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第五期]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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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我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会计人才梯队建设,提高会计人才核心竞争力,发挥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培养造就一批引领和支撑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会计人才,经研究决定开展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第五期)培养工作(以下简称高端会计五期),并由经过政府采购中标的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围绕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城市的要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端会计人才,推动“财务会计”由“财务分析者”向“未来预报者”、由“被动理财者”向“主动规划者”、由“风险控制者”向“价值创造者”转变。


  二、报名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开拓创新意识;


  (二)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制造业、金融业和投资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和中青年财会业务骨干;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本期培训班不接收已参加全国、省和市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学员。


  三、选拔程序


  高端会计五期培训班招生人数,初定为60人,其中制造业企业财务人员约50人,金融业、投资业企业财务人员约10人。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考试选拔、集中公示、正式发文”等程序确定培养对象。


  (一)正式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具备报名条件的人员如实填报后附的“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第五期)申请表”,并作出个人承诺,经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同意。


  9月2日—9月10日,进入宁波市财政局官网“宁波会计之窗”专题(网址:http://kj.nbcs.gov.cn:8001/


  NBAccountHome/front/index.html)——“宁波市高端会计人才管理”模块,点击“在线报名”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并将“申请表”转为PDF格式文件,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传。


  9月15日前,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初审后将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材料(申请表)提交市财政局。


  (二)选拔笔试


  对审核通过的报名人员进行选拔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为案例分析题,命题方向主要为专业内容,包括管理会计、会计准则、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笔试不提供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考试时间初定为2021年9月25日14:00(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选拔面试


  面试人数按招生人数1:1.5确定,根据报名人员笔试成绩及申报材料综合评审情况确定面试名单。面试人员根据手机短信通知参加选拔面试。选拔面试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专业综合分析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等。选拔面试时间初定为2021年10月(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四)确定人选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材料评审情况,分别按40:40:20的比例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培养人选并进行网上公示。入选学员名单将以正式发文通知本人及单位,同时在宁波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四、培养周期与地点


  高端会计五期培养周期为24个月,实行集中学习培训与跟踪学习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总共安排6次,每次7天,共计42天。培训地点以上海为主,集训4次,深圳、北京两地各集训1次。首次集中培训预计于2021年11月开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培养方式


  (一)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会计实务、内控与风险、审计与绩效管理、宏观经济形势、财务创新等。集中培训目标是夯实理论基础、更新知识结构、创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养师资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二)跟踪管理。除集中培训外,上海财经大学可向学员提供必读和选读书目,明确研究课题,注重联系实际,解决财税、会计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通过组织有关研讨、讲座等活动,定期了解和评估学习心得体会、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情况。


  (三)打造平台。建立优秀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养费用


  培养费用由宁波市人才发展资金专项安排,集中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及往来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学员管理信息化。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


  (二)实行学员管理动态化。上海财经大学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加强培训承办单位、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相互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主办单位定期向上海财经大学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四)建立学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整个培训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或不按规定向上海财经大学报送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分析研究报告、课外作业的学员,年度累计事假超过3天(含)以上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退学学员学费自理,并将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学员纳入市高端会计人才库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和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后续培养和使用。


  八、联系方式


  宁波市财政局联系人:沈鹰,0574-89388021


  上海财经大学联系人:颜小斌,15021051664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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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