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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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科工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条件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淄博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2020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


  3.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符合补助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


  2.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4)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百分点。


  3.对高青县、沂源县企业按照6%给予补助。


  4.根据《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规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


  (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


  政策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详见《补助办法》中列出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其中,结合山东省“十四五”发展规划部署,参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分类,今年《补助办法》支持的关键新材料领域,具体包括:


  1.金属材料:稀有、稀土金属精深产品制备技术;纳米及粉末冶金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金属及金属基复合新材料制备技术;半导体新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


  2.无机非金属材料:结构陶瓷及陶瓷基复合材料强化增韧技术;功能陶瓷制备技术。


  3.高分子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2.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申报,单位法人或者单位法人设定的云平台单位管理员登录系统(网址:http://cloud.sdstc.gov.cn/)后,找到网上大厅--平台--山东省科技企业管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参照附件1)等内容,企业所填报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一致,数值不四舍五入。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含集成电路领域)补助企业还需填报《关于企业所属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并附企业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否则补助标准按基准比例执行,全部填写完毕后由企业管理账号审核提交。


  3.审核推荐。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务必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前将推荐函(三部门会签)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及扫描版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1.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高质量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服务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


  2.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


  3.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企业网上申报系统开启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务必于2021年9月2日上午前完成审核提交。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提交时间,并做到随时审核、及时反馈,避免临近系统关闭时集中上传或审核。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市科技局322室


  联系电话:3183548


  电子邮箱:zbkjjgxk@zb.shandong.cn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3183548


  市财政局科教文科3887072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358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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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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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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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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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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