营成本;从海外仓业务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多个维度对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进行综合评价,对服务质量好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药监局、北京海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天竺综保区管委会、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度


  10.推动数字贸易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争取增值电信业务有序开放;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外商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与金融信息和服务有关的软件服务;争取教育、医疗等领域开放度进一步提升,与增值电信等领域开放有机结合,在数字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制度创新压力测试。(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监管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


  11.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服务,加强对数字贸易类企业个案业务的指导;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12.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企业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支撑相关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积极争取并优化游戏版号管理和服务措施;打造全市统一的数字政务服务平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员跨境往来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协调我国驻外使领馆,为数字贸易重点企业的“高精尖缺”外籍工作人员来华办理普通签证、长期签证或多次往返签证提供便利;允许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适当招收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子女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政府外办,市公安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大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


  14.加强专项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商务、经信、发改、文化、科技、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资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在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外包、跨境电商等领域发展,对于数字贸易领域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支撑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研发投入、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数字贸易及规则研究、开拓海外市场、宣传推广等予以一定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15.加大数字贸易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我市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政策范围;推广针对数字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专项融资担保产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扩大投入,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基金等,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数字贸易企业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16.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支撑。支持数字贸易企业申报新录用人员补助、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项目;引导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数字贸易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开展定向培养;建立数字贸易企业协会和数字贸易专家智库团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委、市民政局)


  17.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指导。强化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加强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的收集与分析、风险防控的培训与宣传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六)完善数字贸易保障体系


  18.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库。引入第三方研究机构,发布数字贸易品牌企业名录;编制数字贸易年度发展报告,总结推广数字贸易企业典型案例和发展经验。建立数字贸易品牌企业服务机制,“一企一策”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区政府)


  19.建立数字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按月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会商解决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20.建立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制度,打造数字贸易统计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市区两级重点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逐步实现数字贸易相关统计数据各区、各部门间共享,建设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支撑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好上述二十条措施和重点任务清单,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数字贸易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具体举措,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破除瓶颈,解决企业困难问题,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发挥属地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强化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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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