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1-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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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指示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启动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培养方式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以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周期为4年。


  二、培养方向


  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设综合管理(内控督审方向)、税收业务(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方向)、税收信息化管理(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方向)3个专业,选拔75人,其中,税务系统内70人,税务系统外5人。具体为:


  内控督审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5人;


  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3人,税务系统外学员2人;


  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方向选拔税务系统内学员22人,税务系统外学员3人。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过硬,立场坚定,勤奋好学,爱岗敬业,勇于担当,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执行落实和分析研究能力强,发展潜力较大,身体健康。


  2.本科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原则上为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一类大学的限制。


  税务系统内以下人员可不受本科毕业院校为一类大学的条件限制:


  (1)获得一类大学硕士学位的。


  (2)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证书的。


  (3)在税收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包括: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②荣获三等功以上记功奖励的;


  ③参与脱贫攻坚、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或在重大专项工作中发挥牵头骨干作用,成绩十分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扬肯定的。


  3.税务系统内人员应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


  4.税务系统外人员应为国家机关中从事税收、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的人员,且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名册中内资企业集团的主管税务、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信息技术的负责人;2020年度信用积分排名前10%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等资格的中高级执业管理人员;全国税务专业硕士学位培养单位及知名科研机构中从事经济、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与税费相关领域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5.报考人员须在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税务系统内报考人员应在税务系统连续工作满3年(2018年6月1日以前参加税务工作)。税务系统外报考人员应从事税收相关工作满5年(2016年6月1日以前从事税收相关工作)。


  7.税务系统内人员近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位于第二段以上,且近两年(2019年、2020年)中有1年位于第一段。


  (二)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第3项,但符合其他基本条件的税务系统内人员,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组织推荐后可破格报名参加学员选拔:


  1.本科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限于一类大学),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或相应外语资质资格。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和一类大学的限制。


  2.具有3年以上的正科级领导职务或相应职级任职(级)时间。


  3.具有1年以上县以上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任职工作经历、获得二等功以上记功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或全国税务系统业务大比武中名列前5名。


  4.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税务系统内破格选拔人员人数为4人。


  相关解释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


  四、选拔程序


  税务系统内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实行统一考试、分别录取、统一培养。选拔程序包括预录取、学习能力评估、工作能力评估、综合评价等四个环节。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预录取成绩占50%,学习能力评估成绩占25%,工作能力评估成绩占25%。综合评价选拔期各个环节的表现后,公布正式录取人员名单。各环节及赋分规则如下:


  (一)预录取


  预录取包括资格审查、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心理测评、面试及考察。推荐、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面试分别占预录取成绩的5%、35%、25%和35%,总分为100分;资格审查、心理测评及考察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1.个人报名


  选拔报名通过网络进行。2021年5月7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登录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以下简称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税务系统外人员填写《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附件2),发至ljxb2021@163.com电子邮箱进行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审核中发现不实问题,一律取消报考、培养资格。


  2.资格审核、组织推荐及材料申报


  (1)资格初审。2021年5月14日17时前,税务系统内人员报名材料须由所在的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准确;税务系统外人员报考须经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同意并通过审核。


  (2)资格复审。2021年5月21日17时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税务系统内人员由人事司进行复审,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教育中心进行复审,并通过个人报名电子邮箱反馈。


  复审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笔试通告,公布参加笔试考生名单。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税务系统外考生在笔试注册时领取准考证。


  (3)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资格复审结束后,2021年5月26日17时前,考生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单位复审通过人员,按复审通过人员的50%(四舍五入)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并在报名系统中确认。组织推荐应按照好干部标准,重点考虑报考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表现,将“四个意识”强、能力素质高、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人员作为推荐人选。组织推荐人员可获得推荐得分5分。


  税务系统内符合条件、未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属于个人自荐。笔试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选拔人数以内的自荐考生,可获得自荐得分3分。


  (4)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申报。2021年5月31日前,所有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应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要求准备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并提交至所在单位或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税务系统内考生同步在报名系统中录入电子数据并提交审核。


  考生所在单位应及时对考生申报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个人报名、资格审核、组织推荐及材料申报的时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3.笔试


  笔试初步定于2021年6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通告为准。笔试采取机考形式,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技术、外语水平等。


  按照选拔制度规定,在预录取环节单独组织英语水平考试,并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办)根据考生考试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通过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成绩,按15%计入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成绩的考生不能进入下一环节。具有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的考生,可视同外语水平合格不再参加英语水平考试,其外语成绩原则上按照英语水平考试合格分数线成绩计算;如此类考生选择参加英语水平考试,其外语成绩按照考试成绩与合格分数线成绩孰高原则确认得分。


  笔试期间,组织考生开展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结果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大纲与笔试通告一并发布。


  考生应于笔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到考点进行笔试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笔试。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本人,复印件和《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作为素质和业绩评价依据留存。


  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笔试的,须由考生所在单位于笔试注册日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军办说明情况。


  在笔试开展的同时,领军办按照《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附件4)组织审核评定考生的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


  4.面试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成绩、推荐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对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考生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拟录取名额1∶2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考生名单,经领军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面试通告。


  面试初步定于2021年7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面试通告为准。面试分专业进行,采用结构化形式,主要考察组织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培养潜质等。


  考生须于面试前一天17时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考点进行面试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允许参加面试。考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须由考生所在单位于面试注册日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领军办说明情况。


  5.考察和预录取


  根据考生的推荐得分、笔试成绩、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及面试成绩,形成预录取成绩。对税务系统内处级人员、科级人员和税务系统外人员,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各专业拟选拔人数1∶1.2比例提出拟预录取考察对象人选。科级人员进入拟录取考察对象人选的人数为4-5人;税务系统外人员进入拟录取考察对象人选的人数为5-6人。上述人选经领军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确定预录取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通告。重点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情况。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预录取对象,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预录取通告。


  (二)学习能力评估


  组织预录取人员参加2个月的选拔期集中培训,采取课程测验、研讨交流、能力训练、综合考试等方式,对预录取人员在政治素养、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综合测试、专项测试和作风表现三个方面,分别占40%、40%、20%,总分为100分。


  (三)工作能力评估


  组织预录取人员参加3个月的选拔期实践锻炼,通过岗位实践、项目攻关、课题研究、专业测试等方式,对预录取人员在政治素养、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实战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团队协作、业绩贡献、培养潜能五个方面,各占20%,总分为100分。


  (四)综合评价及录取


  根据预录取成绩、学习能力评估成绩、工作能力评估成绩,得出综合评价成绩,结合预录取考察情况和选拔期间的现实表现,形成综合评价意见,确定正式录取人员,发布录取通告。


  五、联系方式


  领军办(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联系人:姜涛、张田,电话:010-61986655、61989678。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邮编:100053。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材料明细表.pdf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pdf


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申报表.pdf


与税收工作有关的资格证书.pdf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标准.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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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