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开办便利化深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京市监发[2021]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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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决策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首善标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最后一公里”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构建更为便利的企业开办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全面网上办理,完善北京市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全部企业开办事项在“e窗通”一站办理,对标国际一流企业开办水平,提高企业开办全程电子化水平及电子化成果的便捷应用程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的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企业开办实行一次申报、统一受理、统一反馈、一天免费办结。


  三、工作任务


  一是一网通办再提升。提高“e窗通”集成服务效率,企业开办时、开办后均可自主选择办理营业执照(含刻制公章、员工登记)、涉税事项(含领用发票)等事项,推动一网专办、一网全办。推广微信小程序、移动端APP等多种在线一网通办方式。


  二是身份认证再优化。支持多渠道身份认证,申请人使用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网页端填写相关信息后,使用“银行账号信息校验+预留手机号”等验证方式直接实现身份认证,不需要单独下载移动端,不需要提前创建数字签名。逐步优化身份认证方式,实现更多渠道身份认证。企业开办相关人员身份认证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


  三是员工登记再简化。通过“e窗通”平台采集员工信息,企业不需另行勾选员工信息模块,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效。企业不再单独登录其他部门网站办理员工信息采集业务,企业成立后根据需要聘用员工的,其人员信息采集合并至“e窗通”网上即时录入生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领取书面凭证。开办企业登记员工无需签订代扣代缴三方协议、无需申报登记缴费方式、无需登记采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在企业开办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四是开户服务再提速。企业可在“e窗通”平台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企业设立登记完成后,即时免费获得银行账号。推动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身份凭证开设银行账户,企业免于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开户信息可自动共享给相关部门。


  五是电子应用再拓展。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等企业开办电子成果的应用,大力推广电子成果在商业银行、招投标、供电供水等公用企事业、网络交易等领域的应用。在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安排下,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稳步推动、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应用的覆盖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落实。各区相关部门应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将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依托区级企业开办专班,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信息互联共享,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措施。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要加大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社会和群众感受到政策变化。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加强基层窗口等与企业开办有关岗位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向办事人正确传达和解读政策。


  (三)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市企业开办专班各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数据分析工作,加大支持力度,指导督促各区抓好工作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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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