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9-03-09
文号:国税发[19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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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收宣传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强有力手段。1999年4月,是从1992年开始的全国第八个税收宣传月。8年来,税法宣传月以其强大的声势宣传税法和税收工作,对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做好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的、有轰动效应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总局决定,1999年4月继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的主题和指导思想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治税,强国富民”。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建国50年来,税收工作走过既曲折又辉煌的道路。1950年全国工商税收是26亿元,1998年达到8552亿元,工商税收增加327倍,税收工作为国家面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翻天覆地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9年也是20世纪末世人瞩目的一年。即将过去的20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100年。税收作为各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为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99年还是我国进一步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继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一年。1999年全国税务干部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完成税收任务,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1999年,中央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毫无疑问,税收增长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柱。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税收是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物质基础。以“依法治税,强国富民”为1999年宣传月的主题,可以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从历史和现实的高度,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税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促进1999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1999年税收宣传月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国50年以来物质文与精神文明巨大进步的历史和现实事实为依据,突出宣传税收的重要地位,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宣传税法的严肃性,为完成1999年税收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已经搞了多年,宣传形式的创新已成为宣传月有无影响、有无生命力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争取在宣传形式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提高宣传效益。

  (一)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税法。依法治税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四个环节,领导干部对税法的理解水平是依法治税的最重要的内容。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党、政、人大、政协领导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

  (二)充分挖掘建国50年以来税收促进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件,以生动有力的事实和简明的形象,说明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形成的一些偏见。

  (三)选择影响力大的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作好宣传工作。电视,特别是最近活跃在各地的一些著名电视栏目,覆盖面大、影响力强,是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大力加强与电视宣传部门的合作,通过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电视公益广告、电视剧、电视晚会、电视转播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宣传。要大力发挥各地报刊、电台的宣传作用,积极开辟专栏。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组织有深度的报道,形成声势。特别要大力发挥中央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在宣传月期间每个省级地区都要力争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上刊播1至2篇有关税收宣传的稿件。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召开纳税模范表彰大会,对模范纳税户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特别是去年增收1000亿过程中积极清理欠税,为税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进行表彰。

  (五)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要利用大量典型事例说明,只有坚持依法纳税,事业才能有发展的前途,而偷税骗税最终将损害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

  (六)就1999年开展的发票大检查做好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普及发票知识,提高公民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宣传不要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害处,在广大公民中形成消费索要发票的好习惯,打去买卖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活动。

  (七)广泛开展税收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开设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咨询电话服务于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税收工作,方便公众举报份、逃税案件。同时,还可采取函件咨询和上街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树立税务良好形象。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税务系统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宣传月这种形式,把它作为4月份税收工作的重点,严密组织,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挑选精干人员组成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拨出专项经费,积极培训宣传人员,为税收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宣传条件,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1999年宣传月的特点,各地要及时把信息含量大、新闻性强的活动信息通过信息网或传真向总局报送,总局将编发税收宣传月活动简报、动态,推动各地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总局上报宣传月总结。

  (三)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总结往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团结协作,做到从税收全局着眼,有合有分、各有侧重地开展税收宣传,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效益。在宣传口号、宣传标牌、宣传标语的设计、悬挂上,要统一口径,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各地要广泛宣传、张贴总局提出的标语、口号(附后),不得宣传自编的口号、标语,避免造成舆论误导。

  (四)开展宣传竞赛评比,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对各地开展宣传月活动情况要进行评比。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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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