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07
文号:鲁会协[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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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执业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本办法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原《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专职执业情况审查验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及备案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


  (六)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表2)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个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正式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见附表3);


  (六)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财务、业务等遗留问题证明(见附表4);


  (七)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转所使用)。


  第七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证明;


  (四)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近五年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


  (五)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附表5);


  (六)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办理本次关系转移使用);


  (七)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五年工资发放记录。


  转协会代管时,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将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的执业报告复印件报送省注协备案。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一般转所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转所申请。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并填写意见。


  3.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跨省转所转入山东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4.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材料合格的现场办结,每月末发文公告。


  (二)转协会代管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注册会计师将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4.因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入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前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5.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6.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一年内转所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需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并单独公告。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省注协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保存二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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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