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06
文号:皖注协[2021]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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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的要求,巩固深化我省“清挂名”专项整治成效,特制定《安徽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7月6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的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行业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将挂名执业行为纳入注册会计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工作重点,巩固深化我省“清挂名”专项整治成效,加强与人社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参保信息在行业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遏制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的不良倾向,努力消除挂名执业对行业诚信建设的危害,对行业社会公信力的伤害,以及对行业优质审计服务供给造成的损害。在我省连续三年开展“清挂名”专项整治的基础上,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拧紧螺丝,破解挂名执业顽疾,促进行业审计质量持续提升。


  二、工作重点


  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全面自查。省注协于6月30日前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通知到每位注册会计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提交自查报告。


  (二)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门户网站发布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问题线索征集公告,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收到的违法举报线索,及时核实查处。


  (三)开展重点检查。省注协根据财政部、人社部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业务报告出具等开展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四)严格处理处罚。省注协于8月31日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依规进行注销注册,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按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对于自查报告中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发现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通过出具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依规由省注协撤销其注册,收回证书,并由省财政厅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且向社会公告。


  省财政厅根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财政部。相关处理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记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挂名执业行为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清尽清;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和整治工作一体推进,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发扬斗争精神,勇于自我革命,敢于较真碰硬,查彻底改到位,通过挂名执业问题的解决来提高单位审计质量,努力践行行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当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职责使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构建长效机制。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标本兼治,既要抓好发现问题整治,又要举一反三,深挖根源,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专项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参加诚信宣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谨慎执业、勤勉尽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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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