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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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以及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会[2021]19号)的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检查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现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执业质量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


  (三)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


  (四)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


  二、自查要求


  (一)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


  (二)具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对照《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附件1),即时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和填报统计表(内容详见附件3)。


  (三)上报材料。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已签章的自查报告和统计表PDF文件和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xjgb@tjicpa.org.cn


  联系电话:58182329(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23287885(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提示


  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关于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3号)、《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部署要求,我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同步开展挂名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无证经营”行为等4个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实际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加大对以下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一是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二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含中注协或其他部门转交省级注协处理的执业质量问题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事项);四是与境外事务所和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二)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工作。


  (三)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整治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的行为。


  (四)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重点检查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


  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情况、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完成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开展检查


  1.执业质量检查。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相关检查工作规程,联合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将结合自查情况,进一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选聘素质高、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人员队伍,充分发挥行业检查专家督导组的积极作用,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2.挂名执业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通知精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过程中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3.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等行为进行核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并进行重点检查。


  4.超出胜任能力行为专项整治。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出具审计报告数量;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问题严重的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三)组织处理


  1.市财政部门依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行政监管职责的问题拟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予以行业自律处理。


  2.市财政部门依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要求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按期进行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并将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自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所内全面自查,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认真开展本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自行清理整顿,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认真开展超出胜任能力行为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对于存在的相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及时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完成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业务报备(http://acc.mof.gov.cn/)和市注协业务报备系统(http://baobei.tjicpa.org.cn)的录入,以及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三)规范报送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报告和统计表须由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配合检查


  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将于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附件2:


XX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报告(模板)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检查局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本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分所自查报告请参照本模板。]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简述事务所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更名以及合并分立情况等;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或加入本事务所时间、地址、设立方式、分所负责人、被检查年度业务收入以及重要组成分所的历史沿革等。]


  (二)事务所的运行管理


  [简述事务所的重大决策是如何做出的。事务所日常的各项工作是哪些人/部门、通过何种方式管理的。]


  (三)人员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总分所的员工人数、注册会计师学历和年龄分布以及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质人数,以及从业人员数量。]


  (四)业务规模及其构成


  [简述事务所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业务情况,主要包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其他鉴证类业务和其他服务类业务等的收费金额和出具报告数量,收费最高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以及事务所跨省执业情况和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五)股东或合伙人情况


  [简述自上一次检查以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合伙人姓名、年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职责和职业资格证情况等。]


  (六)事务所资质


  [简述事务所具有的从事某项专业服务的资质。]


  (七)共同控制下的其他实体


  [简述共同控制下的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公司以及咨询公司等其他实体的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人员规模及其构成、业务规模及其构成、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


  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简述事务所依据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并说明自注协上次检查以来质量控制体系的变化。]


  三、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如有)


  (一)质量控制体系


  [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后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改进建议书中提及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或改进措施,并按照整改情况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等三种。“已整改”的标准为:针对提出的问题修改了制度或流程,并有效执行;“部分整改”的标准为:关注到检查提出的问题,并着手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但尚在推进中;“未整改”的标准为:尚未采取措施。]


  (二)业务项目


  [如承做的2020年度审计项目在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中受到惩戒,需逐条列出针对地方注协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四、接受注协以外监管机构检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简述事务所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接受财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检查的情况,自上一次检查以来本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五、挂名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存在该情况。如存在,将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网络售卖审计报告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事务所是否发布售卖审计报告的广告和商品服务信息;是否在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业务报告。如存在,提出整改措施。]


  七、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情况。


  [简述本所共有注册会计师人数。其中2020年全年和2021年上半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理由。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首席合伙人(签章)


(主任会计师)


(分所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盖章


2021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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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