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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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这一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西城区委、区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我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市局和西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部署,落实落细加强脱贫攻坚、助力民营经济、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我局严格落实组收原则,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我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及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以及我局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税费优惠直达基层,直达市场主体,直接惠企利民,全力服务好“六稳”“六保”大局。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我局秉承“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的工作理念,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1.深化减税降费,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设立减税降费专岗,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干部负责该窗口,为纳税人答疑解惑。线上借助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工具,将减税降费最新政策、疑点问答、填报案例实时推送,线下安排专人负责更新相关宣传手册。


  2.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扩大网厅人员规模,全面承接网上办理事项人工审批及问题解答。


  3.运用“互联网+”的办税模式,推进税费事项掌上办。对线上PC端以及APP端系统加强应用维护的同时,通过钉钉APP向纳税人推广税务热点问题,提供线上问答、视频讲解等便捷服务。


  4.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行的业务交流,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5.做好“大宗业务办税服务室”,深入了解大企业办税难点,切实解决大企业诉求。坚持做到“日常业务即时办,复杂业务预约办,耗时业务集中办,网上业务辅导办”,由税务所对大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办税难点与痛点,做好下一步解决方案。


  6.推进“好差评”系统平稳上线,保障数据实时对接。做好“好差评”评价器安装调试工作,保障各窗口评价器正常运行,评价器与人员相对应,数据同步及时、有效,及时接收纳税人诉求信息,不断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我局不断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税务事项集体决策委员会的作用,对于局内出现的重大税收决策、决议以及出现的疑难税收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同时突出重点,发挥各部门作用,将涉及数额较大、责任重大、事实情况复杂、社会关注程度比较高的重大项目列入到集体审议范围。在重大税务事项决策中,我局还积极探索法律顾问机制,建立以法治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律师专家和法律专业人才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对于情况复杂、政策适用不十分明确的重大涉税案件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咨询专业律师和内部法律人才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治税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我局积极做好权责清单编制和公示工作,明确权责事项,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主抓手,促进税务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


  1.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三定”方案和实际执法情况,编制并公示我局局级和22个税务所的权责清单,明确权责事项。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我局通过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录入执法公示信息,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和纳税服务规范。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务执法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局在实现阳光执法的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了税务执法公信力。


  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全局范围内配备多台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分配给各税务所,全部充实到一线执法工作中;建成两个高标准约谈室并投入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以来,税收执法程序更加规范,同时,涉税执法证据得以有效保存,税务干部的执法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法制审核工作中,我局相关部门多次就法律适用、处罚时限以及文书填制规范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全流程逐渐规范完善。通过对重大涉税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我局及时纠正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化解了部分可能造成的行政诉讼风险。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我局依托内控监督平台,加强权力监督,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进依法治税。


  1.持续推进落实执法责任制。我局紧密依托“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各模块功能,做好日常考核过错确认及执法督察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一是与主责科、所内控联络员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执法过错的陈述申辩与调查核实工作,对过错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提升自我纠错能力。二是采取对部分管理所进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我局部分重点税收征管事项开展了专项督察,在内控平台中录入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对相关税务所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告知,督促其立即纠正过错行为。


  2.深化监督执纪问责。我局统筹发挥好纪检和督察内审部门的作用,强化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不断将监督检查融入税收工作之中。不断梳理发现税收执法权力集中、问题多发、监管薄弱的环节,以开展专项治理、明察暗访为抓手,持续整治税收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微腐败”行为,开展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我局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将纳税人税收法律救济权落到实处,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案件办理层层把关机制。主要领导多次听取复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作出批示。主管局长对复议诉讼案件强化部署,组织模拟辩论,会同外聘律师一起复核案件资料、审查答辩意见,对案件进行逐一把关,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2.强化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和市局要求,积极落实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要求,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3.从严从实抓好信访维稳。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夯实信访工作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信访工作精神,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信访案件;成立局信访应急反应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应对能力;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消除隐患,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调整政务公开流程。我局按照西城区委工作要求,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公开信息。针对难点事项,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用,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召开协调会,集思广益、找准节点、打通堵点、明确分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


  2.全方位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税收中心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各类涉税信息。“北京西城税务”微信公众号每日不间断推送各类税收政策,及时更新业务系统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并享受各类优惠政策。通过外网网站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公告等相关栏目向纳税人推送我局工作动态。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1.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强化法治观念。我局积极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系列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的学习方式,持续提升干部对《民法典》精神和内容的整体认识。线下学习主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研读法律条文、观看视频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提升学法用法能力和水平;线上学习方面,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利用工作微信群、QQ群等开展《民法典》学习,通过置顶相关文件、分享学习材料、开展《民法典》小知识每日一测等方式,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在组织干部开展学习的同时,部分税务所还通过钉钉、京税通等税企交流群,向纳税人发送宣传资料,共同学习《民法典》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氛围,强化法治观念。


  2.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我局按时间节点、主题内容安排了宣传月各项重点活动,着重宣传好疫情防控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我局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非接触式办税”、助力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展示优惠政策落地、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邀请辖区企业人大代表,录制《两会代表委员话税收》特别节目,形成税企互动良好局面。配合个税汇算业务开展,积极在《北京您早》《特别关注》《北京新闻》三档节目进行宣传,组建保险行业个税汇算业务辅导团在“平安知鸟”和“映客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搭建宣讲堂,获得热烈反响。战“疫”期间,广泛开展宣传呈现税务干部坚守抗疫一线、投身联防联控等感人事迹,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厚植良好的税收舆论氛围。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我局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号召,聘请了专业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对我局内部、外部相关法律事宜、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合同等给出相关准确的法律咨询,同时也为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专业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素养高、实战经验丰富的优势,将公职律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和信息公开案件法制审核,为公正执法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公职律师参与我局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形成由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共同讨论案件的形式,总结分析案件各种有利的因素和不利结果,有效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能力,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十)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


  为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我局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对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依法治税决策部署。


  二、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0年,我局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但在工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鉴于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上线时间较短,各税务所对平台的运用不够熟练,还存在前期数据尚未全部上传到平台的情况。后续我局将加强平台管理,由法制部门牵头,信息中心提供运维支持,各税务所及时补充上传数据信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随录随传。同时,我局将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定期开展数据核查工作,监督各税务所的平台使用情况,确保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2020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我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领导和统筹推进作用,


  一是发挥党建引领,推进依法治税。组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局工作规则,将重要法治事项作为党委议事内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法治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法治税务建设稳步推进。


  二是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提升法治思维。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依法行政知识。结合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我局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学习计划,把宪法法律等列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将税收法制教育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规划,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制培训内容,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2021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我局将立足新起点,坚持依法治税,继续坚定有力地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稳步推进“三项制度”全面实施,提升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质量,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依法依规组织税收收入


  准确把握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原则及方法,坚守既要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又要牢牢坚守不收“过头税费”这一底线,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政策做好预测和分析工作,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加强协税护税、做好大企业管理与服务,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打牢税收持续增长的基础,全力完成组收工作任务。


  (二)继续稳步推行依法行政“三项制度”,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及时准确更新公示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执法音像记录平台中的数据实时监控,对税务所上传的数据进行监督,保证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审核流程,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三)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我局将继续结合区域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热心接待、耐心释法;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的能力建设,加大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构建复合型工作团队,努力化解征纳矛盾和纠纷;继续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办理质量上下功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的案件审理模式,促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税收治理新格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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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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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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