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21]76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8-30
文号:鲁会协[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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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控业务风险,维护行业声誉,更好服务于国家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对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的重要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认定审计业务近年来蓬勃发展,社会需求量大,市场前景广阔,是中小事务所业务创新、转型升级的重要推手,也将是行业长期支持并鼓励发展的一项新兴鉴证业务。事务所出具的高新认定审计报告,被使用方用于评审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关键指标,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评审依据,关系到认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对保证财政资金科学有效使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不完全统计,我省目前有两百多家事务所每年为数千家企业提供高新认定审计服务,并且业务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


  然而,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有关部门反映,部分事务所存在出具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数量较多、与自身执业注册会计师规模明显不匹配,未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审计质量不高,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等问题,难以保证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确认的合理性,扰乱行业秩序,影响行业声誉。因此,加强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极为迫切和必要。


  二、认真落实高新认定审计监管新要求


  作为新兴鉴证业务,高新认定审计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度高等特点,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更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执业要求


  事务所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不仅要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还应熟悉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事务所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承接与自身规模和实力相匹配的业务,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获取并认真检查研发项目立项、结题等资料,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关注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处于临界认定状态时的审计风险,确保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定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二)报备要求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是行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优化执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是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行为的规范约束,也是对行业发展的保护,更是对报告使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出具鉴证业务报告就要带有防伪标识”在我省行业内已成共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属于事务所鉴证业务范畴,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应当进行防伪报备,获取业务报告防伪标识。


  (三)收费要求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国家发改委对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放开价格。然而,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存在一些事务所为了承揽业务、抢占市场,承接高新认定审计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审计收费过低且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定,扰乱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过低的审计收费将会导致压缩审计成本,简化甚至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保证审计质量,会损害报告使用者的权益。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业务性质,加强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控制,进行合理报价,不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高低和难易程度作为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的理由,收费水平不低于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必要执业程序的成本。


  对不按照以上要求开展高新认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依据自律惩戒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并将惩戒结果录入诚信档案,将无法开具三年内无违规证明。


  三、积极构建联合监管新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财会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联合监管正在迈向新阶段,“严监管”已经成为新常态。为了规范高新认定审计执业行为,协会于2021年7月份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送《关于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建议函》,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税政处、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提请在使用高新认定审计报告时重视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关注审计收费,并就发现的执业异常行为与我会进行联合监管。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协会联合组织的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作为重点关注检查事项,促进提升高新认定执业水平。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长期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高新认定审计的监管力度,并将通过业务检查、组织业务研讨会、发布风险提示、开展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优化执业环境,培育高新认定审计中坚力量,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助力事务所更好的发挥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价值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智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促进税收政策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为推动创新型社会发展持续发力。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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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