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734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箱:gzswcchxwsc@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3.公平竞争审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19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0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综合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一致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1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一报表一次性申报上述全部税种。


  八、已按原纳税期限申报的税款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2.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税款所属期)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九、综合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综合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