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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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引导和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推昌平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范围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设定,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专指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服务机制,通过培育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打造昌平区上市挂牌企业板块。重点围绕“能源谷”“生命谷”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研发类企业上市挂牌发展,提高区域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健全服务体系


  第五条 建立昌平区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日常协调、信息报送、统筹推进等工作,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按照昌平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通过相关部门推荐、走访调研和企业自荐等形式,动态筛选出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重点企业,建立昌平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段培育、排列梯队、重点扶持”,开展“一对一”帮扶、“全过程”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组织专题培训、项目对接、融资路演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企业规范改制、投融资对接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由联席会办公室牵头,协同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加强日常沟通、走访调研,并结合企业需求,集中整合行政资源,开展上门服务。


  第八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处于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企业,优先为募投项目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处于材料审核阶段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综合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审核阶段遇到的环评手续补办、不动产权证补办等问题,以及涉及规划、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九条 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资本市场业务培训,邀请监管部门、交易所及专业机构授课,提高企业高管的风险意识,促进上市挂牌企业规范运作;量身定制“服务包”,精准提供行政审批、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综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昌平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政策相关要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和区级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


  第十一条 挑选优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资源库。加强与入库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引导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推动企业对接不同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章 完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上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更多企业在昌平集聚发展,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开展投资推动创业企业在昌平注册纳税或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昌平,且创业企业后期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团队),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在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符合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和昌平区政策性住房有关规定的,在公租房、共有产权房配租配售方面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六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子女,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义务教育入学有关规定的,积极协调区内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按照《昌平区奖励企业优秀杰出人才实施细则(试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对区内重点上市企业以及新迁入的上市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参照上市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章 政策落实管理


  第二十条 区金融办是企业上市区级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同做好政策兑现工作。企业上市政策兑现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注重实效、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区金融办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等政策,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隐瞒不报、漏报或编制虚假材料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申请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区金融办将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区级政策时,须承诺享受区级政策后在昌平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如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区级奖励资金、公租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2018年5月21日之后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享受区级补贴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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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