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京政发[202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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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一步推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推动优质企业上市,优化存量公司结构,改善外部发展环境,努力使北京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高,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整体质量显著提升,推动首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在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进“两区”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引导,严惩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关联交易,推动解决同业竞争等问题。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提升内控有效性。(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强化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建设,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加强拟上市挂牌公司培育力度。依托“钻石工程”行动计划,构建以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服务平台为基础的企业上市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拟上市公司聚焦主业、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继续落实北京市企业上市挂牌补贴相关政策,推动落实高端人才奖励、研发费用奖补、科技信贷支持、科技补助等精准激励措施,丰富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储备。支持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拟上市挂牌公司的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彰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实力的上市公司集群。(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引导北京上市公司带动就业、生产、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国有上市公司在提高北京上市公司质量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树立公司治理良好范本,引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协调发展,主动回报社会和投资者。充分利用北京高科技产业集聚优势,引导上市公司在完善产业链、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科技成果分享机制。(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丰富支付及融资工具,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北京境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北京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北京证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积极运用与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上市公司的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通过REITs、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助力企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引导保险机构为上市公司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上市公司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各类产品业务工具,理性融资。(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北京证监局、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七)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完善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等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新培育发展。(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八)做好退市风险处置工作。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退市风险协调处置机制,保障上市公司退市过程平稳有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五、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九)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加强质押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分层次、差异化的股票质押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北京证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作出灵活安排;有关部门要依托中央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落实好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政策;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等有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六、依法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通过联合办案、专业支持、个案会商、调查手段互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注意区分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个人责任;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北京证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强化上市公司信用意识,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市场环境。推动大数据应用,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强化各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主体合法权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四)持续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发挥本市企业上市协调机制和市区两级服务管家机制作用,各部门、各区快速响应、接诉即办,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强全程审慎监管,建立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及行业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提高上市公司监管有效性。落实相关部门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在监管协作备忘录中确定事项,积极开展多层次监管合作。(各相关单位与各区政府负责)


  (十五)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加大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中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北京证监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金融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强化舆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规范各类主体对利益相关上市公司的报道评论,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共同营造支持北京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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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