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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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以管委会名义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政策措施类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停止受理相关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的时间:2021年5月31日起。


  二、停止受理的具体事项:主要为《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等8项政策措施类文件中的涉税优惠政策(具体见附件)。


  三、以上政策措施类文件中除涉税优惠政策事项外的其余政策条款正常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停止受理部分涉税优惠政策的通告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停止受理申报的涉税优惠政策


  一、《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94号)


  (一)“二、鼓励扶持措施(二)扶持文创企业发展中:1.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10%和5%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3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或对浐灞发展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管委会给予重奖。”


  (二)“三、综合配套服务(一)鼓励人才引进培养中:2.对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浐灞生态区,工作1年以上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年薪20万元(工资性收入)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实际缴纳“工资、薪金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有效期3年,每人每年个人所得税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二、《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浐灞发[2018]131号)


  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第14项:对于被认定进驻生态区的会展企业,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按生态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奖励。


  三、《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浐灞生态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通知》(西浐灞发[2018]144号)


  (一)“五、贡献奖励:自金融机构纳税年度起三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至五年,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但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七、项目用地财政奖励:金融机构在浐灞生态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所需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拍挂出让后,给予入区金融机构出让地价30%的财政奖励。”


  (三)“十、入区企业上市融资奖励(二)新三板挂牌补贴及奖励中:新增挂牌企业,两年内(含挂牌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已挂牌企业自最近一次新增融资年度起,两年内(含融资当年)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四)“十八、金融人才奖励中:(一)参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对于A、B、C类高端人才以及经认定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全额返还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返还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二)对浐灞生态区内的金融从业人员新获得CFA(注册金融分析师)、FRM(金融风险管理师)、FSA(保险精算师)、CIIA(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FP(注册金融理财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工会会员)等专业资质,全额奖励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为三年;第四至五年,奖励个人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四、《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44号)


  “二、加快电竞企业引进和培育中: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发挥腾讯“头羊”作用,将电竞产业引进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向,加快形成以腾讯为核心的上下游企业聚集发展态势。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前3年100%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五、《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7号)


  “七、加强税收支持力度。高品质(特色)酒店自建成开业年度起,经营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全部予以奖励补贴,后2年按50%给予奖励补贴。”


  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浐灞发[2019]58号)


  “第二章第九条:加强税收支持力度,在高品质(特色)酒店纳税满1个自然年度后,由酒店运营管理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高品质(特色)酒店认定凭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经区财政局审定后,可按照“三免两减半”,申请企业所得税生态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补贴。”


  七、《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加快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44号)


  第二条:加快科技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对双创载体上年度实际新增企业数量、培育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获得投资的企业数量、培育新增规上企业数量、入孵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每年评选出3-5家优秀双创载体,按照本载体所有入孵企业对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的50%给予每家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涉外机构招商优惠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西浐灞发[2020]254号)


  “三、税收政策:涉外机构上缴的企业所得税浐灞生态区流留成部分按照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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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