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情况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10-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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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推进“全程网上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于2021年9月对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此次功能优化涉及一照一码户和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其他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申报、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错误更正、简易程序处罚等9项业务功能模块。具体调整优化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888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系统2021年9月功能优化内容


  一、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名称调整为“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在综合信息报告目录下新增“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出(转)让环节相关税种申报时,可通过此功能办理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优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功能,纳税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经办人手机号码设置为必填项。


  四、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


  优化”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功能,允许扣缴义务人通过此功能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


  五、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优化”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功能,增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非制造业按75%加计扣除)”四个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六、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优化“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功能,一是办理非居民扣缴增值税业务时,应选择对应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信息。二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设置为非必录项。


  七、报验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


  优化“报验纳税人办理所得税预缴”功能,纳税人完成预缴后,增加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税款。


  八、申报错误更正


  优化“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新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的申报错误更正。


  九、简易程序处罚


  优化“简易程序处罚”功能,已签订电子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可在此对2021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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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