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支持政策典型经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10
文号:发改办就业[2021]5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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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进步,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就业灵活化成为持续性趋势,新兴职业种类越来越多,灵活就业占总就业人数比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在支持灵活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宁波人才市场时指出宁波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值得好好总结。为深入了解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支持政策情况,我委深入调研,总结提炼了典型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借鉴参考。


  各地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扎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尽可能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得到保险保障,努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我们将择优分批宣传推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




宁波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支持政策和主要做法


  宁波市作为国家计划单列市和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省的副省级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总量和质量持续提升,人才净流入率居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在灵活就业方面,宁波市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出台实施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支持政策,健全新业态用工制度,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和职业职称体系,切实维护好灵活就业人员各项权益。


  一、健全新业态用工政策,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宁波市把积极应对灵活就业作为新形势下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举措,强化政策引导。2021 年 1 月,出台《宁波市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实施办法》,重点从鼓励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搭建企业与从业人员互通联系平台、优化技能培训和人才服务、加大新业态企业放管服力度、多途径推动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完善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治理体系,促进了灵活就业持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宁波市共有网络约车行业企业 25家,已许可驾驶人员 4.1万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5.8万户,直接间接从业人员 50万人;网络送餐行业从业人员 4万人;快递物流行业企业 156 家,在职员工 3 万人。新业态用工总量超过全市就业登记人员数量的 10%,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和城乡居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创业人员“自己干”


  宁波市对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人员给予有力度的政策支持,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引导灵活就业群体更好创业。


  (一)强化资金支持。将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在宁波初创 5年内的人员,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覆盖所有在宁波初创 3 年内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总额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2020 年,全市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8.05 亿元,新增创业实体 17.16 万家,其中个体经营占 67.6%。


  (二)打造创业平台。整合政府、企业、高校、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资源,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目前全市共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0 家、市级众创空间 85 家、注册创客 7800 余人。累计举办创业沙龙 219 期、创业集市 63 期,服务创业者近 7 万人次。


  (三)实施创业引导。连续 5 年举办中国宁波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吸引 200个参赛项目落地宁波。连续 13年评选大学生创业新秀 130 名,创办的企业在 2020 年度实现产值 54.97 亿元,带动就业 1.5 万余人。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得到保险保障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不确定、社保参加难问题,优先探索工伤保险向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参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一)探索推进工伤保险向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允许建设施工企业人员等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全市建设施工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88.7 万人,非全日制职工参保 1.77 万人,超龄人员参保 1.34 万人,实习生参保 0.24 万人。2020 年 7 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二)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允许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到 2021年 4月底,两项制度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52.5 万人和 54 万人。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450元的社保补贴,2020年全市共发放补贴 4.76亿元,惠及 6.17 万人。


  (三)加大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对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力度。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探索符合用工特点的商业保险新产品、新模式。推动开发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由平台承担费用, 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风险保障。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试点保险公司开发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提供投保交费支持。


  四、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培训,完善职业职称体系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有针对性培训,有效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完善职业职称体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顺畅获取相应职称。


  (一)开展灵活就业针对性培训。着眼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及时发布 69 项项目制培训目录,大力开展项目制培训。2020 年累计完成线上线下各类培训 65.2 万人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占11%。


  (二)加快实施技能提升专项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11.5 亿元设立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多形式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2020 年全市发放补贴 5.3 亿元,惠及灵活就业人员 7.2 万人次。


  (三)完善灵活就业职业职称体系。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2020 年底,举办宁波市快递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400 余名“小哥”参加, 189 人取得初级、中级职称。


  五、加强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好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灵活就业工会组织建设,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平等享受工会福利,确保其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优化公共服务。深化大数据等技术创新应用,大力推进灵活就业公共服务领域数字化转型,实现服务“掌上办、线上办”,优化灵活就业人员识别、管理、转介服务,加快实现各部门数据畅联共享,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改善服务体验。


  (二)健全工会组织。全面推进“三新”领域八大群体入会,组建快递行业工会联合会、房地产中介行业工会联合会、养老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以及医养照护行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目前全市灵活就业会员约 5.5 万人。确保互助保障、工会普惠活动、困难职工认定、送温暖送清凉慰问活动、劳模评选等工会福利对灵活就业人员无差别落实。


  (三)加强维权服务。发挥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劳动权益事项。推进“安薪在甬”工程, 推广“掌上仲裁”,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行为,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云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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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