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发文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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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已经编写完成,在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申报操作、涉税风险三个层面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2021年最新出台和近年制定的重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系统性分类阐释和延伸解读,使纳税人加深对政策的理解,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并以图表的形式,对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申报表新变化以及报表间主要逻辑关系进行演示,便于纳税人掌握和运用;同时结合政策要点和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中易出现的问题,加以整理和分析,进行风险提示,增强纳税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1日


  相关附件:


  2021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新政导读篇


  第一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篇


  一、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1


  第二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篇 2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二、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3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4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7


  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


  七、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税 12


  八、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和股息红利所得优惠税政策 13


  第三类: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篇 13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 14


  二、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政策 15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15


  四、促进重组改制税收政策 17


  第四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18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20


  三、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扣除政策 21


  四、不征税收入税收政策 22


  第五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篇 23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政策 23


  二、鼓励企业融资税收政策 25


  (一)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二)延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优惠政策 26


  (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26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政策 29


  四、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 30


  第六类:全面推动乡村振兴篇 30


  一、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3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0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31


  二、推动惠农金融发展 31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31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1


  (四)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2


  三、巩固扶贫攻坚成果 32


  四、鼓励投资运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3


  第七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篇 33


  一、民族自治地区税收政策 34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34


  三、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 35


  四、房地产企业预售税收政策 36


  第八类: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篇 37


  一、文化体制改革优惠政策 37


  二、动漫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38


  第九类:推动绿色和谐发展篇 40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40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41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定期优惠政策 42


  四、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43


  第十类:改善民生福祉水平篇 44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44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政策 45


  三、社会统筹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四、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46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46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46


  (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 47


  (三)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49


  六、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49


  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51


  第十一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篇 53


  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53


  (一)支持物资供应 53


  (二)鼓励公益捐赠 54


  (三)促进复工复产 55


  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政策 56


  三、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 56


  第十二类:加强安全体系建设篇 57


  一、维简费政策 58


  二、安全生产费政策 58


  三、劳动保护费政策 59


  四、购入安全生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 59


  五、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保险费税前扣除政策 60


  (一)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60


  (二)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61


  (三)责任保险费 61


  (四)存款保险费 62


  六、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税前扣除政策 62


  第二部分 申报引导篇


  一、报表体系 65


  二、表单选填(提示) 66


  三、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措施 67


  四、基础信息 68


  五、纳税调整(限额扣除) 69


  六、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70


  七、纳税调整(捐赠支出) 71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


  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 73


  十、弥补亏损 74


  十一、免税收入 75


  十二、减计收入 76


  十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77


  十四、所得减免 78


  十五、抵扣所得额(创投) 79


  十六、减免所得税(1) 80


  十七、减免所得税(2) 81


  十八、税额抵免 82


  十九、核定征收(B类) 83


  二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84


  二十一、A200000表 85


  二十二、A201020表 86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篇


  一、收入类 88


  二、成本支出 89


  三、期间费用 90


  四、主表与财务报表 91


  五、纳税调整项目 92


  六、优惠事项管理 93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94


  八、高新技术企业编号 95


  九、汇总纳税申报 96


  十、A类预缴申报表 97


  十一、A类预缴申报 98


  十二、B类预缴申报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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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显示 “已实缴”?可能是陷阱!三步戳穿虚假出资,追股东还债

公司欠 100 万,工商查股东已实缴,法官驳回追加申请?

  上周当事人找我,才发现股东用过桥资金搞虚假出资,转完股就跑路!今天教你三步戳穿猫腻,让逃责股东掏钱!

  很多债权人以为 “工商显示实缴,股东就没责任”,结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其实工商登记只看 “形式材料”,不少股东靠 “找中介凑钱 - 验资 - 转走钱” 的套路,把 “虚假出资” 包装成 “已实缴”,再把股权转给 “没钱的替罪羊”,让债权人无计可施。但法律早留了后手,关键是要找到 “实质证据”!

  一、先搞懂:为什么工商 “已实缴”,法官却不支持追加?

  核心原因是执行法官只做 “形式审查”,不查 “实质出资”:

  ♦工商登记的 “实缴”,只需要股东提供形式上的材料,但不会查 “这笔钱后续去哪了”;

  ♦如果股东用 “过桥资金”(找中介借 100 万,进公司账户出验资报告,一周内再转走还中介),工商仍会登记 “已实缴”,但本质是 “虚假出资”;

  ♦执行阶段,法官看到工商 “已实缴”,没看到抽逃或虚假的证据,就会驳回追加申请 —— 不是法律不帮你,是你没拿出 “戳穿假象” 的证据。

  二、三步破局!从 “形式实缴” 到 “实质追责”,揪出逃责股东

  面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按这 3 步做,就能找到证据、追加责任:

  第一步:先冻资产,别让股东跑了

  发现工商 “已实缴” 但公司没钱,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股东名下的房产、银行卡、股权(哪怕股权已转给 “替罪羊”,如果能证明 “转让是恶意逃债”,也能冻结);

  ♦目的:一是防止股东继续转移资产,二是给股东施压 —— 他看到资产被冻,可能主动协商还款,减少后续麻烦;

  ♦关键:保全要 “快”,别等股东把资产全转走了才行动,最好在起诉时就同步申请。

  第二步:用 “律师调查令”,撕开虚假出资的伪装

  工商信息和验资报告没用,必须查 “银行流水和账册”,这一步需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查 3 个方向:

  1. 查 “出资款的流水”:看是不是 “快进快出”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的钱会 “留在公司用”(比如买设备、发工资),虚假出资的钱会 “短期内转走”;

  取证重点:

  ♦查股东 “出资时” 的银行流水(比如 2023 年 1 月,股东转 100 万进公司账户,对应工商实缴登记时间);

  ♦再查 “出资后 1-3 个月” 的流水(如果 1 月进账,2 月就把 100 万转给 “某商贸公司”“某个人账户”,且没有业务合同、借条,基本就是 “过桥资金”);

  案例:

       我帮当事人查过一个股东,出资 100 万后 5 天,就把钱转给 “他老婆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流水备注 “往来款”,但没任何业务凭证,直接坐实 “抽逃出资”。

  2. 查 “公司账册”:看是不是 “账实不符”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会记入 “实收资本”,虚假出资可能 “不入账” 或 “记假账”;

  取证重点:

  ♦查公司的 “会计凭证”(如果出资款转走时,账上只写 “还款”,但没借条、没还款协议,就是漏洞);

  ♦查 “资产负债表”(如果 “实收资本” 有 100 万,但 “货币资金” 只有 1 万,且没有其他资产增加,说明钱被转走了);

  3. 查 “关联关系”:看钱是不是 “转给自己人”

  核心逻辑:

       虚假出资的钱,大多会转到股东的 “关联方”(老婆、子女、关联公司)手里,不会转给陌生人;

  取证重点:

  ♦查 “收款方” 的工商信息(比如转走的 100 万到了 “某科技公司”,查这家公司的股东 / 法人,发现是出资股东的小舅子,就是关联方);

  ♦查 “股东的亲属关系”(通过结婚证、户口本,证明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

  关键:

       关联转账 + 无业务凭证,能证明 “钱是股东故意转走的,不是正常经营支出”。

  第三步:写 “精准申请书”,用证据说服法官

  拿到流水、账册、关联关系的证据后,重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重点突出 3 点:

  ♦股东的虚假 / 抽逃行为:比如 “2023 年 1 月 5 日,股东张某转入公司 100 万(用于验资),1 月 12 日即转给其配偶控制的 A 公司,无任何业务合同或借款协议,属于抽逃出资”;

  ♦转让股权是 “恶意逃债”:比如 “张某 2023 年 2 月抽逃出资后,3 月就将股权以 1 元价格转给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替罪羊),转让时明知公司欠申请人 50 万,属于恶意逃债”;

  ♦法律依据要准确: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担补充责任)、第 14 条(抽逃出资,股东担责任)、第 18 条(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担责),让法官明确 “股东必须担责”。

  三、律师提醒:3 个关键取证方向,别遗漏!

  1.盯紧 “时间差”:出资后随即大额转出,且无合理理由,大概率是虚假出资;

  2.抓 “关联方”: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朋友、关联公司,哪怕备注往来款,也可能是抽逃;

  3.找 “自认证据”:如果和股东沟通过,保存聊天记录(比如股东说 “当时那笔钱是借的,验完资就还了”),这是直接证据!

  工商 “已实缴” 不是股东的 “免罪金牌”,只要找到 “快进快出、关联转账、账实不符” 的证据,就能追加他担责!

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