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9
文号:陕政发[2021]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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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陕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并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见附件3),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4)执行。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认领和严格执行清单中的事项,2021年年底前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推进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相关事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等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相关经营。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省审改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通过制定下放事项承接方案、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取消数量限制或合理放宽数量限制等举措优化审批服务。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审批部门要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四)推进信息归集运用。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思维理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创造,实现信息化建设和涉企数据统一管理、集约共享,推动涉企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涉及垂直管理的业务信息系统,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制定监管任务和计划,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情形分类实施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全覆盖重点监管,守牢安全底线;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政府办公厅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风险预警预测,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统筹负责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省审改办牵头负责改革各项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中央层面设定事项进行逐项认领,并明确与我省实际实施事项的对应关系,逐项细化改革举措,统一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制定本系统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配套措施,并于2021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审改办备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制定本地工作落实方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送省审改办备案。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有关媒体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要鼓励探索创新,由点及面,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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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