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34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鼓励、引导和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助推昌平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境内外资本市场是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范围依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设定,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专指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综合服务机制,通过培育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打造昌平区上市挂牌企业板块。重点围绕“能源谷”“生命谷”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研发类企业上市挂牌发展,提高区域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健全服务体系


  第五条 建立昌平区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协调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席会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企业上市挂牌的日常协调、信息报送、统筹推进等工作,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 按照昌平区产业发展战略定位,通过相关部门推荐、走访调研和企业自荐等形式,动态筛选出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重点企业,建立昌平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段培育、排列梯队、重点扶持”,开展“一对一”帮扶、“全过程”指导,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组织专题培训、项目对接、融资路演等活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为企业规范改制、投融资对接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由联席会办公室牵头,协同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加强日常沟通、走访调研,并结合企业需求,集中整合行政资源,开展上门服务。


  第八条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处于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企业,优先为募投项目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募投项目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开具合规证明。对处于材料审核阶段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综合协调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审核阶段遇到的环评手续补办、不动产权证补办等问题,以及涉及规划、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九条 对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帮助对接金融机构提供股票质押、并购融资、定向增发等金融服务;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资本市场业务培训,邀请监管部门、交易所及专业机构授课,提高企业高管的风险意识,促进上市挂牌企业规范运作;量身定制“服务包”,精准提供行政审批、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综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昌平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其他政策相关要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和区级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


  第十一条 挑选优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资源库。加强与入库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引导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推动企业对接不同层次资本市场。


  第三章 完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上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资金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提交辅导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通过辅导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区级财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募投资金主要投资在昌平或对昌平的税收贡献当年实现增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通过购置土地、购买或租赁房屋、项目建设补贴等方式,在第二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引导更多企业在昌平集聚发展,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开展投资推动创业企业在昌平注册纳税或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昌平,且创业企业后期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团队),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昌平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在人才引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符合北京市《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和昌平区政策性住房有关规定的,在公租房、共有产权房配租配售方面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六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子女,符合北京市和昌平区义务教育入学有关规定的,积极协调区内公办、民办教育资源,为其接受优质义务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已上市企业和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按照《昌平区奖励企业优秀杰出人才实施细则(试行)》,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对区内重点上市企业以及新迁入的上市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参照上市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章 政策落实管理


  第二十条 区金融办是企业上市区级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协同做好政策兑现工作。企业上市政策兑现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注重实效、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区级财政补贴资金,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区金融办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征收奖励等政策,需向区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区金融办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人才引进、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等政策,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隐瞒不报、漏报或编制虚假材料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申请企业受到有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区金融办将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区级政策时,须承诺享受区级政策后在昌平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8年,如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区级奖励资金、公租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2018年5月21日之后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享受区级补贴资金政策。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