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及负面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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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推出“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进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予以发布。


  一、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措施一:使企业开办更简化


  从2021年5月1日起,实行“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必需办理环节压缩至3个,所需提交材料按照统一标准精简到6份以内,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


  措施二:使税务注销更便利


  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纳税人4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三:使跨区迁移更快捷


  根据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相关工作要求,简化办理,压缩湘潭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


  措施四:使行政许可更高效


  压缩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时限,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措施五:使发票使用更省心


  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高发票电子化率,促进发票使用提速增效。减少纳税人领取发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除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1次可以领取不超过一个月的发票用量。


  措施六:使不动产交易办税简便


  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平台”建设,通过税务部门不动产交易涉税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民政部门婚姻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支持不动产交易纳税24小时自助申报、多元缴款,实现不动产办税登记“一窗通办,并行办理”,在市城区使用成熟的基础上加快县域推广。


  措施七:使出口退税“无纸化”


  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对所有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做到两个“全覆盖”。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二类出口企业及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措施八:使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再提速


  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自税务机关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九:使办税体验更提升


  构建“自主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人工办税兜底”的全域智能办税体系。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各县市区局成立电子税务局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纳税人线上办理需求快速响应,做到同类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时限同步,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并重。全面落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业务清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异地办税。推行纳税人办税线上预约服务,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办税缴费最长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措施十:使监管执法更规范


  坚持完善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除对偷逃税、虚开骗税等明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外,税务稽查普遍实行“双随机”抽查。实行税务人员下户工作任务统筹执行,做到无任务不下户、有任务需统筹,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二、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一)不达条件不得继续办理的四项涉税事项


  第一项:不得继续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项: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纳税人除符合《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予受理的情形。纳税信用不为A级或B级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不能连续6个月大于零,或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的。


  第四项:不得继续使用发票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税务人员的六项禁止行为


  清单一:不得私自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


  所有涉税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机内、机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门槛,增加审批项目、环节。对纳税人缴费人依申请事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按照规定时限办结;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办理的,应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备注说明,并下达文书告知,不得随意作废金税三期系统流程。


  清单二:不得增加纸质资料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市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留存、流转的纸质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尽可能使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


  清单三:不经统筹不得下户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筹下户事项,有目的、有任务、多事项、多部门下户,且下户后必须反馈情况、共享下户结果,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打扰。


  清单四:不得要求纳税人反复报送税务部门已采集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现有资源,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落实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清单五:不得扩大税务注销一般流程适用范围


  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不得适用一般流程。


  清单六:不得对符合承诺后可容缺办理的事项增加前置条件


  对可承诺容缺办理事项,在纳税人、缴费人按规定作出承诺后必须立即办理,不得增加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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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