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12
文号:陕政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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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2日


陕西省促进市场消费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商品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1.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年底。结合落实《陕西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加大各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及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可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2.鼓励汽车淘汰更新升级。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0号)、《陕西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办法》,鼓励淘汰更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有条件的市(区)对自愿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家用高排放老旧车辆和公共服务领域老旧车辆,可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3.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从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年底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加快流通。推广建设二手车交易登记监管信息系统,推动二手车交易规范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4.鼓励农村车辆消费升级。鼓励各市(区)研究汽车下乡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有条件的市(区)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并购买3.5吨以下货车或者1.6升以下排量乘用车,可商供货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5.放宽汽车限行规定。在实施国六排放情况下,逐步减少城市车辆限行次数。支持各市(区)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符合相关技术特征的皮卡车型,适当放宽或全面取消进城限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6.支持汽车企业提高产销率。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下线上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将汽车产品纳入电子卖场,扩大销售。鼓励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各种促销活动在省外销售汽车产品,并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市(区)结合老旧汽车淘汰报废更新,研究制定汽车消费促进政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7.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汽车金融消费信贷产品,适应多样化汽车消费需求;优化产品定价、简化抵押贷款等业务办理流程,方便汽车消费;规范汽车金融服务费收取,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加授信额度,加快放款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汽车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8.优化汽车流通网点。建设相对集中的新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优化专卖店等汽车流通布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9.加大汽车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便利加油站建设。将新建城市停车场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停车场、充电站。支持建成小区停车位改造扩容,新建小区依据规定比例配置停车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0.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严格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加大汽车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部门配合协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属地化监管服务责任和供应商、经销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汽车销售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陕西银保监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家电消费


  11.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消费者更新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家电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购买1级能效标识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消费者,可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在公共机构年度预算执行中,鼓励优先采购绿色智能家电。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2.支持电子消费品消费。促进智能手机、个人计算机更新换代。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对购买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的消费者,可给予适当补贴。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扩大网络消费


  13.对2020年首次在知名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特产馆并于当年实现50万元以上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4.在知名网络平台设立陕菜品牌示范店推广专区,引导品质消费、特色消费,助力餐饮企业恢复发展。[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激活新兴消费


  15.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市(区)依托步行街建设,大力发展夜间经济。对于各市(区)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的步行街,各给予100万元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6.提升文旅体育健康消费。升级并发放陕西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卡(券)。鼓励各市(区)推出文化、旅游和体育惠民电子卡,促进文化演出、旅游景区和健身休闲消费。鼓励各市(区)出台健康消费支持政策,创新开展健康消费促进活动,推动健康服务消费提质扩容,更好满足居民健康生活消费需求。[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增强消费信心


  17.鼓励市(区)开展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鼓励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8.疫情期间,城市管理坚持柔性执法,在不影响人行通道、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城区临街店铺出店经营,允许大型商场适度占道促销,允许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开辟临时摊点摊区,允许流动商贩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占道经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19.及时落实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3月至6月,在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并将价格临时补贴按现行标准提高1倍发放。(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按职责分工落实)


  20.巩固深化守护消费专项行动,聚焦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同格式条款、网络购物、群体消费等重点领域,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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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