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5-11
文号:财办建[2021]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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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推动城乡生产与消费有效对接,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2021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称综合示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为重点,线上线下融合为抓手,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县域商业体系转型升级,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培育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渠道,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 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农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政府优化政策供给、提升服务和治理水平,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聚焦短板,巩固提升。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补齐流通短板。统筹衔接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现有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功能,推动农村流通设施和服务融入现代流通体系。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挖掘产业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分层分类,鼓励地方立足区域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加强统筹,抓好落实。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部门加强协作,完善顶层设计和政策支持体系。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政策落地、农村受益。


  (二) 发展目标。


  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健全农村商贸流通体系,促进农村消费,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经验可复制推广的示范县。示范地区物流成本明显降低,农村网络零售额和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有效畅通,助力农民增收致富。西部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目标。


  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其中,2020年四季度提前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拨付2021年示范县资金以及2019年示范县尾款;2021年下达资金,主要用于预拨2020年示范县尾款和拨付农村电商典型激励县奖励资金。鼓励各地优先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 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


  (二) 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建设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辐射周边乡村。


  (三) 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邮政、供销、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四) 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等,完善产品包装、摄影美工、直播带货、网店运营等课程,加强对具备条件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合作社社员等的实操技能培训,发挥电商致富的示范性、引领性。注重培训后续跟踪服务,提高创业就业转化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细化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此外,应避免支持项目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项目重复。


  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做好本省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对2019年及以前年份已下达资金中未安排使用部分统一收回,统筹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


  四、申报范围


  2021年以省为单位统一申报,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县(不含市辖区,属于脱贫县的区除外),西部省份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前年度支持过的示范县可二次申报,需满足资金拨付率达到90%以上、项目验收基本完成、工作成效突出等条件。继续支持西藏自治区以整区推进形式开展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今年确定的陕西省武功县等10个农村电商典型激励县不需评审,直接纳入综合示范范围,通过2021年下达资金予以支持。


  五、工作程序


  (一) 提前下达资金。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支出进度,中央财政于2020年四季度提前下达了2021年部分专项资金。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选取因素包括各省农村网络零售额、前期支持数量、资金拨付率、绩效评价得分等指标。


  (二) 报送工作方案。


  按照自愿原则,各地以不超过提前下达资金150%的规模制定并报送工作方案。其中,新增示范县应通过竞争性选择产生,拟预拨尾款的2020年示范县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等择优产生。各地于2021年5月20日前将省级工作方案一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 确定支持规模。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得分,并结合前期工作情况,确定各省示范县名额和具体资金支持规模,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调整下达资金。各省按照确定的资金规模,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最终工作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三部门。各省工作方案将是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加强对综合示范的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协同力度,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出台土地、资金、人才等配套措施,推进政策落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统一要求,围绕推进乡村振兴,组织做好农村电商、商贸流通调查摸底,为后续工作预作准备。


  (二) 健全责任机制。省级主管部门是本省综合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选择的县和本省工作负总责。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资金支持方向和奖补标准,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和验收办法,做好政策的承上启下,组织好对示范县的绩效评价,及时报送工作情况。示范县是综合示范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自主统筹资金和项目,推动政策落地、发挥实效。


  (三) 强化工作指导。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指导监督机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加强绩效管理,督促示范县合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依法依规竞争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重视项目建成后运营和服务效果。对前期纪检、审计、绩效评价等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示范县一一整改到位。指导示范县引入纪检、审计等力量,增加财评、监理等环节,加强事前事中管理。要指导二次支持县加强资金、物流、品牌等资源整合,不断提高农村电商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水平,避免重复建设。


  (四) 做好信息公开。省级主管部门应在部门政府网站做好政务公开,提供举报监督渠道;督促示范县在政府网站及时、全面、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资金项目等信息;督促示范县和承办单位与商务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更新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指导示范县与项目承办主体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承办主体的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加快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加强农村电商、产品、消费等数据处理和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五) 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善于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向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农村商贸流通的社会参与度。要建立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实施成效,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地区间的交流与借鉴,增强辐射带动效应。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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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