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再次征求《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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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部署,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发挥浙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先发优势,率先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着力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前期,我们广泛征求了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结合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任务部署,对文件文本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28日前反馈我厅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0571-87050857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加快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为目标,以数字自贸区建设为核心,以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为载体,以数字贸易全产业链为重点,构建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治理五大数字闭环,助力实现碳达峰和建立低碳经济体系,着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数字战略枢纽,着力建设数字变革策源地、数字平台集聚地、数字服务汇聚地、数字贸易规则与标准制定先行地,推动数字贸易成为我省打造“重要窗口”中向新制度、新市场、新技术开放的重要内容,成为赋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与国际接轨,且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贸易发展机制、监管模式和营商环境,实现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初步建成以规则引领、行业领先、产业集聚、应用创新为特征的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全省数字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全省数字贸易占全国比重达20%以上,占全球比重达2.5%以上。跨境电商占消费品货物贸易比重50%以上,数字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比重5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与举措


  (一)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聚焦国际贸易新渠道、新主体、新品牌、新队伍、新空间,将我省建设成为平台集聚、主体云集、服务高效、生态完善的跨境电商强省。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包括综合性平台、垂直平台、独立站等多元跨境电商渠道体系。深化“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培育壮大应用主体规模,支持传统外贸、制造和流通企业通过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通过直播、社交媒体、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数字化营销。通过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收购外国知名品牌等方式培育自主品牌。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开辟商用跨境网络通道,以及现有监管模式下税收、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提升集聚发展水平。(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贸促会、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下同)


  (二)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推进数字赋能服务贸易,推动服务供给端数字化创新和需求端数字化消费。支持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行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加快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业态创新发展,鼓励教育、文化、健康、出行和商业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培育数字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助力我省企业“走出去”扩展国际市场,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贸促会)


  (三)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重点发展数字出版、网络文学、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等新兴文化业态。聚焦“之江文化产业带”,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应用数字化,发展流媒体、短视频、电子竞技、视频点播等。围绕国际动漫之都、全球数字内容产业中心等文化品牌建设,鼓励通过数字载体和形式,提升原创内容国际影响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IP和企业品牌。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助推数字文化“走出去”。(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支持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依托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等重大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原创技术,增强技术供给能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抢占技术制高点的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合作,强化全球创新资源的有效承接和转移转化。鼓励发展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和专有云等多元化的云部署模式,集聚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和服务能力的云服务商。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数据产业链整体效能。推进数据及衍生品流通交易,构建数字确权、加工、存储、流通、交易的产业链,逐步健全数据产权制度,稳妥推动数据可交易、可流通,形成较为完善的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数据国际交易市场,促进数据国内国际双向有序流动,以数据双循环助推经济双循环。拓宽数据应用领域,加快开发数据衍生产品、技术及服务,丰富数据贸易品类。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突破数字化堵点和信用难点,探索建立相关平台和规则,加快数字签名、数字身份、数字单证和电子发票的普及应用,推进交易全过程数字化。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和交换的标准化建设,推动交付、支付、通关、代理服务与交易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增强整体协同。加强交易数据与政务数据、社会征信体系的整合,营造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六)引导数字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打造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示范。支持和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断创新,拓展跨境支付业务。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测分析,为跨境电商支付结算及其监管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数字贸易核心企业依托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供应链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合规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数字贸易出口信保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贸易企业上市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保浙江分公司)


  (七)大力培育数字化供应链。以数智化融合项目为载体,主动布局未来供应链,通过“供应链+数据”智能实现全维应用实时同步,推动智慧供应链生态建设。引导支持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全球售后公共服务中心,打造网络健全、服务优质、响应快速、便捷高效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加快培育一批软件开发、数据支持、管理咨询、流程外包等第三方物流服务机构,引导跨国公司、国际数字物流服务企业在浙江设立区域总部。加快海外仓建设和布局,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提升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水平。到2025年,培育5个以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平台,建成海外仓1000个,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布局达到30个。(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八)加快构建数字物流网络。充分发挥我省宁波舟山港、义新欧和快递物流企业优势,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营连锁、联合、兼并等形式扩展经营网络,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在全球节点布局eHub,完善全球智能物流骨干网,建设全球123快货物流圈。加快规划国际货运空港枢纽,推动杭州落实开通第五航权开放,加大杭州、宁波机场开辟国际航线、航空货运航线力度,构建“横向错位、纵向分工、国内通达、全球可达”的航空货运协作网络。加强全省资源统筹,创新“义新欧+”班列运行模式,提升班列市场化、常态化、专业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五大洲航空货运航线全覆盖,国际通航点达150个以上(全货机通航点30个以上),全省运输机场货邮吞吐能力达300万吨。中欧班列运输线路达到15条以上,辐射服务50个以上国家,运行超3000列。(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省海港集团)


  (九)优化数字口岸营商环境。探索“互联网+口岸”新服务,建设并推广单证资料等智能采集、智慧分类、自动翻译等智慧报关服务系统。推进港口单位、货代、报关行、承运人、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共用,并实现数据国际“同传”、自动生成进口国(地区)报关文件。进一步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将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单一窗口”管理。打造“数据管住、口岸放开、进出高效、全程可控”的数字口岸。(省口岸办、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税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四、高能级平台与体系


  (十)大力打造数字自贸区。充分发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争取数据分类监管政策,开展商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试点。大力建设数据交易市场,探索设立数据交易所。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推进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设立数据资产评估登记中心,争取设立数据资产评估运营节点。设立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开展第三方认证、定价和合约业务。打造跨境数据流通服务基地。(省自贸试验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片区管委会)


  (十一)深化建设跨境电商综试区。继续完善“六体系两平台”,支持各综试区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以B2B2C、B2B为主攻方向,完善9810、9710等监管方式和配套政策。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态创新,积极争取进口正面清单扩增、购买限额提高和医药等特殊品类商品准入管理试点政策。推动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权试点改革,加快提升我省国际快递网络建设及服务能力。支持在浙江设立全球退换货中心仓。开展综试区综合评价,营造“比学赶超”氛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机场集团)


  (十二)加快打造数字贸易先行示范区。依托高新区(滨江)物联网产业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数据资源丰富、数字贸易企业集聚的优势,打造示范区“核心区”。依托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和云城,吸引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入驻,打造示范区“数字云区”。发挥钱塘区跨境电商综试区优势,重点发展跨境电商、跨境贸易金融、保税贸易、保税服务等领域,打造示范区“特色集聚区”。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沪嘉杭G60科创走廊等为载体,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联动、创新联动、贸易联动,着力孕育世界级数字贸易产业集群。(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三)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依托浙江数字经济先发优势,以“呈现数字贸易发展成就、呈现数字化改革成果”为目标,以“专业化、数字化、场景化、国际化”和线上线下联动为特色高标准举办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加快构建数字贸易时代新平台、新窗口、新秩序。加大展览业数字科技创新,提升展览设施和技术数字化水平,精准对接展览和采购需求,培育认定一批展览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基于5G技术的新型展览业态,大力培育“数字孪生”云展会,打造“浙江数字会展”地域品牌。(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杭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建立数字贸易统计体系。建立大数据运行监控体系,实时进行数据监控、统计、分析、发布。研究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测度评估模型,适时发布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及数字贸易“浙江指数”。建立浙江省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开展数字贸易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科学测度和分析数字贸易发展情况和成效。(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十五)探索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组建浙江省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国际和行业规则、标准研究制订,支持企业申请数字贸易相关国内、国际知识产权的内容。积极接轨RCEP、CPTPP等在跨境电商、电子支付等领域规则,探索在数据交互、分级分类、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及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规则研究。(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十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重点布局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安全、智慧城市安全等关键赛道,加强攻防研究、漏洞挖掘、威胁情报分析、安全事件响应等技术积累。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加强数据保护规制合作,研究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等数据安全领域相关规则。布局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工作。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网信办、省经信厅、省大数据局)


  (十七)建立数字贸易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数字贸易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切实推动跨境贸易法庭发展。提升驻外机构、行业商(协)会和涉案企业共同应对工作机制,在数字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渠道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诉讼指导和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制建设。(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贸促会)


  五、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人才保障。打造国际人才流动特区,建设数字贸易人才流通图谱,绘制全球人才资源分布地图。建立数字贸易多元化人才培育机制,推动高校开设数字贸易相关专业,依托高校和企业探索设立数字贸易学院(研究院)。举办数字贸易各领域的专业培训班,搭建数字贸易人才培训中心。加大数字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对业务骨干实现股权、期权等有效的激励制度。(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十九)加强财政土地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数字贸易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牌推广等。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加大对数字贸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建立省数字贸易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数字贸易项目跟踪推进机制、发展评估机制和宣传推广机制,动态化掌握进度,常态化评估评价,总结推广制度创新成果。(省商务厅、省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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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