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20
文号:商合函[2021]3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推动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我们制定了《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7月20日


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重要意义


  数字经济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效率提升重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未来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各国纷纷将数字经济视为重大战略机遇,国际合作与竞争面临新形势。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快推动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传统经济与数字经济相融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赢得未来发展新空间;有利于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重塑,巩固和创造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优势,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总体要求


  推动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数字经济战略,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推动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合作与竞争,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三、重点工作


  (一)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全球产业链。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布局海外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汇聚全球创新要素,加强与境外科技企业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领域开展合作,联合研发前沿技术。鼓励开展数字技术产业化国际合作,加快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产业化优势对接融合,带动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二)加快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抓住海外数字基础设施市场机遇,投资建设陆海光缆、宽带网络、卫星通信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大数据中心、云计算等算力基础设施,人工智能、5G网络等智慧基础设施,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数字服务。挖掘传统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市场潜力,积极参与东道国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三)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制造企业主动参与全球制造业产业链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服务化进程,加快应用工业互联网开展境内外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先进制造,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国际合作,紧扣疫情催生的各国消费需求,加快共享经济、电子支付、远程医疗、普惠金融、智能物流等合作。支持平台型企业走出去,带动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四)优化数字经济走出去布局。加强与发达国家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领域合作,通过设立实验室、共建孵化平台、建立研发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积极融入全球先进数字技术发展体系。鼓励企业在条件成熟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和电子政务、远程医疗等应用场景合作。对于基础设施条件不足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移动终端合作,提高硬件普及率,推动软件开发与应用。积极参与东道国数字惠民、数字金融、数字治理等民生项目,结合当地复工复产需求开展云经济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碳排放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提高对碳减排和碳消除技术的投资,积极培育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


  (五)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企业。建设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化领军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健全自主创新机制,打造全球产品创新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和先进制造管理中心,提升企业全球资源整合能力。精心培育数字经济标杆企业,发挥国内外金融资本作用,聚焦核心科技和创新链短板,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加快发展进程。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培养一批小而美的数字经济企业,开展本土化经营。


  (六)建设数字化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与科技研发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打造境外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合作区智能设施共享,提升合作区数字化管理服务功能,加强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探索境外经贸合作区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等园区联动发展,共同推进海外仓建设,推动跨境电商企业等走出去,形成协同效应。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合作区和产业集群,通过网络平台将区内企业与当地上下游、产供销资源对接,构建跨国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


  (七)强化数字经济走出去的指导监管。完善数字经济走出去相关制度建设,遵循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对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外投资备案报告制度,用好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加强监测与分析,做好风险预警。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数字化管理水平,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八)提高数字经济走出去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咨询、法律、会计、金融等中介服务资源,增强相关公共服务产品对数字经济走出去指导作用。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发布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相关指南。鼓励相关行业商协会在市场调查、咨询评估、行业自律、政策法规等方面,加强对数字经济企业的指导和协调。


  (九)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规则标准制定。积极参与高水平双边或区域经贸协定谈判,视情纳入数字经济发展议题。努力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入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数字经济议题谈判,通过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合作机制推动建立数字经济领域经贸规则,提出中国主张。积极签署标准互认协定,加快与东道国数字标准对接融合,推动我国数字标准走出去。


  (十)做好数字经济走出去风险防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规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妥善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审查和监管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支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密切跟踪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及加征数字税最新政策动向,做好应对准备。


  (十一)营造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良好环境。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多双边交流合作机制,发挥投资合作工作组作用,加强与有关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对接和政策沟通。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加强与国际同行交流合作。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参与东道国复工复产和民生项目,履行社会责任,培养当地数字经济人才,树立良好口碑。扩大正面宣传,营造数字经济企业良好国际形象,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由企业自觉遵守,同时适用于地方商务、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相关单位可在工作中参考。


  五、组织实施


  地方商务、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指引,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压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