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税信通”联合激励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21-07-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让纳税信用成果助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税信通”是指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亳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亳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以下简称“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


  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第三条 市税务局向A级纳税人发放“税信通”证书,市数据资源局在皖事通App同步上线“税信通”电子证照,作为纳税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凭证,并在办理政务事项中代替“无欠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第四条 “税信通”证书实施动态管理,一年一核。每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市税务局负责加盖当年A级纳税人认定标志,作为证书生效标记。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A级纳税人数据,动态更新“税信通”电子证照。


  第五条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以下简称“3连A”)的纳税人,享受更大力度激励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在“三重一创”、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其他相关政策支持事项申报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2.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A级纳税人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3.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A级纳税人在申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以及制造业主辅分离奖励资金时,如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书面信用承诺,承诺所缺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备,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七条 市税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4.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5.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6.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7.3连A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8.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10.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移出异常名录,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时,若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11.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A级纳税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2.全力做好“税融通”业务,对A级纳税人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鼓励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亳州银保监分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3.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A级纳税人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14.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机构对A级纳税人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提供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5.A级纳税人可按照程序认定为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单位,其中获得亳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亳州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期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一年内免于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6.建筑业企业方面:


  (1)对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领域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加分。


  (2)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17.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


  (1)优先审核预售申请。


  (2)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市级先进企业。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18.对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理时间。


  19.对市级商贸发展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0.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


  21.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


  第十六条 亳州海关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2.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5)办理目录外CCC和CC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6)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7)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4.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25.在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A级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团市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6.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市数据资源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7.主动对接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数据,在皖事通App上线A级纳税人“税信通”证书电子证照。


  28.将纳税信用等级数据纳入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工作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29.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0.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A级纳税人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1.市文明办:将A级纳税人作为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条件。


  32.市民政局:


  (1)将A级纳税人纳入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


  (2)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参与评先评优。


  33.市总工会:在评选市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A级纳税人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4.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对“税信通”进行积极推广,并在门户网站对“税信通”相关措施、政策进行宣传。


  35.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联提供如下激励措施:


  36.优先吸纳为工商联会员,在政治安排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37.对A级纳税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转至有关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服务。


  38.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税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信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税信通”证书数据和各信用级别纳税人数据汇集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税务局在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全市“税信通”证书进行复核。评定年度内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市税务局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亳州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9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