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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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2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邮箱:gzswcchxwsc@126.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3.公平竞争审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X月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以下简称综合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综合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1个税种。


  二、为什么实行综合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2019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2020年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综合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综合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1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综合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综合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多税种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怎么进行综合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纳税申报时,统一使用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功能。


  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


  四、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年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企业在8月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一并填报税源信息。


  五、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六、综合申报的税种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公告》发布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10月征期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维持按季申报缴纳。


  2.资源税:《公告》发布前,资源税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公告》对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七、纳税期限不一致的税种能综合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可以综合申报。


  例如,2021年10月征期,某企业需申报缴纳多个税种,其中按季申报的有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年申报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车船税,按次申报的有耕地占用税、契税。该企业可在10月征期内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模块,实现在同一入口、同一界面、同一报表一次性申报上述全部税种。


  八、已按原纳税期限申报的税款如何处理?


  1.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第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2.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1年4月、5月(税款所属期)资源税的,可在2021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九、综合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综合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综合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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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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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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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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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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