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建发[2021]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059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