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会[2021]28号 新疆2021年高级会计师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申报方式及时间申报条件及要求
发文时间:2021-10-15
文号:新财会[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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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5号)、《关于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26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及范围


  (一)申报内容


  2021年度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操作。历年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更新或修改后再提交;2021年度新申报人员要先进行注册,再登录填写材料并提交。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


  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


  (三)申报范围


  1.申报会计系列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岗在职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人员;


  申报财政税收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财政经济、财政税收管理及财政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人员


  须是自治区从事证券、金融保险、银行、期货、投融资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南疆四地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3.对口支援新疆服务总时间为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通知执行。


  4.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方可参加自治区评审。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高级资格评审。


  6.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申报2021年度自治区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财政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如下:


  (一)政治表现。


  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考试成绩。


  1.申报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或自治区合格标准,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2021年度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以上,成绩2021-2023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成绩2021年有效)。


  2.受职称评审工作冻结影响的申请人,其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两年,即:2018年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申请人成绩有效期至2021年。


  3.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取得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会计中级资格证书人员,符合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高级会计师,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评审通过的人员,发放加盖“自治区有效”或“南疆四地州有效”字样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自治区或南疆四地州境内享受与国家证书同等待遇。


  4.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21年起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即: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的高级经济师考试,并取得成绩方可参加评审。


  5.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和程序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三)继续教育。


  1.申报人员需提供2019至2021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不少于30学时。


  2.申报人员可以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https://kjgl.xjcz.gov.cn/accNet)进行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学习后下载电子版结业证,上传至“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


  3.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并填写《参加自治区“访惠聚”工作驻村等人员评审继续教育学习免试审批表》(https://www.xjzcsq.com/tzgg/show-18852.html)。


  (四)年度考核。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终考核须为合格(称职)以上,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表作为依据。


  (五)实践业绩。


  反映实践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内容要体现出申报人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印证材料须充分展现申报人有效提升单位会计管理、经济效益、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成效。申报材料须按评审条件要求分别撰写和描述,不能重复反映,附件不能重复上传,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学历资历等。


  1.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专业能力: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成果可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入选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获得毕业证书,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成果限制,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自治区会计高端人才(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所需专业能力,只需满足“学历资历”要求,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2.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申报条件。


  学历资历:


  拥有博士、本科、大专学历的申报人员在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要满1年、5年和10年(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可相应减少2年);


  论文方面:


  县以上申报人员需在近5年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及《新疆财会》和《新疆注册会计师》等内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金融专业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县及以下单位专业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在百度搜索、知网、万方或维普等网站可查询,并进行截图报送。


  三、系统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登陆“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职称管理系统”(http://www.xjzcsq.com),按要求填写申报内容,相关材料按要求上传电子版,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二)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系统中单位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本单位已对***同志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人事(职称)主管部门推荐。


  各级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自治区级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方可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四)财政(财务)部门评价。


  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自治区、中央驻疆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各地和部门(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评价意见。


  (五)申报材料初审。


  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中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报人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初审通过(网上显示“已通过形式审核”)后,申报人员在网上缴费并按要求打印评审表一式2份(正反两面打印),加盖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工作专用公章、本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送达或邮寄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请使用邮政EMS速递)。


  (六)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按程序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组建自治区会计系列、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工作按照专家评审、双专家审核、小组会议讨论、评审会议表决等评审程序,最终形成评审结果。


  取得现有职称后,连续三年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工作,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申报人员,无需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位连续三年考核表或“访惠聚”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认定为现专业的高一级职称。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直接认定的会计系列(正高、副高级)、经济系列(财政税收、金融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会审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的评审结果按规定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并签发电子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填写申报。


  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符合要求。证件、论文、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实践业绩要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反映申报人专业能力水平。申报人要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


  (二)要严格审核把关。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高度负责,认真把好申报材料审核关口,确保材料内容真实。要突出申报人的政治品行审查,在申报人的政治表现方面,明确提出评价意见,确保推荐的职称评审人选政治过硬。


  (三)要强化监督管理。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实名举报。申报中出现弄虚作假等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段志强阿娜尔·胡拜都拉


  业务咨询电话:0991-2359401、2359414


  监督电话:0991-2359889


  邮政编码:83001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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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