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21]14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广“十三五”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14
文号:发改振兴[2021]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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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十三五”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先后支持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设了20个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先后印发了16份支持示范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初步形成了有支持政策、有专项资金、有年度评估、有表扬激励的政策体系。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十三五”时期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现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一、坚持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老工业基地振兴,产业振兴是主攻方向。“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以产业振兴为重点,坚定不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设了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一)加快延伸拓展产业链,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河北省唐山市按照“降总量、提品质、延链条、增效益”模式,实施钢铁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育链行动。山东省淄博市做好“优存量”和“扩增量”两篇文章,实施“四强”产业攀登计划,推动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快速发展。安徽省铜陵市围绕全产业链发展思路,构建“铜冶炼-铜深加工-铜高端产品研发”等产业相互融合、一体多元的完整产业链。湖南省株洲市探索“标准引领+会展经济+清洁改造”的陶瓷发展模式,形成集陶瓷材料、陶瓷制造、陶瓷机械、陶瓷颜料等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四川省自贡市推动形成“盐卤-工业盐-新材料”产业链,建设川南新材料产业基地。


  (二)以龙头企业为牵引,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山西省长治市推动能源企业向发展新能源转型,形成“硅矿—工业硅—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光伏发电”产业链体系,光伏玻璃、太阳能光伏全产业链规模位居省内第一。辽宁省沈阳市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实施华晨宝马新工厂等重大项目,做大做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培育千亿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群。湖南省株洲市依托龙头企业打造轨道交通产业集群,轨道交通产品远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轨道交通牵引设备交流传动和控制系统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80%,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群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中胜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四川省宜宾市依托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积极构建动力电池主体、电池结构件、电池材料、电池回收循环利用以及动力电池科技研发全产业链,截至2020年底,已吸引29家相关企业落户。


  (三)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积极落实与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推进机制,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充分发挥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积极推进“广韶同城”和“深韶对接”,推动产业合作共建,实施莞韶共建产业园。湖北省黄石市积极对接武汉光谷,发展电子信息配套产业,实现了电子信息产业的从无到有。湖南省娄底市积极融入长株潭都市圈,探索与长株潭建立产业联盟,200多家企业与长株潭开展产品配套合作。江西省萍乡市抓住沿海地区梯度转移机遇和湘赣边区域合作机遇,采取“政府+企业”共建模式,为落户企业量身定制标准化厂房,建设200多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增强产业承载能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四)立足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吉林省吉林市依托冰雪资源,按照“冰雪旅游—文体旅融合—先进冰雪装备制造”的发展路径,大力发展冰雪产业。广东省韶关市坚持差异化发展定位,积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花瓶子”。四川省自贡市积极挖掘“盐龙灯”历史文化资源,建设自贡方特恐龙王国,做大做强“自贡灯会”品牌,建设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贵州省六盘水市立足山地资源优势,打造猕猴桃“吨产园”、刺梨“千斤园”、茶叶“万元田”,形成全国最大的刺梨基地、全省最大的猕猴桃基地。


  二、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转型升级内生动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老工业基地提高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加快建设创新平台、强化创新研发、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优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形成了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引领的产业转型升级动力机制。


  (一)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辽宁省大连市围绕新兴产业发展,建设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中科院大学能源学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干细胞与精准医学研究院等平台。吉林省长春市构建以一汽、吉大和中科院光机所、应化所为代表的大企、大学、大所产学研创新联盟,推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增幅居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位。山西省长治市与国内外160多个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联系,攻坚深紫外LED、超级碳纤维、碳化硅三代半导体材料、氢储存等一批关键技术。山东省淄博市围绕“卡脖子”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建立“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破题”的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居山东省第一位,2020年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4.5万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推动建立“高校院所+技术平台+产业基地”的创新链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工程,建设炼焦煤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四川省自贡市紧扣产业链布局创新链,与浙江大学合作建成浙大自贡创新中心和众创空间,与清华大学、四川理工大学开展创新战略合作,建设成渝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二)完善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培育吸引科技人才。辽宁省鞍山市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初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平台支撑、机制创新”的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体系。安徽省铜陵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和规上工业企业创新行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43%,“十三五”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增长约75%,成为“科创中国”首批试点市。重庆市永川区坚持“打好职教牌、改变一座城”,优化整合壮大17所职业院校,每年培养技术技能人才4万人以上,学生年均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四川省宜宾市将应用型高等院校建设作为聚集人才的引擎,整体规划大学城和科创城,截至2020年底,在宜高校总数达12所,在校大学生人数7万余人,建成省级以上研发(孵化)平台106个,培育50家以上产教融合示范企业。


  (三)加快培育发展数字经济,促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北京市石景山区利用区域资源禀赋,培育发展虚拟现实产业,成立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和北京城市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十大”攻坚工程。辽宁省沈阳市实施数字沈阳、智造强市三年行动计划,入库智能升级项目110个,新建5G基站2360个,建设“星火链网”沈阳超级节点。山东省淄博市出台支持政策,积极布局工业互联网等11条新兴产业链,全市上云企业累计超过1万家,培育智慧工厂35家,智慧车间327个。河南省洛阳市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1+6”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投用,在2020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中,洛阳高新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获评五星示范基地。河南省鹤壁市统筹发展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在现代农业大数据、社区数字服务、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形成新业态。广东省韶关市高标准建设韶钢智慧中心,实现5公里以上跨工序、跨区域、远距离、大规模集控,打造世界首个贯通铁钢轧全流程的一体化中心。湖北省襄阳市深入开展“千企登云”行动,实施智能制造和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湖南省湘潭市促进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流程数字化覆盖率超过85%,华菱湘钢智慧钢铁解决方案获评2020年行业优秀解决方案。


  三、坚持产城融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市早,工业区和矿区分布集中,城市功能亟待完善。“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融入经济区和城市群建设,深入开展城市更新改造,提高人口和经济支撑能力,构建了产城融合发展的有效方式,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发挥支撑作用。


  (一)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辽宁省沈阳市积极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深入推进“管委会+平台公司”改革,建立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推动“标准地”改革,截至2020年底,共引进华晨宝马等重点项目362个,总投资1200多亿元。吉林省长春市研究制定省级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专项政策,单列土地年度计划指标,2020年引入重大项目19个。江苏省徐州市依托开发区培育壮大工程机械产业集群,国家工程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省特种机器人等技术平台加快建设,2020年徐州经开区综合实力跃居国家级开发区第24位。河南省洛阳市依托装备制造业基础,布局建设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大数据、轨道交通等“六大产业园”。湖北省襄阳市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0亿元,在国家级高新区中综合实力跃居第29位。


  (二)持续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山西省长治市推进工业用地改革,从2021年起所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都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将项目施工“三通一平”以及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纳入“标准地”前置条件,企业拿地即可入场施工。辽宁省沈阳市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将国企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东北制药集团三项制度改革、沈阳机床综合改革、沈鼓集团股权结构优化改革等对沈阳产业转型升级产生积极影响。山东省淄博市推行行业综合许可“一证化”改革,在全省率先开展全领域“无证明”城市建设,免提交证明事项超过1.3万项。湖北省黄石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精简报建事项、开展多图联审、简化竣工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北京市石景山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和城市更新改造有机结合,全力筹办北京冬奥会和中国服贸会,创新工业建(构)物改造利用审批模式和审批流程,建设新首钢国际人才社区,释放首钢老工业区转型发展动力。江苏省徐州市积极探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在全国首创“基本农田整理、采煤塌陷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湿地景观开发、村庄易地搬迁”五位一体综合治理模式。湖北省黄石市在关停露天采石场、沿江小码头、高耗能厂矿的基础上,加强工业遗产再利用和矿区生态恢复,推动“工业锈带”向“生活秀带”转变。湖南省株洲市实施老工业区企业关停与土地收储、搬迁转型、人员安置、污染治理和园区建设“五个同步”,全面完成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实现生态保护、城镇化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绿色转型,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老工业基地重工业和能源资源产业集中,节能降碳任务艰巨。“十三五”时期,各示范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促进能源资源循环节约集约利用。黑龙江大庆市加大协调力度,支持石油石化企业加快低效气井开发,组建油气资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铜陵市全面开展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尾矿、磷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建成全省唯一的国家“无废城市”试点市。四川省自贡市积极布局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东锅公司完工世界最大干煤粉辐射废锅气化炉项目,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1/3。贵州省六盘水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产业“存量”实施循环化改造,对“增量”进行循环化构建,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钢铁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二)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闭全部270家乡镇煤矿,结束了北京千年采煤史,先后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百万亩造林绿化、废弃矿山修复等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铸牢首都西部生态屏障。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台绿色矿山建设条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截至2020年底完成露天煤矿治理复垦面积2万多公顷。吉林省松原市统筹推进查干湖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退耕还湿1400多公顷,查干湖水质提升至四类水体,2020年接待游客187.6万人。湖北省黄石市把长江生态保护放在首位,在做“减法”的同时也做“加法”,引导全市模具钢企业达标升级、退城入园,实现模具钢产业华丽转身。


  (三)因地制宜发展新能源产业。江苏省徐州市以生态修复为重点,同步对宕口、矿坑、裸岩和断崖实施生态修复,支持依托采煤沉陷区建设光伏发电基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制定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将采煤沉陷区发展光伏发电列为重要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支持对16万亩荒漠化土地实施生态治理,创建了“上方光伏发电、下方生态治理”的“农光一体化”发展模式,区域植被覆盖率从不到30%提升到85%。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老工业基地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支持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集约高效用地、绿色低碳转型,引领带动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振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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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