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税信通”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信通”是指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亳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亳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市税务局向A级纳税人发放“税信通”证书,市数据资源局在皖事通App同步上线“税信通”电子证照,作为纳税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凭证,并在办理政务事项中代替“无欠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第四条 “税信通”证书实施动态管理,一年一核。每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市税务局负责加盖当年A级纳税人认定标志,作为证书生效标记。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A级纳税人数据,动态更新“税信通”电子证照。


  第五条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税人,享受更大力度激励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在“三重一创”、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2.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A级纳税人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A级纳税人在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制造业主辅分离奖励资金时,如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备,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 市税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5.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6.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7.3连A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8.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10.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移出异常名录,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时,若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A级纳税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2.全力做好“税融通”业务,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亳州银保监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3.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A级纳税人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14.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机构对A级纳税人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提供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5.A级纳税人可按照程序认定为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其中获得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6.建筑业企业方面:


  (1)对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领域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加分。


  (2)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17.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


  (1)优先审核预售申请。


  (2)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8.对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理时间。


  19.对市级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0.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21.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六条 亳州海关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2.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5)办理目录外CCC和CC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6)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7)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4.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25.在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团市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6.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7.主动对接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数据,在皖事通App上线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电子证照。


  28.将纳税信用等级数据纳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9.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0.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A级纳税人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1.市文明办:将A级纳税人作为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条件。


  32.市民政局:


  (1)将A级纳税人纳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2)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参与评先评优。


  33.市总工会:在评选市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4.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对“税信通”进行积极推广,并在门户网站对“税信通”相关措施、政策进行宣传。


  35.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6.优先吸纳为工商联会员,在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37.对A级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服务。


  38.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信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税信通”证书数据和各信用级别纳税人数据汇集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税务局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市“税信通”证书进行复核。评定年度内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