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21]5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1-08-21
文号:扬府发[202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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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责任单 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允许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凡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即日起可在与职工材商一致后,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10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缓缴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在三个月内及时足额补缴。(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3允许困难企业续缴相关税款。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将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逾期电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外罚,相关记录不继入纳秘信用评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税额调减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人行向上争取并优先安排6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增加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的涉农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在疫情期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至10月31日。鼓励各银行机构制定抗疫优惠利率政策,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并减免收费确保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同期水平,优南期限至10月31日,视疫情和企业复产情况可适当延长。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疫情期间新开展的业务,年化综合利率原则上下调10%。(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5.做好企业到期贷款接续。各银行机构要全面梳理企业到期贷款情况,提前做好资金接续安排,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有续贷需求的企业要通讨转贷、展期、延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而无法如期还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和妇女创业担保贷,合作经办银行应予以展期,最长可展期至10月31日,市财政继续按照标准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我市主城区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的,可申请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子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7.强化保供企业支持力度。支持餐饮、生鲜类商贸服务企业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对疫情期间线上交易总额达到10万元的,按线上交易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自持比例超过50%)、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园区等载体,经核准对其房产税给予3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从7月20日起,免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8.减少外贸企业损失。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尽力减免企业违约责任、降低企业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9.减免企业房租或增加免租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房产经营的企业,免除1个月的房租或延长相应租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房租或延长租期。(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0.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第一时间报省复审,助力企业尽快重题信用、消除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各牵头责任部门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1日内拿出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向社会公布,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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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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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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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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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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