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告知书
发文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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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城乡居民:


  你们好!现将白银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三)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


  二、缴费时间


  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


  四、待遇享受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参保登记


  在白银市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直接缴费即可。变更参保地和中断参保的人员以及新生儿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进行缴费。


  六、缴费渠道


  (一)线上自助缴费


  1.手机微信缴费。打开手机“微信”,依次选择“我→支付→城市服务→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甘肃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2.手机支付宝缴费。打开手机“支付宝”,依次选择“市民中心→城市定位到‘白银’→社保→居民医保缴费”,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确认缴费年限“2022”,点击“下一步”,支付缴费。


  3.手机银行缴费。下载安装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兰州银行或者建设银行手机APP进行缴费。


  (二)银行网点缴费。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全市范围内的农业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网点柜台缴费。


  (三)代征点缴费。参保人员可以在开展收缴工作的乡镇、村(社区)收缴点参保缴费。


  七、参保资助


  (一)全额资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由各县区医保部门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二)差额资助。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给予差额资助。其中:城市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为220元;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60元;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00元。


  差额资助实行“先缴费,后资助”的方式,参保人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由医保部门按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参保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账户。


  八、注意事项


  (一)2021年预缴2022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逾期将无法参保,请务必在缴费截止日期前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线上自助缴费过程中,如果缴费人身份信息输入无误,手机显示“无法受理,无登记的参保信息”,则需要到所在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后再进行医保缴费。


  (三)稳定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本地居民医保。


  九、咨询电话


  白银区医保局8549529白银区税务局8226234


  平川区医保局6670305平川区税务局6626791


  会宁县医保局3227999会宁县税务局3223092


  靖远县医保局5915213靖远县税务局6122809


  景泰县医保局5569272景泰县税务局5569336


  白银市医保局8287399白银市税务局8661033


白银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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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