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发文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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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并以图表的形式,对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申报表新变化以及报表间主要逻辑关系进行演示,便于纳税人掌握和运用;同时结合政策要点和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加以整理和分析,进行风险提示,增强纳税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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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新政导读篇


  第一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篇


  一、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第二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篇 2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3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4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7


  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七、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税 12


  八、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13


  第三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篇 13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14


  二、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政策 15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5


  四、促进重组改制税收政策 17


  第四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18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20


  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扣除政策 21


  四、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 22


  第五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篇 2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 23


  二、鼓励企业融资税收政策 25


  (一)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二)延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优惠政策 26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6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政策 29


  四、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 30


  第六类: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篇 30


  一、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0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31


  二、推动惠农金融发展 3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31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四)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2


  三、巩固扶贫攻坚成果 32


  四、鼓励投资运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3


  第七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篇 33


  一、民族自治地区税收政策 34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34


  三、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35


  四、房地产企业预售税收政策 36


  第八类: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篇 37


  一、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37


  二、动漫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38


  第九类:推动绿色和谐发展篇 40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0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41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42


  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43


  第十类:改善民生福祉水平篇 44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44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 45


  三、社会统筹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46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46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47


  (三)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49


  六、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49


  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51


  第十一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篇 53


  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53


  (一)支持物资供应 53


  (二)鼓励公益捐赠 54


  (三)促进复工复产 55


  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政策 56


  三、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 56


  第十二类:加强安全体系建设篇 57


  一、维简费政策 58


  二、安全生产费政策 58


  三、劳动保护费政策 59


  四、购入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59


  五、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 60


  (一)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60


  (二)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61


  (三)责任保险费 61


  (四)存款保险费 62


  六、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 62


  第二部分 申报引导篇


  一、报表体系 65


  二、表单选填(提示) 66


  三、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措施 67


  四、基础信息 68


  五、纳税调整(限额扣除) 69


  六、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70


  七、纳税调整(捐赠支出) 71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73


  十、弥补亏损 74


  十一、免税收入 75


  十二、减计收入 76


  十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77


  十四、所得减免 78


  十五、抵扣所得额(创投) 79


  十六、减免所得税(1) 80


  十七、减免所得税(2) 81


  十八、税额抵免 82


  十九、核定征收(B类) 83


  二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84


  二十一、A200000表 85


  二十二、A201020表 86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篇


  一、收入类 88


  二、成本支出 89


  三、期间费用 90


  四、主表与财务报表 91


  五、纳税调整项目 92


  六、优惠事项管理 93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94


  八、高新技术企业编号 95


  九、汇总纳税申报 96


  十、A类预缴申报表 97


  十一、A类预缴申报 98


  十二、B类预缴申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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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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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缺乏可兑换性评估应用案例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