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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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管委会名义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停止受理相关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的时间:2021年5月31日起。


  二、停止受理的具体事项:主要为《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等8项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具体见附件)。


  三、以上政策措施类文件中除涉税优惠政策事项外的其余政策条款正常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停止受理申报的涉税优惠政策


  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


  (一)“二、鼓励扶持措施(二)扶持文创企业发展中:1.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和5%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对浐灞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管委会给予重奖。”


  (二)“三、综合配套服务(一)鼓励人才引进培养中:2.对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浐灞生态区,工作1年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有效期3年,每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二、《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14项:对于被认定进驻生态区的会展企业,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按生态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三、《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


  (一)“五、贡献奖励:自金融机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五年,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但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七、项目用地财政奖励:金融机构在浐灞生态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后,给予入区金融机构出让地价30%的财政奖励。”


  (三)“十、入区企业上市融资奖励(二)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中: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十八、金融人才奖励中:(一)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对于A、B、C类高端人才以及经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全额返还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返还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二)对浐灞生态区内的金融从业人员新获得CFA(注册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FSA(保险精算师)、CI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FP(注册金融理财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会员)等专业资质,全额奖励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奖励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


  “二、加快电竞企业引进和培育中: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发挥腾讯“头羊”作用,将电竞产业引进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向,加快形成以腾讯为核心的上下游企业聚集发展态势。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前3年100%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五、《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


  “七、加强税收支持力度。高品质(特色)酒店自建成开业年度起,经营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


  “第二章第九条:加强税收支持力度,在高品质(特色)酒店纳税满1个自然年度后,由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可按照“三免两减半”,申请企业所得税生态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补贴。”


  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


  第二条:加快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双创载体上年度实际新增企业数量、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获得投资的企业数量、培育新增规上企业数量、入孵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出3-5家优秀双创载体,按照本载体所有入孵企业对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给予每家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


  “三、税收政策:涉外机构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浐灞生态区流留成部分按照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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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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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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