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 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及负面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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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服务湖南“三高四新”战略,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推出“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力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进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予以发布。


  一、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十项措施


  措施一:使企业开办更简化


  从2021年5月1日起,实行“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必需办理环节压缩至3个,所需提交材料按照统一标准精简到6份以内,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


  措施二:使税务注销更便利


  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压缩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纳税人4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三:使跨区迁移更快捷


  根据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相关工作要求,简化办理,压缩湘潭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办理时限至3个工作日。


  措施四:使行政许可更高效


  压缩延期申报行政许可时限,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办结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措施五:使发票使用更省心


  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高发票电子化率,促进发票使用提速增效。减少纳税人领取发票次数,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除纳税信用D级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1次可以领取不超过一个月的发票用量。


  措施六:使不动产交易办税简便


  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中心城区“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平台”建设,通过税务部门不动产交易涉税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户籍信息、民政部门婚姻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支持不动产交易纳税24小时自助申报、多元缴款,实现不动产办税登记“一窗通办,并行办理”,在市城区使用成熟的基础上加快县域推广。


  措施七:使出口退税“无纸化”


  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除四类出口企业外,对所有出口企业实行无纸化申报,做到两个“全覆盖”。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一、二类出口企业及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措施八:使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再提速


  纳税人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的暂停办理留抵退税情形的,自税务机关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措施九:使办税体验更提升


  构建“自主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人工办税兜底”的全域智能办税体系。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各县市区局成立电子税务局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纳税人线上办理需求快速响应,做到同类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时限同步,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并重。全面落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业务清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异地办税。推行纳税人办税线上预约服务,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办税缴费最长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措施十:使监管执法更规范


  坚持完善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除对偷逃税、虚开骗税等明显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外,税务稽查普遍实行“双随机”抽查。实行税务人员下户工作任务统筹执行,做到无任务不下户、有任务需统筹,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二、湘潭税务推进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一)不达条件不得继续办理的四项涉税事项


  第一项:不得继续办理税务注销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税务注销程序,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二项: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内确认无未办事项,纳税人除符合《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不得即时办结税务注销。


  第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不予受理的情形。纳税信用不为A级或B级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税额不能连续6个月大于零,或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的。


  第四项:不得继续使用发票的情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对税务人员的六项禁止行为


  清单一:不得私自增设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


  所有涉税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机内、机外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设门槛,增加审批项目、环节。对纳税人缴费人依申请事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按照规定时限办结;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办理的,应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备注说明,并下达文书告知,不得随意作废金税三期系统流程。


  清单二:不得增加纸质资料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市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法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提供、留存、流转的纸质资料外,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尽可能使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


  清单三:不经统筹不得下户


  各级税务机关应统筹下户事项,有目的、有任务、多事项、多部门下户,且下户后必须反馈情况、共享下户结果,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打扰。


  清单四:不得要求纳税人反复报送税务部门已采集信息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类征管信息系统现有资源,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部署落实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清单五:不得扩大税务注销一般流程适用范围


  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不得适用一般流程。


  清单六:不得对符合承诺后可容缺办理的事项增加前置条件


  对可承诺容缺办理事项,在纳税人、缴费人按规定作出承诺后必须立即办理,不得增加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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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