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1]76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鲁会协[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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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控业务风险,维护行业声誉,更好服务于国家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对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认定审计业务近年来蓬勃发展,社会需求量大,市场前景广阔,是中小事务所业务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也将是行业长期支持并鼓励发展的一项新兴鉴证业务。事务所出具的高新认定审计报告,被使用方用于评审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关键指标,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评审依据,关系到认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对保证财政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两百多家事务所每年为数千家企业提供高新认定审计服务,并且业务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然而,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事务所存在出具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与自身执业注册会计师规模明显不匹配,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等问题,难以保证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合理性,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声誉。因此,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极为迫切和必要。


  二、认真落实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新要求


  作为新兴鉴证业务,高新认定审计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等特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更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执业要求


  事务所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不仅要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还应熟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事务所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承接与自身规模和实力相匹配的业务,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获取并认真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关注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处于临界认定状态时的审计风险,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二)报备要求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是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优化执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行为的规范约束,也是对行业发展的保护,更是对报告使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就要带有防伪标识”在我省行业内已成共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属于事务所鉴证业务范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应当进行防伪报备,获取业务报告防伪标识。


  (三)收费要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对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放开价格。然而,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一些事务所为了承揽业务、抢占市场,承接高新认定审计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定,扰乱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过低的审计收费将会导致压缩审计成本,简化甚至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保证审计质量,会损害报告使用者的权益。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业务性质,加强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控制,进行合理报价,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收费水平不低于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必要执业程序的成本。


  对不按照以上要求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依据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并将惩戒结果录入诚信档案,将无法开具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三、积极构建联合监管新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联合监管正在迈向新阶段,“严监管”已经成为新常态。为了规范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协会于2021年7月份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建议函》,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税政处、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提请在使用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时重视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关注审计收费,并就发现的执业异常行为与我会进行联合监管。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协会联合组织的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作为重点关注检查事项,促进提升高新认定执业水平。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长期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高新认定审计的监管力度,并将通过业务检查、组织业务研讨会、发布风险提示、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优化执业环境,培育高新认定审计中坚力量,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助力事务所更好的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价值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智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促进税收政策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为推动创新型社会发展持续发力。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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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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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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