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实施分类注销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06
文号:冀市监发[2021]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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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人民法院,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住房管理中心、改发局、中院、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各隶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营商环境〔2021〕1号)有关要求,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对标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新目标新定位,以企业需求为切入点,以数字化转型为手段,对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复杂、违法失信等不同情形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注销、一网服务,提前预检、同步办结”,推动注销便利化改革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和“办得快”“办得好”纵深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退出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形成市场“进场和退出”双便利,促进新陈代谢,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快速类: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含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下同)清偿完结并书面承诺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日完成(注销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速类:债权债务较复杂企业,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推行“网上办、联合办”服务模式,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注销“45+1”日完成(债权人公告期45个自然日,公告期满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强制类:对长期未经营、逾期未清算、吊销未注销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加快“僵尸企业”退出。


  (四)审慎类:对股东失联,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情形难以办理注销的,明确救济途径,依法依规审慎办理。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简易注销制度。


  1.扩大适用范围。取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号)适用主体类型限制,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


  2.简化办理程序。简易注销实行“公示+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注销登记申请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间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于公示期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办理清税手续。


  3.压缩办理时间。公示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减至20个自然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


  4.建立容错机制。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二)优化普通注销制度。


  1.精简材料环节。取消清算组备案,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将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免费公告;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必需要件。实行清税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将相关清税信息推送给登记部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2.提高清税速度。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即时办结税务注销;对不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未结事项和报送材料,税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税务注销。


  3.推行社保、住房公积金、海关、公章同步注销。人社、住房公积金、海关、公安等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登记注销信息,同步进行社保登记、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公章备案信息等注销,无需市场主体单独申报。


  4.推进“照银联注”。推进“简易注”平台与商业银行系统互联共通,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可同步预约银行账户销户。


  5.探索“照证同注”。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联办”事项为试点,探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注销与企业登记注销合并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三)探索建立强制出清机制。


  1.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对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僵尸”企业出清。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其债权人、其他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企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强化司法清算与注销登记衔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公示程序。


  3.试点强制注销。探索对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的企业实行强制注销。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牵头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明确特殊情形审慎办理途径。


  1.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应当先依法进行清算,并依照普通注销流程办理。


  2.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由已注销的股东(出资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合法的继受主体或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3.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4.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非公司国有企业法人,由该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分别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由其主管部门(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注销申请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声明,凭作废声明办理注销登记,无需补办营业执照。企业公章遗失的,经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确认,可免于在注销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


  6.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可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销,无需更换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推行注销“一网服务”。


  1.搭建“一网”注销服务平台。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升级再造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搭建河北省“简易注”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机对接,整合各业务环节文书材料,运用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技术手段,实现企业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公章备案信息、海关报关单位等涉企事项注销“一网申报、同步指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时反馈”,并提供银行账户预约销户服务。


  2.建立注销预检机制。推进“简易注”平台与税务、人社、住建、法院等部门数据共享,提供注销预检查询服务。对未办结清税、社保等事项,或者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正在法院审理阶段的,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经查询无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已完结的,提醒市场主体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后依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3.完善“自主撤销”注销功能。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在“简易注”平台增加自行撤销清算组备案功能,除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企业、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或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外,允许其在线撤销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同步撤销。(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石家庄海关、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


  (六)强化信用约束。


  1.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务。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税务等机关及有关债权人可依法向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追偿。


  2.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法院、省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也是我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其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科学可行、务实有效的落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落地见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改造和业务指导;省政务服务办负责“简易注”平台建设维护,指导督促各级行政审批局工作落实;税务、人社、住建、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落实好本部门本条线注销便利化改革任务,共同推进系统对接。各市、县政务服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注销便利化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好本级本条线业务培训,推进窗口人员全面掌握改革政策、材料规范、工作流程、软件操作等,不断提升注销服务水平。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考评。


  附: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国资委


省法院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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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