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注协发[2021]53号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7
文号:鄂注协发[202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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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9号)要求,省注协决定组织开展全省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条件


  (一)资深会员的一般条件


  1.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执业会员入会时间自注册会计师注册之日起计算;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3.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4.遵纪守法,从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对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调查的会员,不得参加中注协资深会员评定。


  (二)资深会员(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5)在推动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新业务拓展、国际化发展和诚信执业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3)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三)资深会员(非执业)的细化条件


  1.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全国或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


  (3)担任过中注协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注协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或省级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为更好体现资深会员(非执业)“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优先考虑:


  (1)参与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参加中注协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且表现突出,多次承担中注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且反响积极,多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且表现突出,承担过中注协重大研究课题主持工作并通过相应验收,担任过中注协访问研究员;


  (2)独立出版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著作(含翻译国外审计、会计类著作和文献),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过与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


  (3)担任过省部级及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或委员;


  (4)获得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以及财政部中注协会员培养(高端班)项目证书。


  二、名额分配


  根据中注协分配名额,我省拟推荐18名资深会员候选人(含执业和非执业)。其中:执业会员15名,非执业会员3名。


  三、评定程序


  1.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申报,将候选人推荐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非执业会员请直接将相关资料上报省注协。


  2.已评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不再重复申报。


  3.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初步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资深会员候选人有异议的,由省注协组织复核。


  4.完成公示的资深会员推荐名单,经战略与会员发展委员会审定后,报中注协。


  四、时间安排


  申报对象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见附件),以纸质版(需申请人手写签字,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省注协注册部。


  联系人:邓坤海联系电话:027-87826955


  电子邮箱:316302409@qq.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6栋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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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