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等十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04
文号:潮税发[202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79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 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十三部门关 于贯彻落实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 施的通知》(粤税发〔2021〕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出台的7批次28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 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聚焦稳企扩岗保就业,持续落实减 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征免征企业社保费等优惠 政策,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 业,以及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等税费优惠政 策。聚焦兜底线保民生,落实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扶贫 捐赠政策等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税收优惠政策。聚焦激 发活力稳外贸,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等出口退税政策,缓解 企业资金压力,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范围,支持出口企业发 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 医疗保障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抓细落实地方税费帮扶措施。在深入落实“广东 税务10条” “稳就业保就业9条” “稳外贸8条”等一系 列减负措施基础上,持续抓细落实更多有针对性的税费帮扶 措施,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让市场主体更有 获得感。(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 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 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坚持“点对 点精准推送”和“百分百覆盖”相结合,及时发布税费优惠 政策指引和解读材料,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 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 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 推进问需问计于企常态化,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全面知晓政 策、充分享受红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 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 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 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 用优惠政策。充分依托全省减税降费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运 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实现适用对象


  “标签化”、落实情况“可视化”、退税退费“指尖办”, 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 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 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持续做好有针对性的税收经 济分析,加强政策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 果。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整改和“回头看”,完善“事 前宣传辅导一事中密切跟踪一事后分析问效”的全链条、闭 环式管理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数量、时限、效果、 覆盖面等要素全面符合要求。(市税务局负责)


  (六) 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 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 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对享受阶段性减免 社保费政策的企业提供“免填单、免申请,自动享受减免优 惠”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 利的获得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 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 道。上线应用广东省增值税留抵退税全流程监控信息系统, 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 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和畅通电子化和无纸 化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市 财政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 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按照省税务 局统一部署做好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在我市的试点推广工 作。丰富出口退(免)税申报途径,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 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多 渠道申报途径。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商务、人民银行、海 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大幅精 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通过跨部门数据综合运用, 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进度、压缩单证收集整 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确保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 业务平均办理时间提速到5个工作日内。(市商务局、潮州 海关、饶平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九)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 税费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 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纳税人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 局进行税费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 缴款、一张凭证”。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 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市税务局负责)


  (十)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纳税评价指标, 集中力量减少纳税次数、压缩办税时间。进一步简化办税流 程和表证单书,提速发票业务办理效率,优化税后流程,丰 富劳动力税费缴纳形式。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 一步减少证明材料。推进部分税费“一次报”、纳税申报“一 键办”、企业开办“一网通”、不动产登记“一网办”、网 上更正申报全覆盖。落实我省“财税衔接”数据转换统一接 口标准,试点推行“财税衔接”。在2021年年底前纳税缴 费时间压减至110小时以内的基础上,2022年年底前,纳税 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 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税务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 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医保、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房屋网签合同备 案、个人户籍、医保登记缴费等信息实时共享,便利办税缴 费。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 “一次不用跑”等制度措施, 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做到政策“码 上可知”、咨询“线上可答”、业务“网上可办”、操作“掌 上可行”。在2020年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基 础上,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 理。(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 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作用,围绕全市“1+5+2”工作部署,“一 江两城一海湾”发展战略,构建陶瓷、现代农业、临海、文 化旅游产业、应急产业五大产业集群建设规划推出一批本地 化的税收服务举措。学习借鉴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先进经验做法,推进汕头、潮州、揭阳 粤东三市税务部门跨区域合作,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 为粤东三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贡献税收力量(市税务局牵 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三)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结合实际推进落实支 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相关文件,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 过实施“行业+特定类型” “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服务和管 理,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市税务局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四)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 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按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新办纳 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根据全国统一的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设要求,加强部门 合作,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 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 税务建设。(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落实税务总 局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财政、档案等部门加 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 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电子文件管 理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 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专 业社工及志愿者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 规制度宣传工作,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市税务局、市 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密码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六)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税 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贯彻落 实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若干措施要求,坚决防 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 权责清单,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 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 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 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持续打造公正公 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市税务局负责)


  (十七)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 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常态化“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坚持 “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于正 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搞大面积、撒网式、全行业风险管理 推送和检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 管”等,健全涉税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 权益。加强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密切协作,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 对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取退税的“假岀口”、骗取税 收优惠的“假申报”紧盯不放,全力净化税收经济环境。(市 税务局牵头,市公安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人民银行潮 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 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息 共享。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 税信用评价级别动态提醒和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 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 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改革创新经验, 加强改革成果推广,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我市在落 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六稳”“六保” 中的创新举措,展现改革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十)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 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 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 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 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 聚焦信访、舆情、12366热线、12345热线等渠道收到的问 题和建议,做好梳理分类和对症下药,从源头破解困扰纳税 缴费便利化的制度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 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 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 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健 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全链 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 加力提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 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 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 协调和上下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定期研究部署、 及时总结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 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 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 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 “六保”工作质效。


推荐阅读

直面CRS加持下的全球征税---国内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的避坑实务指南

【摘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比例上升,但CRS全球信息交换与金税四期系统上线,使海外资产监管进入透明化阶段。本文是笔者撰写的涉税合规指引系列文中的第十一篇。前十篇文章分别为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三起重大电商逃税案件说起——系统分析税局稽查逻辑及合规路径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外籍”“境外”“永住”“绿卡”背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范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李雪琴案透视公众人物税务合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净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口贸易海外收款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境内人士海外收入涉税合规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税收处理的关键流程及主要税种应对实务指引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个人”“其他当事人”如何界定关系重大---试评《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 专业文章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文基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政策的解读,结合2025年税务稽查案例,分析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理论基础、税务风险点及税务机关监管路径,提出“事前规划—事中管理—事后应对”的合规建议。研究表明,监管升级下,高净值人群需摒弃隐匿申报思维,通过专业协作与凭证管理实现合规,这是规避风险与财富传承的关键。

  【关键词】高净值人群 海外资产 CRS 金税四期 纳税合规 税务稽查

  一、引言

  2025年以来,各地财税圈接连爆出入坑案例,金额令人咋舌:浙江某纳税人不申报境外收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万元;上海某纳税人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境外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8.48万元;山东被稽查者补税金额高达126.38万元;湖北被稽查者补缴税款金额高达141.3万元。更夸张的是网红主播“柏公子”,用妈妈的香港账户收境外佣金1.2亿,这些大额资金来源于近几年来他与部分合作商家签订的“阴阳合同”,他将在直播平台带货的佣金一拆为二,一小部分走平台正常结算流程,剩下的大头则由其母亲个人银行账号线下收取,借此达到逃避直播平台抽成,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但最后他得到的补税与罚款合计1330万。

  这些案例不是偶然。当前,CRS,即全球税务信息交换,已经覆盖100多个国家,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这些曾经的“资产避风港”全在交换之列。金税四期上线后,系统可以实时监控银行流水、社保、跨境转账。换句话说,你的海外资产,在税局眼里基本等于“透明”了。如此强监管下,高净值人群如何避免补税雷区,合法合规地保护自己的财富,变得尤为关键。

  二、海外资产纳税身份理论

  如今,很多人还在坚持过去的老思想,认为“钱在国外就不用缴税”。这种思想背后透露出的是对纳税居民身份的理解不准确。在本系列的第十篇文章港澳人士纳税身份认定与税务实务操作指南-专业文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有对纳税身份的解读。在此,我们会对重点问题再次进行系统解读。

  (一)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两条标准说了算,并不是拿了外国绿卡、办了移民,就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了。税局只认两个标准,与你有没有境外身份没关系。

  1. 标准一:“有住所”

  如果你的家人或资产还在国内,就符合这里所说的“有住所”标准。在税局审查的逻辑中,“住所”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房产,而是更贴近于“生活重心”。例如,你的配偶孩子在国内,或你在国内有公司或大额资产,哪怕你长期待在国外,也算在国内“有住所”,你的海外收入必须缴税。如今,个税缴纳主要依赖用身份证注册“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系统会直接默认你“有住所”,想享受“境外免税”根本没有机会。

  2. 标准二:“183天”规则

  即使个人没有中国户籍,但是只要在国内待够一定的时间,仍然要缴纳税款。如果是外籍人士,或者已经注销国内户籍的华侨,则需要依据其“每年在中国住多久”进行判断: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183天,且过去6年每年都住满183天(且没有单次离境超30天),就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税;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的,境外公司发的工资可以免税;如果住不满183天,则只缴国内收入的税。

  某外资企业的美国高管Mike,2025年5月在上海住了19.5天(1号到20号,其中20号当天离境),财务误算成18天,少缴了2200元税,最后还是被税局查出来补了款。这一例子可见识别确定税民身份与精准计算纳税金额的重要性,一点差错都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新加坡籍人士Lina,2024年在华居住192天,但过去6年中有2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经上海市税务局核查,Lina的收入分为两部分:上海分公司月薪(已缴税)和新加坡总部季度分红(未申报)。根据政策,因她在华居住满183天但不满“6年连续满183天”的条件,新加坡总部发放的分红可享受免税,最终无需补缴税款。这一案例也成为税务部门向外籍人士解读“183天规则”的典型参考。

  (二)五类主要的海外收入

  只要身份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几乎都要缴税,不同收入类型税率不同,一点不含糊,详细可以阅读下表:

1.png

 

  在高净值人群需要重点关注的资产中,保险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24年,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寿险新业务保费总额达410亿英镑(约合554.3亿美元),较2023年同比增长25%。其中,家庭保险市场稳健扩张,2024年,高净值家庭保险市场规模估值达462.5亿美元,预计至2033年将增长至609.9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2%。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重心已从“创富”转向“守富”与“传富”,所以保险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是个很好的选择。资产配置保险,可以锁定长期利率,对冲利率下行风险;构建“安全垫”,隔离家庭资产风险;提供终身现金流,应对长寿与养老危机;财富定向传承,降低传承成本;平衡资产组合波动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在财富管理体系中,信托始终是一种被高净值人群及机构投资者高度认可的工具。自20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信托制度不断完善,并在税务合规计划、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个领域展现出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截至2024年底,中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达21.8万亿元。信托的根基是资产独立,保证这部分资金不受个人风险牵连,结构也比较灵活,可以定制专属的方案,还能对债务隔离,防止资产被追偿。信托还是支持家族传承的有力工具,能够保障代际稳定,它具备“持续性管理”能力,资产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据目标持续调配,能实现从第一代到第三代甚至更远的家族治理稳定。此外,信托可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等方式实现税务优化。在全球税制日趋透明和复杂的趋势下,高净值人群对合规合理的税务筹划需求不断上升。信托可作为税务安排的重要工具,通过财产隔离、收益递延、跨境结构协调等方式实现合法合规的税务优化。

  (三)税收协定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签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相当于一个“减税绿色通道”。税收协定的核心好处在于两点:第一,降税率。例如,国内对股息征20%,但根据中加协定规定,加拿大公司给中国居民分红,只收10%的税;第二,确定归属。例如,中国居民在美国给客户做咨询服务,根据中美协定中提到的“在国外住不满183天,税只在国内缴”,因此在国外就不用缴税了。

  三、高净值人群存在的纳税雷区

  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群不存在逃税的主观故意,更多的是对纳税规则的不了解,造成踩坑的情况。结合对2025年以来的稽查案例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较容易频繁出现纳税问题的方面:

  (一)问题一:“拿了绿卡就免税”

  事实上,以“绿卡”为代表的身份规划只是表面功夫,只要家人、资产还在国内,税局就认定你是中国税务居民。正如前文提到的税民身份确认标准,税务机关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时,核心看的是你的“实际经济利益中心”与在国内“居住时长”,而非单纯参照国籍或绿卡身份。税局会通过CRS查到所有海外收入,补税与滞纳金的结果是必然的。

  (二)问题二:海外收入“不申报”

  过去,信息化程度不高,海外资产信息不对称,“不申报”的问题并不凸显。但是,如今CRS让钱变“透明”了。中国香港、新加坡、瑞士等的银行,会把账户信息——包括姓名、余额、利息/分红等关键信息自动传给中国税局,美国虽然没加入CRS,但也有FATCA(海外账户法案),照样交换信息,使得海外资产无法藏匿。

  (三)问题三:以为“用公司持有资产就免税”

  我国对居民企业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国内高净值人士控制的海外企业,不管在国外是否免税,只要利润属于该高净值人士或国内企业,就得在国内申报缴税。不过,税收抵免优惠仍然能够享受到,在国外已交的税,国内可抵扣,避免重复交税。曾有人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免税,但他把300万利润转回国内没申报,结果被税局认定为“隐匿境外所得”,最终面临补税和罚款。有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境外公司持有个人房产、股权等资产,认为这些资产产生的收益就属于企业所得了,与个人无关,无需申报。但中国实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只要这家境外公司是由中国居民控制的,且该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只是持有资产、获取被动收益,其利润即便未分配给个人,也可能“视同分配”,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问题四: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

  这种操作存在双重风险。在税务上,本应进公司账户的钱,进了个人账户,属于“隐匿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应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且要面对罚款。若金额超过100万,甚至可能需要面对刑事责任。我国对外汇有数额限制,个人每年只能换5万美元,境外货款走个人账户,属于“逃汇”性质的行为,外管局能罚你逃汇金额的30%。

  (五)问题五:外籍高管“算错居住天数”

  外籍高管在纳税时主要依靠居住天数进行判断纳税范围。一般情况下,在中国住满24小时算作1天,不满24小时(比如当天往返)算0.5天。很多人不计算“往返飞机上的天数”,结果就因为天数计算失误而少缴税,被税局稽查到。

  (六)问题六:免税补贴“没凭证”

  根据外籍人士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外籍人士的“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可以免税,但要满足“有凭证(合同+发票)+金额合理”的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四、税局的审查路径

  在CRS与金税四期的协助下,税局对于海外资产纳税的问题审查有着资深的逻辑与方法,纳税人的信息无所遁形。

  (一)税局获取信息的2个“杀手锏”

  1.CRS:全球银行“自动交信息”

  CRS是获取纳税信息的最主要渠道。境外银行、券商、保险公司会把“非居民账户”信息,包括余额、利息、分红在内传给当地税局,再交换到中国。比如,你在香港汇丰有100万存款,每年利息3万,这些信息都会自动进入到中国税局系统里,无法隐藏。

  2. 金税四期:大数据“抓异常”

  金税四期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可以整合个税申报、社保、银行流水、跨境转账,实现自动预警功能。例如,个人在申报“子女教育补贴”时,如果没有提交学校收费证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2025年,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和银行、外管局实时对接,每一笔款项的情况,税局都一清二楚。

  (二)税局审查的5个重点方向

  1.身份审查:确定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

  税局会查户籍情况,包括个人近年在国内居住情况,家人、资产在国内的实际情况等,上述问题只要有一条符合,税局就会对该个人要求按中国居民标准缴税。

  2. 审查内容:确认是否“海外收入全面申报”

  确定身份后,税局会将CRS交换来的账户信息与本人的个税申报表上的“境外所得”进行比对,若存在差异,个人随时可能会面临被审查的风险。

  3. 审查路径:确认“钱怎么进出境的”

  每一笔款项在境内外的流通都会被仔细审查。如果有资金流异常,例如超5万外汇没申报、用个人账户收境外货款、股东借款年底没还等,都会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

  4. 审查证据:确认“凭证全不全”

  一般情况下,税局会按照“四流合一”的标准,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业务记录、银行流水、发票等。例如,主张海外收入缴过税是需要拿出境外的完税证明;主张该笔借款用于经营,得拿出采购合同。若没有证据支撑,纳税人的主张就站不住脚,税务风险因此而产生。

  5. 审查流程:确认是否需要“立案稽查”

  通常情况下,对于发生预警的账户,税局会先给“自查机会”,之后再考虑立案稽查问题。首先,自查。税局可能发短信或电话让本人梳理海外收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主动补税,避免罚款;如果在30天内主动补税申报,可以免罚;但是,如果在自查过程中不配合或者疑点多,税局则会启动稽查,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境外账户信息,甚至找境外金融机构核实,最后结果可能是“补税+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移送公安。

  五、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纳税的合规建议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与其踩坑补税,不如提前做好合规。

  首先,弄清楚你的海外资产。把境外的银行账户、股票、房产、信托都列出来,标注,尤其在国外缴税的证明、明细收集清楚。

  其次,要申报及时。每年3—6月个税汇算时,在“境外所得”栏填清楚,别漏报。同时,凭证要留好,尤其境外完税证明、合同、银行流水,都电子化存好,至少留存5年。对于外汇要合规,超过5万外汇要备案,境外货款走公司账户,尽量避免个人账户。

  最后,善于运用专业团队。海外税务太复杂,涉及的知识领域庞杂。“法财税”的专业团队可以协助算税、做税务规划,同时完成合同审查、涉及资产架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务规划。

  总之,在CRS与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海外资产已经没有灰色地带了。过去“藏钱不缴税”的做法,现在不仅要补税,还要缴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合规不是成本,是财富的保护盾。毕竟,只有合法的钱,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钱。


我国非税收入体系、结构与特点

税收和非税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非税收入定义为“政府通过非强制方式提供服务、管理国有资源或施加经济处罚时所获得的公共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将非税收入视为税收收入的“次要但稳定的补充形式”,用于调节财政波动和支持非市场领域的公共服务。

  相比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一定基于广泛的缴纳义务,而是与政府提供的特定服务或特定资产使用权利相关联,因此具有更强的经济对价特征,通常具有有偿性、专用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在全球财政压力日趋上升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非税收入的作用,尤其是在应对财政赤字、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增强财政自主性方面,非税收入发挥了重要补充和调节作用。特别是资源型国家、转型经济体以及地方政府,更广泛地依赖非税收入来维持预算平衡和公共事务运作。

  我国非税收入的构成

  按照2016年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我国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从收入类别看,我国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12大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从收入性质看,我国非税收入项目分属不同预算类别,并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管理。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与税收收入一并统筹安排,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日常财政支出。政府性基金收入具有明确的专项性,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建设基金等,专款专用,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保及社会事业发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本转让收益和股利分红,重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资本金注入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三类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或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方式,在更高层次实现与税收收入的统筹平衡。

  从收入规模看,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24年财政收支情况,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本预算收入28.86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合计约11.36万亿元。这其中,体现所有者权益性质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特许经营收入等在非税收入体系中占比较高。

  从收入归属看,我国非税收入归属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地方省级与市、县级分成收入以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收入,具体比例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演进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经历了从无序到规范、从分散到统一的不断演进完善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非税收入处于辅助地位,主要表现为少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这一时期的非税收入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指令性特征。

  1978年改革开放后,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为弥补财政缺口,大量设立收费项目,导致预算外资金快速膨胀。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管理粗放,“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突出,非税收入规模急剧扩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重新调整,国家开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推行“费改税”改革,土地出让收入逐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非税收入结构开始优化。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进入规范期,预算外资金概念被取消,非税收入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建设轨道。尤其是2016年、2020年财政部分别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的通知》,对非税收入管理作出系统性规范要求,并体现突出数字化管理、优化服务和绩效导向,是对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重要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这一改革旨在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力保障,缓解财政压力,同时推动非税收入全面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全口径收支管理与财政透明化。

  我国非税收入的特点

  我国非税收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度补充与结构调节作用。其历史功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调节工具”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框架内的“财政调控与政策导向手段”。非税收入在特定阶段缓解了税制不完善与地方财力紧张的矛盾,支撑了公共服务供给与资源性资产配置。尤其在“土地财政”“专项基金”与“事业单位收费”等机制中,体现出其作为准税收、专项预算与政策引导工具的三重功能。

  相较于税收收入,我国非税收入在收入来源、征收机制、用途控制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

  强制性与自愿性并存。非税收入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具备与税收类似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表现出市场交易下的自愿性。例如,罚没收入、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典型的强制征收属性。交通违法罚款、环保超标处罚等项目,基于法律强制实施,被动发生且不具交易对价性。而护照工本费、考试报名费、图书馆服务费等更倾向于自愿支付,是基于服务请求而发生,类似市场交易中的服务收费。这种混合性要求非税收入的政策设计在法治与灵活之间需要取得平衡,过强的强制性易引发“罚款创收”争议,而过弱的规范性会造成征收失序与收费泛滥。

  有偿性与目的性明确。非税收入的显著特点是有偿性,即政府通过提供特定服务或资源使用权来换取对价资金。这一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使用收入中尤为突出。例如,使用无线电频段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使用港口设施需支付港务费等,体现出政府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对价关系。此外,非税收入往往具有特定的用途方向,即目的性。例如,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用于支持残障人群安置服务、土地出让金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等。这种目的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税收的一般性财政功能,更适用于财政支出的“定向供给”。

  收入来源多元,管理机制分散。与税收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不同,非税收入通常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依据法定授权独立征收。这种模式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收入项目繁杂。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披露,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度数量较多,目录项目高达数百项。虽然经过多轮清理压减,现有项目已大幅减少,但仍保留若干项收费和基金项目,各部门按职能设置,仍可能存在重复设项与交叉征收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收缴机制不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管职责已划转至国家税务部门,但仍有若干收入项目(如国有资源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尚未完成划转。这些项目的征收和使用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仍需提升,部分环节还存在“坐收坐支”隐患,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

  波动性高,不适合作为稳定性收入。非税收入受经济周期、政策调整、资源价格等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尤其是国有资源出让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易导致地方财政的土地财政依赖。在经济下行期,这部分收入骤降,会加剧财政赤字风险。此外,一些行政罚没类收入本应具有“消极递减性”(即违法减少则收入应减少),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却将其作为预算安排来源,这种错位使用不仅违反财政中立原则,也容易诱发执法异化。从财政结构角度看,非税收入的不可持续性和不可预测性,决定其不宜作为长期支出的支撑工具,而应更多用于短期项目支出、应急财政安排或特别基金注入。

  制度弹性强,政策空间大。非税收入的制度设定比税收更具灵活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方式实现宏观调控。例如,在疫情期间,多地政府主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缓征资源性费用,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非税收入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如环保、水利、教育)引导资金流向国家重点领域,实现结构性调节。这种制度弹性使非税收入成为财政政策工具箱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灵活性过强也可能导致政策滥用,一些部门可能会以“基金”“服务”名义增设收费项目,形成隐性税收,削弱财政的公开性与公信力。

  财政责任与问责机制尚不健全。非税收入往往由使用单位或征收单位自行管理,其使用和监督责任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部门存在“收支挂钩”现象,即谁收谁用,缺乏统筹机制。这不仅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也可能引发资源浪费或寻租风险。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在基层落实中仍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对项目收入的归属权存在误解,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受限。

  梳理非税收入的特点可以看出,我国非税收入体系及管理在项目设定、征收机制、预算统筹、公众参与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例如收入来源过度依赖资源性资产、管理机制碎片化、财政统筹能力弱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作了部署安排,为下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