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3-09
文号:国税发[19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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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收宣传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强有力手段。1999年4月,是从1992年开始的全国第八个税收宣传月。8年来,税法宣传月以其强大的声势宣传税法和税收工作,对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做好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的、有轰动效应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总局决定,1999年4月继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的主题和指导思想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治税,强国富民”。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建国50年来,税收工作走过既曲折又辉煌的道路。1950年全国工商税收是26亿元,1998年达到8552亿元,工商税收增加327倍,税收工作为国家面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翻天覆地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9年也是20世纪末世人瞩目的一年。即将过去的20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100年。税收作为各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为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99年还是我国进一步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继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一年。1999年全国税务干部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完成税收任务,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1999年,中央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毫无疑问,税收增长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柱。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税收是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物质基础。以“依法治税,强国富民”为1999年宣传月的主题,可以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从历史和现实的高度,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税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促进1999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1999年税收宣传月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国50年以来物质文与精神文明巨大进步的历史和现实事实为依据,突出宣传税收的重要地位,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宣传税法的严肃性,为完成1999年税收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已经搞了多年,宣传形式的创新已成为宣传月有无影响、有无生命力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争取在宣传形式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提高宣传效益。

  (一)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税法。依法治税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四个环节,领导干部对税法的理解水平是依法治税的最重要的内容。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党、政、人大、政协领导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

  (二)充分挖掘建国50年以来税收促进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件,以生动有力的事实和简明的形象,说明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形成的一些偏见。

  (三)选择影响力大的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作好宣传工作。电视,特别是最近活跃在各地的一些著名电视栏目,覆盖面大、影响力强,是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大力加强与电视宣传部门的合作,通过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电视公益广告、电视剧、电视晚会、电视转播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宣传。要大力发挥各地报刊、电台的宣传作用,积极开辟专栏。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组织有深度的报道,形成声势。特别要大力发挥中央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在宣传月期间每个省级地区都要力争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上刊播1至2篇有关税收宣传的稿件。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召开纳税模范表彰大会,对模范纳税户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特别是去年增收1000亿过程中积极清理欠税,为税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进行表彰。

  (五)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要利用大量典型事例说明,只有坚持依法纳税,事业才能有发展的前途,而偷税骗税最终将损害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

  (六)就1999年开展的发票大检查做好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普及发票知识,提高公民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宣传不要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害处,在广大公民中形成消费索要发票的好习惯,打去买卖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活动。

  (七)广泛开展税收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开设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咨询电话服务于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税收工作,方便公众举报份、逃税案件。同时,还可采取函件咨询和上街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树立税务良好形象。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税务系统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宣传月这种形式,把它作为4月份税收工作的重点,严密组织,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挑选精干人员组成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拨出专项经费,积极培训宣传人员,为税收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宣传条件,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1999年宣传月的特点,各地要及时把信息含量大、新闻性强的活动信息通过信息网或传真向总局报送,总局将编发税收宣传月活动简报、动态,推动各地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总局上报宣传月总结。

  (三)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总结往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团结协作,做到从税收全局着眼,有合有分、各有侧重地开展税收宣传,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效益。在宣传口号、宣传标牌、宣传标语的设计、悬挂上,要统一口径,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各地要广泛宣传、张贴总局提出的标语、口号(附后),不得宣传自编的口号、标语,避免造成舆论误导。

  (四)开展宣传竞赛评比,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对各地开展宣传月活动情况要进行评比。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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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