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24
文号:豫政办[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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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创新水平高、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头雁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构建“556”高能级制造业体系为重点,聚焦做强做优6大战略支柱产业链和培育壮大10大新兴产业链,加快资源整合,健全培育机制,推动传统优势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持续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创新引领中实现跨越发展,形成一批引领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头雁企业,为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培育目标。到2025年,力争在“556”制造业体系每个重点领域认定3—5家头雁企业,形成十百千亿级优质企业雁阵。


  1.创新水平更高。头雁企业研发投入、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保持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建成一批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形成一批国家一流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头雁企业创新引领力大幅提升。


  2.质量效益更优。头雁企业税收贡献度保持较高水平,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模式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创建一批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企业成长性更好。


  3.带动能力更强。头雁企业规模能级显著提升,力争新增千亿级企业2—3家、百亿级企业20家左右、10亿级新兴企业100家以上,带动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化产业链,群链主导力显著提升。


  二、培育对象及遴选认定


  (一)培育对象。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新材料5大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5大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和10个新兴产业链领域,择优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二)遴选标准。每年对全省上年度产值规模10亿元以上的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及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分类评价、综合遴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头雁效应、管理水平6个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新兴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成长潜力、头雁效应、管理水平5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三)认定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头雁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企业入库工作。头雁企业培育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调出培育库。每年上半年面向所有入库企业评审认定一批年度头雁企业,经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年度头雁企业名单,并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引领力。


  1.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做强创新主体,引导入库企业对标世界一流、国内领先创新型企业,加快晋档升级,推动具有一定基础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和成为行业创新领导者。鼓励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工业强基项目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引导入库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主导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国家重大创新专项,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引领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带动提升创新链整体能效,成为打造中西部创新高地的主力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3.强化转型升级示范。引导入库企业大力实施新技术改造工程,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转型升级赋能;加快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创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标杆;延伸拓展新兴产业领域,实现换道提速跨越发展,引领全省制造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企业市场主导力。


  1.提升质量品牌。引导入库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工程,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增加优质供给,打造更多河南制造精品,争创各类质量品牌荣誉;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创建世界级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入库企业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研发推广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国外进口的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营销,发展跨境贸易,创新营销模式。编制入库企业重点产品目录,加大目录内产品在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政府采购中的使用力度,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力推销目录内产品,提高河南制造国内外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3.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入库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高精益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成本管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提升企业群链带动力。


  1.塑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推动入库企业平台化发展,增强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掌控能力,成长为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增强产业链竞争力和稳定性。依托入库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分工合作高效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入库企业打造开放式“双创”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提供资金人才支持等,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鼓励入库企业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企业间配套协作发展,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入库企业延伸生产服务链条,加快生产模式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转变。支持企业“裂变”专业优势,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


  (四)提升企业成长支撑力。


  1.强化招商引资。按照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入库企业开展以商招商,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一批产业链补短板项目,提高产业链完整度。支持企业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开展集群式招商,形成产业发展集群效应。加大“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引进力度,各地可“一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夯实项目支撑。将投资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新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需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须通过清洁化改造验收后方可纳入。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健全“要素资源跟着项目走”机制,着力解决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制约难题,加大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推动项目尽快竣工达产,形成新的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3.鼓励整合提升。引导入库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走出去”参与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入库企业兼并重组省外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的,鼓励各地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支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入库企业充分享受现有各类惠企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头雁企业做优做强。


  (一)入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每年组织30名左右入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家申报中原企业家领军人才。在省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设立专题活动,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重点保障入库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入库企业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强入库企业用电调度,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入库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支持入库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支持各地政府对入库企业贴息贴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头雁企业培育工作,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工作定期协商交流制度,通报推进情况,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头雁企业培育行动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头雁企业培育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对企业的评价管理。


  (三)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科技、税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支持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培育本地重点企业,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推荐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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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