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10-02
文号:陕政办发[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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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激活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贷款税收等政策支持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零成本”“低成本”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个新工具。创业担保贷款个贷最高额度20万元,1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2020年内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平台就业人员。“秦青优惠贷”项目为45岁以下青年提供最高300万元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将企业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创业补贴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钟点工临时用工短期工等非全日制就业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众多、联系广泛等优势,推出岗位吸纳就业。创建城乡社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站,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发展批发零售、保洁绿化、建筑装修、养老护理家政等行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标准化菜市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试点,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进一步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可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最长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创业就业的新就业形态。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新业态。推广壮大“互联网+”“平台经济”“云经济”,培育电商龙头企业,推广餐饮类垂直电商平台应用,加快发展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监管规则,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人员应用电商直接创业,鼓励个体电商转型企业。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岗位,降低入网门槛,减免注册、加盟、运营、管理等服务费用。支持数字招聘平台、零工平台建设,培育人力资源龙头企业,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转型升级,提供融合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多元化免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在西安市确定2所本科高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高端管理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化专业布局,扩大招生规模,培养更多家政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示范企业,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打造员工制家政服务知名企业,形成品牌。加强与中部地区劳务协作对接,定向输送、定向派遣,提高灵活就业质量。青年文明号、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等评比表彰向家政从业人员及集体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服务管理零收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创业,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对非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依法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额外设置条件变相收费。(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相应场地支持灵活就业。加快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吸引更多商贸服务类企业和商户入驻,招引专业人才和专项用工参与智慧街区建设、平安街区管理、日常运营维护等方面工作。政府投资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按现有孵化实体不低于5%的比例免费提供经营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经营场地,免费向辖区内劳动者开放。对劳动者务工自发形成的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抓紧落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搭建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用好社区和就近部门空置或过剩办公场所,结合服务对象规模和区域就业特点,建立侧重不同、功能匹配、要素齐全、出入方便且具备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属性的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可通过购买服务向辖区内劳动者提供登记、培训、招聘等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推动建立政企常态化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作用,共享人力资源、岗位用工等信息,按需组织开展招聘,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帮助企业调剂余缺共享用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入开展针对性职业培训。组织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公益培训课”,通过高校网络就业平台开设市场急需、专业相关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将国家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种范围,引导提升行动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直播销售、网约配送、媒体运营、电子竞技、社群健康、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快递、维修、美容美发等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新职业培训导师培养,组织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开展互联网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加大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线上培训力度,推进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按规定落实补贴到企业到机构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劳动保护和权益保障。加强对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事项开展协商。落实劳动关系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和矛盾。强化劳动监察和仲裁,及时纠正拖欠劳动者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考核制度,加大惩戒力度,根治欠薪顽疾。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灵活就业违规收费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允许2021年底前补缴。推动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应保尽保。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加速兑现待遇。开展困难群众摸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政策落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牵头作用,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稳就业保就业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落实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加快“实名制”动态就业服务系统建设,拓展企业用工需求对接功能,确保省市县三级贯通。通过“秦云就业”小程序,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创业帮扶、就业见习等精准化、不断线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委文明办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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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